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现状及完善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一、强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监督的机构,需要保持独立的地位和职能,从而更好地履行审查和监督的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行政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应当建立规范,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也需要得到充分保障,保证其独立运作。
二、拓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和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应当囊括更广泛的行政行为和决定,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方式也可以适当拓宽,除了依法进行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公民和法人的具体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可以加强与其他法律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行政法治的建设。
三、提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效率和公开度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开度。
可以通过简化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可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信力和透明度。
四、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责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和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追究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也应当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及时、全面的自我监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委员会也需要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可以适当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在线审批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共享,提高审查效率和公开度。
行政复议委员会也可以加强与国际接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法律监督机制和经验,促进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现代化建设。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民和法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旨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合法、公正、便捷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目前,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某些新兴领域的行政行为是否可复议存在争议,导致一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行政复议机构通常设立在各级行政机关内部,独立性和专业性相对不足。
这可能导致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受到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和利益的影响,影响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仍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
例如,一些案件的审查期限较长,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执行尽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阻力。
一些行政机关对不利的复议决定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削弱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众认知度和信任度不足许多人对行政复议制度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一些负面案例的影响,公众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虑。
(二)与其他救济途径的衔接不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其他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当事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时感到困惑,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复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但目前部分复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确保复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的情况。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一)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将更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减少模糊地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思考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
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
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
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
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
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0 8 7 号 》 20 ]1 文件 , 规定 北京 、 黑龙 江 、 苏 、 江 山东 、
政诉 讼 , 能 以原 行 政 行 为 为 对 象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国 台 湾 “ 愿 只 我 诉
收 稿 日期 :0 0— 9—2 21 0 6
作 者 简 介 : 志 红 (9 4一) 女 , 苏 南 京 人 , 海 大 学 法 学 吴 17 , 江 河
院讲师 , 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行 政法专业博士生 ; 蔡鹏 (9 8一) 18 ,
渠道功能 , 国务 院法制 办于 20 年 9月在全 国 8个省 ( ) 08 市 开展 了设 立行政 复议委 员会 的 试 点工作 。然而行政 复议委 员会制度 改革毕竟在我 国仍处于试行 阶段 , 理论基础和体制设 计 方 面 的诸 多缺 陷直接 导致 其 在 试行 实践 中面 临着 对 设 置 该机 构 合 法性 的 质 疑 、 复议 申 对 请 人 自主 选择 权 的 限制 等 诸 多 困境 。但 是 不 可 否认 的是 , 行政 复议 委 员会 制 度 为我 国行 政 复议 改革开创 了很好 的先例 , 也代表 着我 国行政 复议 制度前进 的方向。 因此 , 有必要针对 我 国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 制 度 改 革 的 困境 进 行 分 析 , 新 对 其 进 行 准 确 定位 和 法 律 的跟 进 , 重 以 期 在 理 想 与现 实之 间寻 求 恰 当定位 和 出路 。 关键 词 : 政 复议 委 员会 ; 对 集 中复议 权 行 政 复议 管辖 体 制 ; 行 相 准确 定位 ; 法律 跟 进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一、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1. 程序复杂繁琐: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繁杂,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申请人需要了解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增加了办理复议的难度和成本。
2. 时限过长: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较长,有些案件甚至需要数月或数年才能得到解决。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时间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3. 资源浪费:行政复议的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包括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场地等。
资源浪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
4. 不透明:行政复议的过程相对封闭,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机关的具体工作情况和办理进展。
同时,行政复议的决定和理由也不一定对外公开,缺乏透明度。
5. 重复办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这导致了重复办理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6. 缺乏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7. 受理门槛高:行政复议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有一定的限制,一些弱势群体可能由于条件不符无法申请行政复议,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8. 法律适用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导致了司法公正的问题。
9. 复议决定不具执行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复议机关认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继续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0. 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通常隶属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从而影响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二、针对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 缩短时限:明确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加强监督和督促,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性。
例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公正性有待提高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然而,由于部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强,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此外,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也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三)效率性有待提升在现实中,行政复议的效率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原因,申请人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这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完善程序性规定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使实际操作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明确规定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提高公正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复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
(三)提升效率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性,应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手段,实现网上申请、在线审理等便捷方式。
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紧急、重要的案件进行优先处理。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五年情况回顾

燕疑都是空前 的。
二 、行政藏委具畲就黠工作的冈展情沉
随著我 囡改革骚展造入 网键 畴期 ,社舍矛盾特 别 是行政 孚蒿呈现 出多 骚 、高骚的憋势 。焉 了有效虑 封 社 舍蒋 型期行政 孚谶 祓雅 多檬的新形势 ,建立健 全现 按照 圆 院法 制辨公室 的部署 ,行 政後菇委 具舍
编者 按 :自 1 9 9 9年行 政後蔽 法颁饰 贵施 以 来,全 圆人 大 常委 合於 2 0 1 3年首 次检查该 法的贵施情 况。统计结果 颓示 ,
中 圆每年 受理的行政後 凝案件数 量舆行政诉讼 的一睿 案件数量基 本持平 ,部 分地方的後最 案件运 多於 一客行政诉讼 案件 , 而 多数的行政後鬣 案件 涉及土地 房屋 拆透 、劳勤和社合保 障、街 生 、城 市规 剖等舆群 承利益 密切相 嗣的领域 。作乌化解
工作 的推 勤作用 日益 明颗 。富前正值我 囡行政 後谶制 出意兄 ,逐 级鞭 行政 , 愎 横 网领 尊謇批 泱定 。《 行 政
度 骚展 完善的 嗣键 畴期 ,封行政後谶委 具畲弑黠工作 後谶法 》施行 以柬 ,取得 了很 大 的成绩 ,同畴寅践 中 寅践造行一次 系统的德 结回颇 ,很有 必要 。
行政後藏 委具舍弑黠五年情沉 回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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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 禺止 ,行政 後 委 具龠弑黠工 作 已缝走遇 了 治政府 、横 建社畲主羲 和揩社 畲 中的稹楹作用 。现行 五年的屋程 。2 0 0 8年 8月 ,屑了贯徼落寅蕉 中央 、圆 行政 後 髓制 和逗作 横制 主要 是 由 1 9 9 9 年 4月公 怖 耪 院 网於创新行 政後 髓制横 制的要求 ,园 院法制 的 《 行政後菇 法 》所碓立 的。根攘遣部法律规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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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行政 复议委 员会试点 的情 况
根 据 相关 文件 显 示 ,到 2 0 1 2年底 ,在 黑龙 江 , 内蒙 , 北京 , 山东等 2 2 个省份 1 2 6 个单 位 开展 行 政复 议 委员会 试 点 工作 。社 会 各阶层 对这 次行 政 复议 的改革 都给 予 了很 高 的肯定 。 “ 大 信访 , 中诉讼 ,小 复议 ” 的状 况 随 着全 国各 地 区行 政 复议 委 员 会试 点 如 火 如荼 的 开 展得 到 了很 显 著 的 改善 ,同时 行 政 复议 的效率 也 得 到了极 大 的提高 。 2 . 2三种 行 政 复议 模 式的 形 成 中国 的行 政复 议在 实 践 中形成 三种 典 型 的模 式 。 ( 1 )海 门 模 式 ,设 立全 市 统 一 的行 政 复议 委 员 会 。 由该 委员 会 统一 受 理 全 市 范 围 内的 行政 复 议 申请 ,其 他 机 关 不再 受 理 ,并 以市政 府 的 名义 做 出复 议决 定 。 ( 2) 北 京模 式 ,北 京行 政 复议 委员 会 的 主要 特 色 是依 托 北 京所 处 的地理 位 置 ,聘 请 专 家学 者 参 与 到案 件 的审 理 ,即引 入 非 常任 委 员 审理 复 议 案件 ,确 保 行 政 复议 结 果 的权 威 与公 正 。 ( 3 )哈 尔滨模 式 ,设 立 统一 的 复议 委员 会 , 聘任 体制 外 的人士 担任组 成委 员 。
一
申请 行 政 复 议案 件 的 当 事人 ,在行 政 法律 关 系 中处 于相 对 弱 势地 位 ,为 了更好 的保 护 申请 人 的权 益 和实 现行 政 复议 的宗 旨,需要在制度设计 上对 申请人给予照顾。但从各地区反映的 情况 来看 ,排除 当事人 的参 与和 知情权 是很 普遍 的现 象 。同时 , 对于复议 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处理期间的其他权利如 申请停止执 行被 申请 的具 体行政 行 为的权 利也 是处 于空 白规定 。 3 . 3 行 政 复议 案 件 的审 议 制 度 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 审议 案件 普 遍 采用 成 员 合 议 审判 模 式 。到 具 体 实践 中,合 议 审理 存 在 不 同模 式 ,有 的仍 然 沿 用首 长 负 责 模 式 。此 外在 具 体 行政 复 议 案件 的审理 过 程 ,有 的在必 要 情 况 下 采 取开 庭 审 理 ,有 的却 全 部延 续 书 面 审理 的 模式 。在 复议 模
式上 没有 统一 的规定 。
4我 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完善之策 4 . 1细化 听证 ,规 范程序 具体 做 法是要 确保 在复 议过 程 中细化 听证 , 规 范程 序 。首 先
统 一各 地 区对 听证 条 件 、顺 序 、工 作方 式 的规 定 :用 法条 的形 式把 需要 组织 听证 的案 件类 型化 , 采取 集体 讨论 的制 度 。其 次 , 法律 明确 各 方 的举 证 责任 。最后 是规 范 听证 的操作 程序 , 确保 各 方能 真实 地表 达 自己 的建议 和见解 。
4 . 2 加 强 当事 人 的 参 与 制 度 为 了更 好 的维 护行 政 复议 申请 人 的权 益 ,不 仅 要 加强 申请 人 的 程序 参 与 权 ,同 时还 应 对被 申请 人进 行 一 定 的 限制 。 出于 更好 的维 护社 会 公 平 ,应 把更 多 的权利 授 予 复议 申请 人 ,应 给 予 其更 多 的照顾 。 采取 更 能保 证 复 议 申请 人 参 与权 的方 式审 理 案 件 ,同时要 将 审 理 过程 ,审议 结 果 和法 律 依 据告 知 申请 人 , 保证 其 知 情权 。 “ 撤诉”和 “ 变更 复 议 请 求 ” 的权 利是 对 我 国 行政 复议 从相对 人 角度 出发 , 保护 复议 申请人 的最 好 的诠 释 。 4 . 3完善 复议 案 件 的 审 议 制 度 复议 案件 采取 合议 审理 是 目前行 政复 议 的通例 , 对采 取行 政 复议 首 长 负责 制 还 是 复议 委 员会 集 体 负责 制 仍 存在 争 议 。笔 者 认为, 为 了保 证复 议案 件 的时效性 , 应采取 复议 委 员终身 负责 制 , 这样 既 可 以保证 审理 案件 的委员 认真 办 案又 可 以提高 办 案效 率 。 其次 是 改 变传 统 以 书 面 审理 为 主 的方式 ,当 申请 人 申请开 庭 审 理或 复议 委员会 认 为有必 要采 用开 庭审理 时 ,采用 开庭 审理 。 参考 文献 : [ 1 】 张成福 , 余 凌云 . 行 政法 学 . 北 京 :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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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行政复议委 员会现状及完善
宗 莹
( 1 1 0 0 3 6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 阳 )
摘 要 :2 0 0 8年 9月 国务 院 法制 办 决定 在全 国 8 个 省 市 开 展 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试 点工 作 。从 各地 区开 展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试 点 的情况 看 , 行 政复 议委 员会 在解 决行 政 纠纷 、提供 行政 救济 等 方面 较原 有行政 复议 机制 有 了很大 的提 升 , 但 也存在 一 些 问题 。 本 文主 要运 用 比较研 究 与实证 分 析 的 方法 ,论 证 我 国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 的现状 ,存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相 应 的改进 措施 , 以期行政 复 议 功 能更 好 的得 以发 挥 。 关 键词 :行 政 复议 委员会 ;现 状 ;模 式 ;完 善
内涵界 定
行 政 复议 机构 是拥 有 行 政复 议 权 的行 政 机关 内部 设 置 的专 门负 责行 政 复 议 案件 的受理 ,审查 和 裁 决 的机 构 ,即具 体 办理 行 政 复 议 的机 构 。我 国 《 行 政 复议 法 》第 三条 的规 定 ,依 照本 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其 内设办理 复 议 的机构 为复议 机构 。 1 . 2 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 介 绍 行 政 复议 委 员 会 是 在新 时 期 为 了更 好 解决 行 政 复议 ,提 高 行 政 复议 效 率 ,确 保行 政 复 议救 济途 径 的公 信 力 应运 而生 的专 门负 责行 政 复 议 的机 构 。世 界许 多 国家 在行 政 系 统建 立 了 相对 独 立 的 组织 体 系 ,将 解决 行 政 纠纷 的机 构 和人 员 置身 于 行 政管 理 机 关 之外 即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 0各 国和 地 区 经验 表 明 ,行 政救 济 途 径 的生 命 力在 于纠 纷解 决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因 为行 政 复议 是 种 上 下级 行 政 机关 的监督 检 查 ,不 免 有包 庇 之 嫌 疑 ,引起 行 政 相 对人 质 疑 行政 复议 机关 徇 私 枉法 。行政 复 议 委员 会 是 解决 行 政复议 纠纷 解决 机构 独立性 的有力措 施 之一 。 2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我 国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