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4受托者应如何签名
个人委托书中的签名方式有哪些

个人委托书中的签名方式有哪些关键信息项:1、常见的个人委托书签名形式手写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签名的法律效力有效签名的认定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效签名的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不同签名方式的适用场景手写签名适用场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签名适用场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签名适用场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签名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确保签名真实的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签名完整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常见的个人委托书签名形式111 手写签名手写签名是最传统和常见的签名方式。
委托人亲自使用笔在委托书上书写自己的姓名,以表示对委托事项的认可和授权。
手写签名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个人特征,其真实性相对容易判断。
然而,手写签名也可能受到书写条件、书写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签名的清晰度和一致性存在差异。
112 电子签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在个人委托书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常见的电子签名方式包括数字证书签名、密码签名、生物识别签名(如指纹、面部识别等)。
电子签名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和技术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法律效力。
113 印章签名印章签名是指委托人使用个人印章在委托书上盖章。
印章可以是传统的实体印章,也可以是电子印章。
印章签名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提高签名的效率和规范性,但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管理,以防止被盗用或滥用。
委托书的签署和见证要求

委托书的签署和见证要求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表达委托人(甲方)授权受托人(乙方)代表自己行使某种权益或完成特定任务。
在签署和见证委托书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委托书的签署和见证要求,以确保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成立。
一、签署要求委托书的签署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标题:委托书的标题应明确表达委托的内容和目的,例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产买卖代理”。
2. 委托人身份信息:委托书应注明甲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3. 受托人身份信息:委托书应注明乙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等相关信息。
4. 委托内容和权限:委托书应明确表达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内容和权限,例如买卖房产的范围、代理人的权限限制等。
5. 签名:甲方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并在签名下方注明日期。
在电子委托书中,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方式。
6. 证人签名:有时候,为了加强委托书的证明力,可以请一名证人在签署时进行证明和签名。
二、见证要求委托书的见证是为了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见证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资质,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 资格要求:见证人应具备法律、公证或相关专业背景,例如公证员、律师等。
2. 中立和独立性:见证人应保持中立和独立的角色,不得与委托人或受托人有利害关系或直接利益冲突。
3. 证明签署:见证人应亲自出席并见证委托书的签署过程。
在签署时,见证人应注意核对签署者的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
4. 见证记录:见证人应在委托书上签署并注明自己的姓名、职业、编号等个人信息,并且应将见证过程进行记录,例如签署时间、地点等。
5. 见证印章:见证人应使用自己的见证印章,确保见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结:委托书的签署和见证极为关键,可以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签署时,必须注意填写相关信息、亲笔签名和注明日期;见证时,应选择有资格、中立、独立的见证人,并保留见证记录和见证印章。
通过合规的签署和见证,委托双方可以明确权益和义务,确保委托事项能够依法规范进行。
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方式与要求

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方式与要求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委托人)向另一方(被委托人)授予特定权限或行为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在法律和商业等领域中,授权委托书广泛应用于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事务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方式与一些常见的要求。
一、签署方式1. 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签署地点和日期应清楚地列在授权委托书上。
2. 电子签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签名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替代传统的纸质签名。
委托人可以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来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平台等。
3. 公证: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需要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以增加其法律效力。
公证机关将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或提供公证证明。
二、签署要求1. 委托事项明确:授权委托书应清楚明确委托人希望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如签署合同,代为处理财务事务等。
2. 权限范围明确:委托人应明确规定被委托人可以行使的权限范围。
这些权限可以是限定在具体的时间、地点和行为上的。
3. 委托期限明确:委托人应规定被委托人行使权限的时间期限。
委托期限可以是特定的日期,也可以是根据特定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
4. 双方身份确认: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准确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5. 法律法规合规:授权委托书的签署与要求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中,可能需要遵守特定的合规要求。
6. 两方签名:授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名确认,以表明双方的同意和接受。
7. 见证人:一些情况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可能需要见证人的存在。
见证人可以是第三方或法律专业人士,用于证明签署过程的合法性。
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委托人应当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并确保自己完全同意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
被委托人在接受委托前,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确保对自身有利。
委托书替人签名怎么写

【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1. 委托人因(原因,如:工作繁忙、身体不适、在外地等)无法亲自办理以下事项,特此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
2.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名下的房产买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
2. 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名下的车辆过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过户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
3. 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
4. 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名下的其他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名义,代为签署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各类文件、合同等。
2. 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需的各项手续。
3. 受托人有权接受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各类通知、文件等。
三、责任与义务1.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认真办理委托事项,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2.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
3.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如需变更,应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一年。
委托期限届满前,如需延长委托期限,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违约责任1. 如受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办理委托事项,或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顺利进行,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委托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委托书的签署和生效要求

委托书的签署和生效要求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表达一方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事的意愿。
签署和生效要求是确保委托书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介绍委托书的签署和生效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格式示范。
一、委托书的签署要求1. 签署人:委托书需要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委托人是指将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人的一方。
在委托书中,委托人应提供自己的全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代理人:委托书还需要指定一个代理人,即被授权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人。
代理人应提供自己的全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3. 授权范围:委托书应明确描述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的具体范围和权限。
例如,可以包括特定的行为、时间期限、地点等。
4. 签名和日期:委托人在委托书上应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签名是委托书的法定要求之一,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认可性。
示例:委托人(全名):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全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授权代理人代表本人行使以下权利:(在此处详细描述授权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委托书的生效要求1. 合法性:委托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共利益。
2. 书面形式:委托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并由委托人签署并保存,以便日后证明和维护委托关系的权益。
3. 无效条件:委托书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效:被撕毁、篡改、未经授权签署、代理人过期等。
为确保委托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保护好原始文件,并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
委托书最后签字

兹有本人(以下称“委托人”),因(以下简要说明委托事项的原因,如:出差、出国、处理某项业务等),特委托(以下写明受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受托事项1. 代表本人与(以下写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洽谈、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2. 代表本人参加(以下写明相关会议、活动等);3. 代表本人处理(以下写明具体业务或事务);4. (如有其他事项,请在此处详细列出)二、授权范围1. 受托人有权以本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上述事项;2.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合同等;3. 受托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任何邀请、提议或要求;4.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事项作出必要调整。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以下写明委托期限,如:一年、两年等)。
委托期限届满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委托书自动终止:1. 委托事项已完成;2. 委托人撤销委托;3. 受托人辞去委托;4.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委托的其他情形。
四、委托人义务1. 本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 本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必要资料、证明文件等;3. 本人应承担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受托人义务1. 受托人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委托事项;2. 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4.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等。
六、争议解决1. 本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委托,请受托人予以接受。
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填写)联系电话:(填写)地址:(填写)受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填写)联系电话:(填写)地址:(填写)委托日期:(填写)附件:(如有附件,请在此处注明)备注:(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此处注明)此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书的签署与见证要求解读

委托书的签署与见证要求解读委托书是指一方(委托人)通过书面形式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完成某项事务。
在签署委托书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见证要求,以确保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委托书的签署与见证要求进行解读。
一、签署委托书的要求1. 双方身份确认:在起草委托书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标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以便确认双方的身份。
2. 表达明确意思: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表达委托人的意思,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期限等重要信息。
双方应当对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并在书面中进行明确陈述。
3. 主动签署:委托人应当以主动的、自愿的方式签署委托书,确保其真实意图。
在签署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委托书的内容,并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
4. 签字规范:委托书的签字应当清晰、规范,以确保签署人的身份可辨认。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应当分别在委托书的相应位置,避免混淆。
5. 日期标注:委托书应当标注签署的日期,以确定委托关系的起始时间。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相同的日期上签署委托书。
6. 备存副本: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应保留委托书的副本,以备后续使用或核查。
委托书应当妥善保存,确保其内容不被篡改或丢失。
二、委托书的见证要求1. 客观证人:为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可以请第三方作为客观证人进行见证。
客观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信誉度。
2. 见证方式:见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子签名、公证或律师见证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见证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见证方式。
3. 证明材料:为使委托书的见证更加可信,可要求见证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执业证明等,以加强见证的有效性。
4. 见证记录:见证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在其上注明见证的日期和地点。
见证记录应当明确表明见证人的身份和见证行为,以及委托书的内容和双方的签署情况。
5. 见证声明:见证人可以在委托书的附页或见证记录上附加一份见证声明,明确表示其见证行为是真实准确的,并对委托书的内容及签署过程进行确认。
委托书的签署方式

委托书的签署方式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授权某人代表另一人或组织进行特定的行为。
在签署委托书时,采用正确的签署方式至关重要,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委托书签署方式,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委托书的签署符合法律要求。
一、个人委托书的签署方式对于个人委托书,签署人应采用自己的全名,并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
此外,签署人应标明签署日期和地点。
签署日期应准确无误地记录委托书签署的时间,地点应指明签署委托书的地点。
在签名下方,签署人还可以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被授权人与之联系。
二、组织委托书的签署方式对于组织委托书,签署人应代表组织签署。
签署人应标明他们在组织中的职位,并以组织的名义签署委托书。
签署人的签名应位于他们的职位下方,并注明签名日期和地点。
此外,签署人可以附上组织的公章或印章作为签署的证据。
三、签署见证为了增加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和可靠性,建议在签署委托书时进行见证。
见证人应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应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在签字下方注明自己的全名和联系方式。
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委托书的签署是自愿、真实和未被欺骗的。
四、废止委托书的签署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决定废止之前签署的委托书。
为了确保废止委托书的合法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并按照与之前委托书相同的签署方式来签署和见证废止委托书。
总结在签署委托书时,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并确保采用适当的签署方式。
个人委托书应由签署人本人签字,并在签名下方注明日期和地点。
组织委托书应由代表组织的人签署,并附上组织的公章或印章。
为增加委托书的可靠性,建议邀请见证人在签署过程中出席并签字。
在需要废止委托书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照与之前委托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和见证。
以上是关于委托书的签署方式的介绍。
通过遵循正确的签署方式,您可以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请在签署委托书前务必与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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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代理签名的法律效力分析在社会交往中,为弥补自身时间、精力、专业技能等诸多方面不足,委托别人代为处理事务的情况自古就有。
随着经展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复杂,每个人亲自处理事务的能力越发不足,委托别人代理事务的现象也更加普遍。
在民事活动中,常有以签名方式为意思表示,行使自己权利,明确责任承担,如受托者需以签名的方式执行代理事务,该受托者应如何签名?有一案例: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请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公司股东及部分管理人员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反担保保证人施某因故不能现场办理反担保保证手续,出具委托书授权另一反担保证人洪某代为办理公司贷款事宜,洪某在反担保保证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后来,借款公司未能按期还贷,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同时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要求全体反担保保证人向担保公司连带偿还。
法院判决,因受委托人未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反担保保证合同上签字,故对原告要求该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反担保保证人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尽管受托人代理签署在生活中是如此常见,受托人在相关事务中需以签署姓名代委托人作意思表示时,应签署委托人名字或是受托人名字,亦或同时签署委托人、受托人名字?法律对受托人在代理事务中的签名规则并无明确规定,受托人如何签名的问题常困扰当事人,在上述案例中,因忽视受托人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名方式,使担保公司丧失对委托人保证责任的求偿。
一、受托人签署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受托人签署属于民法中代理关系的一个实施环节,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
在委托他人代为一定民事行为的过程中,委托人通过口头或出具书面授权书的方式,指示他人为自己处理指定的事务,其中,委托人为被代理人,也称为代理关系中本人,受托人为代理人。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过程包括了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指本人对代理人指定委托事项的内容、处理要求、授权期限等。
这种由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方式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主要根据。
当然,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方式还有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等,但这两种代理中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指示明确,权利义务清晰,不易形成纠纷,而本人授权的委托代理方式具有民法主体的自由属性,最能体现代理的民法特性,也最容易发生受托人签署纠纷的问题。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在许多涉及利害关系重大、表意内容复杂、保存期限较长的场合,为准确记录当事人表意内容,明确未来责任,往往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为意思表示。
三是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由本人承担。
对此,《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
从法律条文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的规定并不全面,仅规定了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但如果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并未以委托人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则其后果如何则未说明。
对此,《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有补充性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上述《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条文分别规定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两种方式,受托人签署在这两种代理方式中,因签署行为的疏漏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受托人代理签署的法律效果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归属本人。
这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本人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担。
法律对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规定的前提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欲使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委托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事,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当然,如果受托人从事无权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违法时,应当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无效等规则,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完全由本人承担。
该种情况非属代理权的正常行使,而本文所欲讨论者为代理权正常行使时,受托人签名的法律效果,因而对此不作探讨。
除却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条件,构成代理,仍需受托人的代理权明示及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之要素。
1.代理权的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即受托人在代理委托人行事前,既要将自己是受他人委托的情况告诉第三人,还要告知是受谁委托、委托的权限等内容。
只有第三人知道与谁交易,才能对交易对手开展背景调查,了解其完成交易的经济实力,根据市场交易记录分析其诚信程度及履约意愿,结合交易的具体特征评估对方违约风险,从而相应设定交易条件、合理定价、商谈违约责任、选择担保措施等。
也就是说,要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就要避免交易信息的偏在性,在交易双方间贯彻完全公开原则。
而要让受托人依委托行事之效果归属于委托人,在代理签署前向第三人出示授权凭证,必得使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之身份,方可促进交易安全,减少交易纠纷,实现交易公平。
2.以委托人名义签署受托人向第三人出示授权凭证,表明其在授权范围内有代为行事的权利,且行为的结果非由其自己承受,而是由归于委托人。
第三人见到授权委托书,知晓受托人有代为委托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力,但在具体事务中,其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委托人行事,并不能就此确定。
法律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要对外构成代理关系,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利益进行商谈、表意、履行。
具体到签署环节,在对事务文本签署时,既是由受托人执笔,又要清楚表达是为委托人所为。
如果签署人名义不能分辨是委托人还是为受托人,则容易使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过状态,不利于促进交易安全,保护各方利益。
当签署导致相关法律行为是拘束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结果不明时,如第三人要求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就可以受托人在表意时非代表本人为由抗辩,主张相关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己承担。
而如果第三人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受托人又可以自己的签署为执行受委托的代理行为,已向第三人出示授权凭证,主张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因此,为避免签署后法律后果不明的情形,委托人签署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为的意思就必须明确,不致签署后形成混淆。
在代理权的明示与以委托人名义签署两者之间,代理权的明示为基础,以委托人名义签署为关键。
如果第三人不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授权委托行为的存在,即使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签署,仍无可取信于第三人的根据;而代理权虽经明示,如不以委托人名义签署,也有混淆真正表意主体的可能。
3.签署形成隐名代理的效果要件前述受托人在签署前出示授权凭证,在签署时以委托名义而为,是为显名代理,签署结果可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中常有受托人不以委托人名义,以自己名义为签署,其效果如何?在法律纳入隐名代理的理论时,以受托人自己名义签署并不当然否认代理的效果,如果符合隐名代理的要件,仍然可以成立代理关系。
所谓隐名代理,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发生代理的效果[2]。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尽管没有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约,但根据客观情况可以合理地认定其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约的情况。
“契约仅由代理人签署自己的姓名,苟依其事实可认为其系为本人而为行为时,仍可发生代理的效果。
此种未明示本人名义,由其他情形推知有此情形,而为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代理,判例学说上称为隐名代理”。
[3]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名代理应当是代理的一般形式,隐名代理只能是例外情况。
[4]我国合同法中承认隐名代理的形式,对隐名代理明确以下几点构成要素:一是行为人的名义要素,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行为合乎授权要素,即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三是代理关系应知要素,即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应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四是效果要素,即符合前述三个要素的代理,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效果,而受托人尽管以自己名义签署了合同,但从合同的法律责任中得以摆脱。
尽管第三人可知受托人与委托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且受托人的行为未超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但这种委托关系并不当然排斥或消除受托人为自己签署合同的权利与资格,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依然可以与相对人为自己利益签署合同。
因此,我国合同法在规定诸积极要素的同时,还明确了一个隐名代理的消极要素:“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即如能举证证明受托人所签署的合同确实是为自己与第三人所订立,则不构成隐名代理,受托人所签合同不被看成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因此,欲使受托人代为签署之法律完全后果归属于委托人,让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存在及为委托人利益表意最为重要,即使是隐名代理,受托人为委托人代理的意思仍须有充分的根据可合理推知,这为认定受托人签署后果归属之关键。
在前面案例中,施某委托洪某代签反担保保证合同,洪某出示了授权委托书,但未以施某名义签署,致使担保公司对施某保证责任的追诉被法院驳回,正是因为法院认为洪某的签署并不能合理推知其是为施某代理,其法律后果不应归于施某。
三、受托人在不同情形中签署效力的认定为处理受托事务,完成代理行为,使行为结果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都应对代理签署的方式予以重视,司法裁定过程对代理签署应细分情形认定其效力归属。
首先,对于已明示代理关系并以委托人名义的签署,直接认定由委托人承受约束;对未明示代理关系且未以委托人名义的签署,则不应考虑代理关系之存在,直接认定由签署人承受约束。
其次,对于明示代理关系,但仍以受托人自己名义所为签署,则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对代理的排除,否则仍应以认定代理为原则。
在具体情形中,根据所签署事项是仅为委托人有权表意之特别事项还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皆可表意之一般事项,作如下区分:第一,如果仅是委托人有资格表意而受托人自己无权表意事项,则在受托人明示代理关系后,其所为签署,无论是签署自己名字还是签署委托人名字,都应视为代理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