浙江名牌产品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六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定意见进行初审。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中国名牌产品申报程序

中国名牌产品申报程序
一、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二、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四、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五、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六、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八、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九、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浙江省新产品项目申报及验收流程

新产品项目验收资料准备及注意事项一、验收资料的准备:1、专利的准备:在项目实施的年度应该针对项目产品积极申报专利,一般原则是针对每个项目必须有一个以上的实用新型;如果所申报的项目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时,应至少申报两个2年内的实用新型专利,鼓励申报发明专利(应在项目开始实施时马上着手申报)。
2、产品检测的准备:针对项目合同指标,产品负责人应在接到验收计划的一周内完成检测准备,包括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及公司内不可检的项目,将相关信息整理成简单报告后报主管往上级报告;应在外协检测部门人员来的一周前协同品质管理部检测人员完成检测演练,提前发现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对策计划。
3、技术工作报告的准备:技术工作报告是项目验收的最主要的依据文件,不应该是咨询公司完成,应该是技术人员来完成,才能保证写的客观、真实、有技术含量。
项目概况一般是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司概况,项目产品的特征特性使用场合等简短性描述,总之项目概况应该是对后边整个报告的概括性描述,为了使专家对本项目产品有第一印象的认识;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应该是针对本产品通过查阅网络信息或者相关杂志信息而首先尽可能了解本产品的竞争公司产品的相关情况或者研究趋势,然后写出本项目产品的独特之处、新颖之处、性能优异之处;原则上是这一段不可少并且要写好,但是如果产品实在是不容易写出优势来,本段落可以省略;主要研究开发内容为产品的一般是根据专利来写结构,根据电路结构及产品功能来画框图并简要说明,再附加三项以上特点来写;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针对产品的研究开发内容选出关键技术难题进行说明,说清楚即可;产品主要创新点针对创新点来写;研发内容、技术难题及创新点这是本报告的关键,如果能有图片、有略图、有图表的话肯定会为本报告增色不小;产品试制过程基本上大同小异,根据本项目实际特点,略加修改应该就不成问题了;项目实施结果需要先拿到检测报告,然后整理进来即可;成果应用及产业化情况应写出产品的特长优点,应有具体用户的使用情况,专利的实施及应用情况;整个技术工作报告应具有条理清楚,特色鲜明,产品优势突出等这些特点。
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表彰在质量和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浙江省质量奖(以下简称省质量奖)。
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省质量奖评审工作,参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奖是我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在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
第三条省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由浙江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协)按照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我省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所属行业和规模,确定授奖名额。
每年从获奖组织中择优推荐评选全国质量奖。
省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重报重评。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五条省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乡镇)、民营和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组织。
第六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非紧密性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设立浙江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作为省质量奖的评审机构,由政府、行业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质协秘书处,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受理省质量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省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通过省质量奖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帮促和管理;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浙农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浙江省农业厅设立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具体负责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一、名称浙江老字号Zhejiang Time-honored Brand二、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浙江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拟申报浙江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浙江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省商务厅在政务网对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2号令)、《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二、服务范围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愿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三、申报条件1、浙江名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2、中国名牌产品符合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要求。
四、服务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在当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c)上年度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2、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4月底前统一报送认定办;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及评价1、认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在6月底前将初选名单内的申报材料分送省级综合部门和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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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和《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开展浙江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五、推荐条件
(一)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区域名牌产品除外):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区域名牌产品除外):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浙江名牌产品: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浙江省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 5、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6、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
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申请浙江区域名牌应符合以下条件:1、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2、产业集聚明显,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集群内采用统一、先进的产品标准和原材料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已制定行业协会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
4、集群内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质量管理基础。
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已全部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追求卓越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50%以上。
5、主导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处于全省前列。
上一年度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近三年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6、已形成一批名牌龙头企业。
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和3个以上浙江名牌产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7、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8、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品上一年度总销售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或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的30%以上,出口创汇率居全国同类产业集群前列,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9、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已建立区域技术开发中心或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注重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总投入占产业集群销售总收入的1.2%以上。
10、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健全。
已建立全省乃至全国闻名的产业专业市场或营销网络,吸引国内外的采购商或销售商前来采购或交易;已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内的企业开展有效的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已建立信息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电子商务服务。
11、已建立行业协会,能有效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同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和行业整体利益。
12、产业集群所在的地方政府深入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已建立区域名牌创建领导小组,有区域名牌的培育、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
对质量违法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当地政府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 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c)上年度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 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 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 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 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 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 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 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如有); 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二)推荐: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