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如果没有严厉的刑事司法制度来惩罚犯罪行为,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正义是社会的基石,而刑事司法正是保障了这一基石的稳固。
其次,刑事司法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制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法律和制度是我们社会的基石,没有它们,我们将无法生存。
”。
再者,刑事司法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严厉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从而减少犯罪率。
例如,美国的三振法案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它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有效地减少了犯罪率。
反方,刑事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并不完全积极。
首先,刑事司法的过度严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在一些情况下,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滥用职权,对被告进行不公正的定罪,这将对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过度的严厉往往会导致不公正。
”。
其次,刑事司法的执行成本高昂。
严格的刑事司法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因此,我们需要权衡刑事司法的成本与收益,避免过度投入。
再者,刑事司法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
犯罪行为的根源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反映,如果我们只是依靠刑事司法来解决犯罪问题,而忽视了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那么刑事司法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所说,“犯罪是社会问题的产物,解决犯罪问题需要从社会问题入手。
”。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研讨会发言稿

法律研讨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个法律研讨会上发言,与大家分享一
些关于法律领域的见解和经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平正
义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因此,我们作为法
律从业者,有责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
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我想谈谈法律的适用和公平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
常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案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
然而,
法律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保
障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提高自己的司
法水平,做到公正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想谈谈法律的创新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我们作为法
律从业者,需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立法工作,
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最后,我想强调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责任。
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需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做到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第五届“中韩刑事司法对话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第五届“中韩刑事司法对话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8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协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承办的第五届“中韩刑事司法对话研讨会”在曲阜市举办。
来自韩国刑事法学会、韩国刑事法学会、韩国东亚大学、韩国釜山律师协会、韩国汉阳大学、韩国庆北大学、韩国全北大学、韩国成均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青岛大学、山东省律师协会、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主持,曲阜市人民政府市长杨凤东,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田志锋,韩国刑事法学会名誉会长、前韩国中央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金振焕,韩国韩中刑事法研究会会长、韩国东亚大学教授许一泰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马全平先后致辞。
此次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主要围绕刑事司法改革与基本制度、刑事证据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展开。
与会的中韩专家围绕上述专题,结合韩国2007年刑诉法修订的情况和中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深入讨论。
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主持。
围绕刑事司法改革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作“未来五年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主题发言,提纲挈领地阐述了中国201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情况并对未来刑事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远景展望。
随后韩国釜山律师协会慎镛道律师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就中韩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地位、权利等问题进行交流。
来自庆北大学法学院的林尚奎教授论述了韩国追诉时效制度的改善方案,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法学所所长叶青教授则介绍了中国审查批捕阶段上的律师介入。
刑事审判研讨发言稿

刑事审判研讨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大家好!很荣幸能在这里就刑事审判进行研讨。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我的发言并不涉及特定案件,而是为了探讨刑事审判的一些普遍问题和观点。
刑事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一些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取证难问题,有些案件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很难确立事实真相。
这不仅对被告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更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其次,审判的公正性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以及社会背景可能会对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因此,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此外,对于刑罚的适用也需要我们思考。
目前,一些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固定的刑罚范围,没有更多的弹性,这导致判决过于武断和机械。
我们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刑罚选择,从而更加精确地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确定刑罚,实现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更好匹配。
最后,我认为加强公众参与也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
公众可以提供线索、监督和参与诉讼程序,这有助于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增加被告和被害人的满意度。
同时,也可以通
过公开审判、媒体监督等方式提高判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仅是我对刑事审判的一些个人观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
谢谢!。
人大法学院朱教授分享《现代国际刑法》

人大法学院朱教授分享《现代国际刑法》2015年11月5日,法学院“新作分享沙龙”第二期活动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办。
本期“新作分享沙龙”分享的新书是奇教授的《现代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韩教授、张助理教授、商务印书馆王兰萍编辑以及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余教授从《现代国际刑法》一书的主要观点和特点出发,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
《现代国际刑法》一书提出了一个国际刑法问题,国际刑法是对理性、暴行的回应,反映一种国际关怀。
国际审判的目的不在于审判,而在于记录,通过证据和事实进行记录,进而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
国际审判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正义也是对加害者的正义。
余民才教授呼吁法科学生都应具有人文情怀和法律理想,在国际上从事法律工作,宣传我国的法律。
朱教授利用丰富的案例和事实向我们介绍了国际刑法的真谛和重要性。
国际刑法既简单又复杂,一方面,国际审判在法律程序上及其复杂,起诉时需要考虑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罪行、国际法管辖等问题,另一方面国际刑法就是一种回应,是对暴行和罪行的回应。
国际刑法对国家来说十分重要,国际刑法涉及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
国际刑法不仅是法律规范本身,其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在国际上的处境。
国际刑法博大精深之处就在于其是为国家着急,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地位。
国际刑法的摇篮是70年前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审判的目的在于记录,逐字记录,并且庭审过程非常公开。
通过国际审判将犯罪行为定罪,是要通过司法在国际社会中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为避免人类之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循环往复的复仇。
国际刑法运用原则和规则,凭借证据和事实,对国际犯罪进行法律制裁,这本就是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
朱文奇教授又谈到,中国是一个大国,我们除了经济和政治的优势外,还应该具备人文及法律等方面的优势和影响力。
中国在国际上有很多的话语权,关键是看要不要表达以及怎样表达。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辩手观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喁。
首先,刑事司法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司法的保护下,人民可以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不必担心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其次,刑事司法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最后,刑事司法还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一个安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刑事案件都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处理,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对于贵族的审判,都充分展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反方辩手观点:然而,刑事司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刑事司法的程序繁琐、周期长,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错误地定罪,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刑事司法的成本高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这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最后,刑事司法的惩罚效果并不总是显著,有时候甚至会产生反效果。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刑事司法的惩罚而变得更加顽固和狡猾,导致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宁可放过一千有罪的,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也存在着许多因为刑事司法的错误判决导致的冤假错案,比如美国著名的“中央公园五哥”案件,五名黑人青少年曾因为错误的指控而被判刑长达数十年,后来才被证明是冤枉的。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喁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我们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参加“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创新”国际研讨会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参加“依法治国与社
会管理创新”国际研讨会
1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11•法治)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创新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法学研究所承办,旨在探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如何通过法治等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信春鹰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国际宪法学协会前主席托马斯•弗莱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张友云副局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出席并致辞。
《中国法学》前总编郭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副主任贺教授、山东大学校长徐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教授分别作了大会主题发言。
我院高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刑事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回应”,冯玉军教授在“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创新”单元中作关于中国宗教事务法制化调研的主题发言。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美国耶鲁大学、美国福特基金会、纽约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学院、瑞士弗莱堡大学、日本山梨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日本驻华大使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国内外单位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教授高铭暄同志题词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教授高铭暄同志题词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年(卷),期】1992()2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中国法学;刑法学研究;总干事;法学院;副会长;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主任;教授;中国特色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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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刑法学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见死不救入刑时机尚不成熟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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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
研讨会
8月16日、17日,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在密云县瑞海姆田园度假村新楼第十五会议厅成功举行。
8月16日上午9点,研讨会正式开始。
开幕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屈永明主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祥阳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戴玉忠主任以及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陈平检察长分别致辞。
会议第一单元,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张曙光首先就反腐视角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刑法之间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
他认为财产申报与刑罚惩治是反腐斗争的两种法律手段:前者重“防”,后者重“治”,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且缺一不可。
此外,我国应尽快构建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且应以财产申报制度为主体重构反腐制度体系,而我国刑法反腐应退居辅助地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法规制加以探讨。
直接责任分为两类,即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后者是对前者的一种补充,管理监督的失职乃是间接的单位行为。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进行评述。
他对醉驾、碰瓷、食品安全以及私设电网等行为分别加以详细探讨,从而类型化的对此罪进行研究。
评议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对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及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很有见地的个人见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则从行刑衔接、罪刑法定等入手分别对三位发言人的论述加以深刻的评议。
自由讨论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王世洲教授、孟庆华教授等展开了激烈而又精彩的论辩。
会议第二单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璠就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的把握应用入手展开讨论。
他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的理解存在分歧认识,需要从本罪的实质内涵与外延上去分析研判,以免此罪出现口袋化倾向,同时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发现犯罪和认识犯罪的客观规律。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简琨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当性认定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阐述。
对于相当性的判断,不光要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也要对可能造成的损害予以充分的对比,依靠当时最好的科学法则和经验做出审慎的判断,切忌将之视为刑法第2章的口袋罪。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助理冉婷婷认为危险驾驶罪产生后,随着案件的增多,量刑不均衡、程序不规范、主观罪过不明确,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到诸多困惑。
点评阶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就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非常详尽、细致的评论。
自由讨论阶段,冯军、王世洲、刘明祥以及孟庆华等教授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使得众多与会者受益匪浅。
会议第三单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谢睿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若干问题展开探讨,过失犯罪的构造特征、其主观方面及实行行为如何界定以及过失犯罪认定时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乃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重大问题。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王虎松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全面而又细致的讨论,他认为在司法适用时,因为本罪是将纯粹民事违约行为纳入刑法的支配领域,而现行立法资源已经有相当完备的民事、行政手段来治理本罪行为,所以从刑法的谦抑性、被动性和最后手段性出发,本罪的适用应该特别慎重,宜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优先。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林晓萌就集资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一些非常重要的关键点如“非法占有”、“非法集资”、“诈骗方法”等问题以及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分上,均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
评议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韩玉胜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存废等有着精辟的见解。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时延安对吴英案的司法处理结合经济学、金融学提出自己的看法。
自由讨论阶段,各位教授、检察官对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问题展开热烈的探讨。
会议第四单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付新华结合具体案件就司法实践中诈骗类案件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胡霞就骗购经济适用房是否应当受到刑法规制进行探讨,基于骗购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经济适用房的骗购有存在诈骗罪的空间,同时对既未遂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梁冰心则就贪污罪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探讨了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等,这对贪污罪的司法适用有着重要作用。
点评阶段,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张曙光教授对三位的发言作出精彩评论,而在自由讨论阶段,骗购经济适用房能否构成诈骗罪在诸多学者和检察官之间出现较大纷争,王世洲、刘明祥教授并不赞同该行为入罪,而时延安副教授则持相反意见,双方争执不下,气氛颇为热烈。
会议第五单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助理于洋就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认定从司法案例入手提出了非常深入的看法,对于间接暴力、无形暴力是否应当纳入暴力的范围思考颇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陈书海则就以自杀相威胁、以暴力相威胁等是否应当纳入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手段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无形力不可以称为暴力,应当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陈少青则就妨害公务罪的公务含义的认定提出自己看法。
点评阶段,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对三位的发言提出点评,对于暴力是否包括无形力,主张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自由讨论阶段,就整体回避、认识错误以及正当防卫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展开激烈讨论。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刘明祥执行主任致闭幕词。
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