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须知

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须知一.总体要求一要真实。
数据和证明材料等要真实。
二要完整。
表格填写和提交的材料要完整。
三要有效。
证书和证明材料要在有效期内。
二.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1.一个申报产品(执行同一产品标准)对应一份材料。
2.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统一的申请表。
使用标准A4 纸,双面打印。
申请表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沿长边装订。
3.在材料侧脊由上到下打印申报产品的名称、品牌和企业名称。
4.材料内容采用四号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 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插入Word紧凑排版,建议两份证书占用一页。
6.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有关指标,但申报企业必须予以具体填报。
7.行政许可情况:包含是否属于安全认证(3C)管理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属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属于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属于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产品等。
(二)申报表封面填写说明1.编号由市局质量科填写。
2.注册商标指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必须是河南省各级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且在有效内。
服务业没有可不填。
3.产品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名称一致,申报产品与执行标准相对应。
4.规格型号填写申报产品详细型号,要填写齐全,如果表中位置不够,可以另附详细材料,标注见多少页,如P16。
5.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名称、公章相一致。
6.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号。
7.企业所在地填:信阳市。
(三)承诺书说明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
(四)表E企业基本情况填写说明1.企业法人代表后联系电话指法人代表电话。
2.联系人指本次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申报人。
3.登记注册类型请选择:A国有企业、B国有独资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E中外合资公司、F港澳台合资企业、G其他。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总队,省质检院,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8年1月30日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2014 年第15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7]317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获证企业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督性现场审查、监督检查、年度报告、退出等。
第四条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避免重复、层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本市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放核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证明”权限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国家“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网址:),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三、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进口强制性产品最终使用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核和后续监管。
省直管县辖区内的CCC免办工作由所在的省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在线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证明信息通过系统与海关通关验证系统自动对接。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除发票、提单外,所提交申办资料均需附中文版本。
七、各地承接单位如下:(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6号(联系电话:0371-********)(二)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封市新区七大街与晋安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联系电话:*************)(三)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9号(联系电话:0379-********)(四)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3号(联系电话:************)(五)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市人民大道19号(联系电话:0372-*******)(六)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七)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联系电话:0373-*******)(八)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69号(联系电话:************)(九)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市开州南路68号(联系电话:0393-*******)(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市八龙路龙兴路交叉口(联系电话:************)(十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650号(联系电话:************)(十二)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门峡市崤山路与草堂路交叉口(联系电话:************)(十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联系电话:0377-********)(十四)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区长江东路259号(联系电话:************)(十五)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新五大道100号(联系电话:0376-*******)(十六)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口市人民路办公区(联系电话:0394-*******)(十七)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马店市金水路60号(联系电话:0396-*******)(十八)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市黄河中路699号(联系电话:0391-*******)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豫商流通〔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63号)和2023年全省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推动实体零售、传统百货业向购物、餐饮、休闲、娱乐、金融等业态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优势,扩大品牌消费市场规模,引领市场创新消费场景,推动消费市场提质扩容,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消费需求提供有力保障,省商务厅决定开展第七批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聚区以商贸为主体,设施设备齐全,具备餐饮、文化休闲或娱乐等功能;集聚较多品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已探索发展智慧零售或基本完成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被命名为绿色商场或平安商场的企业优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省辖市级:商品经营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化休闲或娱乐等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二)县级:商品经营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化休闲或娱乐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三)正式开业1年以上;(四)企业有明显、系统的品牌发展思路、品牌营销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五)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正规有序;(六)企业有与经营规模配套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公用洗手间;(七)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反恐防暴机构、制度健全,有预案并组织演练;设有微型消防站,有专(兼)职消防应急小分队,管理规范;各种设施设备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05]1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12.18
•【字号】豫商流通〔2019〕13号
•【施行日期】201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豫商流通〔2019〕1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你们,请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将《办法》主要精神传达到每-家老字号企业和具备老字号资质的企业,让广大消:者通过《办法》进-步了解老字号。
同时,请做好本辖区内的[字号企业摸底排查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河南老'号。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老字号认定办法和政策支持措施。
各地在宣传贡彻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附件: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2019年12月1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豫政办〔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10日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力提效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充分发挥国家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细化完善政策举措,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到2024年年底,力争完成个人消费者汽车报废和置换更新30万辆左右,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超过200万台,推动淘汰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农业机械3000台套左右,新增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3400辆左右,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9000辆左右,进一步释放电动自行车、家居家装产品等消费潜力。
二、重点任务(一)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每辆车补贴1万—4.5万元;对在报废基础上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每辆车补贴2.5万—9.5万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培育争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培育争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郑政办〔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培育争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3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培育争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1日郑州市培育争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和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23〕3号),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推动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品牌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培育争创为引领,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引领、市场主导、统筹规划的原则,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通过持续培育、整体提升,推动郑州制造向郑州创造转变、郑州速度向郑州质量转变、郑州产品向郑州品牌转变。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培育争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90个以上,郑州“美豫名品”企业总量位居全省前列。
其中,工业类“美豫名品”公共品牌55个以上、农业类“美豫名品”公共品牌10个以上、服务类“美豫名品”公共品牌20个以上、区域类“美豫名品”公共品牌5个以上。
到2035年,争创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美豫名品”企业,“美豫名品”公共品牌成为推动郑州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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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和企业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河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规范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企业自愿申报;(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三)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评价、宣传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河南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省名推委是由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省名推委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省名推委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河南省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规划;(二)组织拟订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三)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四)审定并公告河南省名牌产品名单;(五)组织实施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工作;(六)组织实施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七)审查并推荐省内有望争创中国名牌的产品。
第七条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省名牌产品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五)产品按照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九)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河南省内的;(二)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三)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四)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五)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六)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第十条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
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二条质量评价是考核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
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包括采用标准的先进性,产品等级品率及质量损失率;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有效性,包括企业资源保护能力、质量体系建设情况、开展QC活动及TQM活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规模水平及在同行业中的排名、企业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产品技术在全国同行业中的领先情况等三个指标,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省名推委另行制定《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第五章申报与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二)最近三次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明;(三)企业质量认证证书(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均可)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体系的证明材料;(四)产品现执行的标准文本及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五)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或实行行政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的证明;(八)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荣誉证书、专利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各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材料,负责组织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中介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用户满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提出综合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名推委秘书处。
第十七条省名推委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有关专家按照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的综合评价,确定候选名牌产品。
第十八条候选名牌产品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媒体公示、省名推委审定通过后,由省名推委授予其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河南省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审批,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二)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省免检产品的待遇;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予以免检;(三)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四)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安排。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
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制作、使用、监督和管理《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始终保持品派的含金量。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名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四条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定期(一年一次)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省名推委秘书处。
当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不稳定或质量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时,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停止使用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自觉维护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信誉。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内的河南省名牌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由省名推委根据查证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消该产品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用户与消费者有权对河南省名牌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设立“河南省名牌战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用于河南省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奖励对争创河南省名牌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参与河南省名牌产品审查、评定和监督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法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撤销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
第三十条除按本办法组织进行的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产品、工艺美术品、工程、服务类产品。
这些产品的评定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豫质监质发[200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