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生产的种植业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
第三条企业自愿申请。
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对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了统一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确认工作,特成立“辽宁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公告、宣传、发证和市场推介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农委各相关处站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省农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制定全省名牌农产品推进目标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推进措施,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承担。
第七条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审核本市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名牌农产品各项活动,宣传推广本地农产品的优势和形象。
配合省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内“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审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0]55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不断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一、二、三产业中经湖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认定的工业名牌、农业名牌、服务名牌和区域名牌。
湖州工业、农业名牌是指工业、农业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湖州服务名牌是指服务质量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企业的规模效益、组织管理、企业文化、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居同行业前列,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高的服务业名牌。
湖州区域名牌是指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块状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名推委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组成。
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上海名牌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7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上海名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推动上海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上海名牌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过硬、有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并获得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品牌。
第三条上海名牌推荐类别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等。
第四条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和不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组成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组织开展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并审定与发布上海名牌名单。
第六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下设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牌办),负责名牌推荐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名牌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上海名牌基本条件、推荐办法、程序;(二)起草、颁发上海名牌工作的有关文件等;(三)组织、协调上海名牌培育与推荐工作;(四)负责处理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上海名牌推荐的申报受理工作,协助对各辖区内企业使用上海名牌标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协助下开展上海名牌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其推荐项目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满意度;(三)重视推荐项目的自主创新,并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四)已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五)重视名牌战略,综合业绩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六)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早在2001年,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
2008年0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根据“三定”规定,质检总局调整职责,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有效期现阶段,中国名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
每五年复评一次。
附件:有效期更改文件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当年公告501个,2008年撤销8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品牌瓷砖管理制度

品牌瓷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瓷砖品牌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瓷砖品牌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司要求;2. 加强品牌形象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3. 强化市场监督,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4. 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责任分工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品牌管理策略、审批品牌推广计划及重大决策;2. 生产部门负责瓷砖生产管理;3. 销售部门负责瓷砖销售及市场推广;4. 质量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5.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市场;6. 客服部门负责售后服务。
五、管理制度1. 产品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公司质量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2)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完善产品包装,防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2. 品牌形象建设(1)制定品牌推广计划,提高品牌知名度;(2)加强市场营销,提升产品销量;(3)参加行业展会,展示公司实力。
3. 市场监督(1)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定期巡查市场;(2)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4. 售后服务(1)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2)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六、奖惩制度1. 对优秀表现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2. 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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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
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
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中国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
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