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迫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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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坊子区人民法院通报十起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潍坊坊子区人民法院通报十起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潍坊坊子区人民法院通报十起刑事审判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上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刑事审判及执行情况。

近年来,坊子法院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今年以来共受理刑事案件292件,审结245件,判处被告人342人。

在发布会上,坊子法院副院长李传明通报了10起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一:李星宝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郑伟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星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设屠宰厂,雇佣薄凤华、李星明(在逃)将自己收购及从被告人郑伟、周爱祥等人处收购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加工,并通过于振起(另案处理)将屠宰好的病死牛、牛白条运输到青岛,销售给明知是病死牛、牛白条但仍收购的罗保忠、杨明山、管礼学和刘相坤,共计销售病死牛、牛白条15625斤,销售金额为154213元。

罗保忠等四人购买上述病死牛、牛白条后进行销售。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星宝向他人收购病死牛屠宰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郑伟、周爱祥、罗保忠、杨明山、管礼学、刘相坤明知是病死牛及病死牛肉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罗保忠、管礼学、刘相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郑伟、周爱祥、罗保忠、管礼学、杨明山、刘相坤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管礼学、郑伟、周爱祥、刘相坤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星宝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10 000元。

二、被告人杨明山、罗保忠、郑伟、周爱祥、管礼学、刘相坤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3 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 000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6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

关于查禁传销违法活动的调查报告

关于查禁传销违法活动的调查报告

关于查禁传销违法活动的调查报告篇一: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传销”一词是从英文 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

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

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

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整改措施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整改措施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整改措施
问题: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可能产生的问题很多,其中最显著的是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和后果。

此外,还可能危害社会安定和全面发展,破坏国家法制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原因剖析:
1.信仰的盲从。

有些人极度怀疑现实社会和政治体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非法组织的宣传和宣传的理念深信不疑,从而盲目地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2.网络宣传的误导。

在网络时代,非法组织也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并随后通过网络联系和组建成员。

网上信息的透明性和互动性,为非法组织建立组织和宣传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且网络上的信息容易被篡改或散布虚假信息,从而误导许多人加入非法组织。

3.缺乏法律意识。

一部分人可能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不够坚定,或者不了解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

整改措施:
1.深化法制教育。

组织开展以法律为基础的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人们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每个人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2.严格加强公共网络平台和危险网站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控制危险网站、信息交流工具和全国报刊,要开展全面有效的信息监管,消除对非法组织的宣告,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3.组织开展示范活动。

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文娱、体育、公益活动,鼓励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从而扩大居民的社交空间,增强社会正能量。

4.加强法律制约。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一系列严厉的处罚 laws,对非法组织和参与者进行打击,震慑更多人遵守法律规定,并监督执行。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难点。

首先,传销犯罪案件往往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问题,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才能揭示真相。

其次,传销组织通常具有强大的组织能力和隐蔽性,涉及多个地区、多个层级的成员,追查和打击难度较大。

此外,被害人面临社会压力和心理困扰,有的甚至产生了依赖和认同,因此拆除传销组织的思维障碍也是一项重要的难点。

对策方面,一是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禁止传销、宣传传销犯罪的危害和手段,提高公众的辨识能力和警惕,防止被害人沦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加大对传销组织打击力度,完善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和法律责任,增加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三是加强多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

由于传销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跨地区性,需要警方、检察机关、法院和有关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传销犯罪,形成合力。

同时,需要增强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国传销组织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传销犯罪。

四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取证能力,提高侦查和审判水平。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执法公正、廉洁,有效遏制传销犯罪的滋生。

五是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

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认清传销的真相,重建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再次沦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物质帮助,提供就业、教育等资源,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通过加强预防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合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社会支持帮助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传销犯罪案件的挑战,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权益的同时,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以贵溪市检察院对非法传销活动快捕为背景二〇一二年,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非法传销活动而涉嫌犯罪的14件64人全部予以批准逮捕。

相比近五年来,20XX年非法传销案件1件1人,20XX年2件6人,20XX年和20XX年为0件。

办案人员深刻分析此类案件后发现,与以往不同,非法传销活动出现了新动态、新特点。

首先,非法传销组织开始由一二线特大城市向中西部三四线城市转移。

刚开始兴起时,非法传销组织往往选择一线发达城市,比如广州、深圳、上海,因为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多,易于发展下线成员,并易于隐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当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并被世人皆知其危害性时,当地政府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导致传销组织无处藏身,只好撤离这些地区转移至相对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但选择城市的前提还是没有变,即这个城市流动人口多,当地政府不易发现。

其次,非法传销组织的触角从城区延伸到了乡镇农村。

从贵溪市查处的非法传销活动发现,传销组织不仅仅局限在城区活动,还把“窝点”发展到乡镇农村。

因为乡镇农村往往警力有限,传销组织的活动难于被发现,相对在城区活动安全的多。

再次,被处理的传销人员大部分是中下游的底层传销人员,中上游的组织“头目”不易发现。

这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有关。

首先传销组织往往将传销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

受骗者入会后,传销团伙头目还对他们进行精神和出入控制,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其行为外,还迫其层层发展下线,诱惑更多的人加入该组织。

所以,从其管理和活动方式上看,甚至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

其次,活动更为隐蔽。

非法传销活动,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幌子,打着推销产品的棋子,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单线,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也以付现金为主,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等方式交易,但是一般不会留下任何手续和凭证。

【推荐】被告人于娟、张森、胡小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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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被告人于娟、张森、胡小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于娟、张森、胡小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被告人于娟、张森、胡小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蚌刑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娟,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住(略)。

辩护人武永军、武珺,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森森,男,1990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胡小亮,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娟、张森、胡小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七日作出(201X)龙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并征询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三被告人相继被他人介绍到本市参加非法传销活动,并租住在本市凤阳路第一小学南侧楼房西单元7楼西户。

201X年9月24日,被告人于娟以其在蚌埠玉器店开业,需要帮忙为由,将同学张亚丽骗到蚌埠。

为让张亚丽参加其一伙的传销组织,于娟安排被害人租住在凤阳路第一小学南侧楼房西单元7楼西户传销窝点。

为防止被害人与外界联系,于娟扣留被害人手机等随身携带的物品。

于娟将张亚丽介绍给被告人张森森,胡小亮认识,并指使张森森、胡小亮等人对张亚丽看管。

非法集资传销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传销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传销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传销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和传销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

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了解,我对非法集资和传销进行了调研。

调研内容包括了它们的定义、特征、危害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

首先,非法集资是指以不合法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而传销是一种通过组织层层推销来获取暴利的商业模式。

非法集资和传销共同特征是它们都利用了人们对高回报的追求心态,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吸引人投资或参与。

它们通常会以各种看似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或者加入某种会员制度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招募。

非法集资和传销有着严重的危害性。

首先,它们通常是非法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给参与者和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其次,非法集资和传销会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和困扰,让参与者产生沉迷和依赖。

有的参与者会负债累累,甚至堕入绝望。

此外,非法集资和传销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威胁,腐蚀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稳定。

要应对非法集资和传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教育宣传工作。

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公开曝光相关案例,警示公众。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非法集资和传销进行重罚,从源头上减少这类活动的发生。

此外,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提高打击非法集资和传销的效率。

总之,非法集资和传销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我们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公安部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传销活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就湖北省枣阳市为例,近两年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呈递增趋势,成为制约枣阳社会治安的一大祸患因素。

而对于基层法检部门来说,传销犯罪也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犯罪,通过对枣阳市近两年来传销活动犯罪的特点、形势进行分析,以期对传销活动犯罪进行梳理,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传销活动犯罪。

一、枣阳市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态势和特点近两年来,枣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3件18人。

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4件7人,2013年1-9月份共受理8件10人。

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传销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层级结构从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来看,传销团伙均是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具体组织,均是以在网上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会或某产业公司的形式,以购买股票、加入会员可返取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股民成为会员,再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运作。

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

在该院办理的13件传销活动犯罪中,发展会员最多的达到2万余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5000余万元,组织、领导者有5人,成为枣阳地区最高领导的有2人。

2、传销犯罪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是传销犯罪人员主体以外来人员为主。

在该市办理的18人传销犯罪案件中,本地人仅有3人,其余15人均为来自河北、河南、广东、云南、北京等地人员,比例高达83%。

二是传销犯罪人员以中年人为主。

在18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仅有3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9人,比例达到传销犯罪人员总数的50%。

三是传销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散,总体文化程度较高。

在1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8人,大专以上文化的有6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是传销犯罪人员大部分为无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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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近年来,因流动人口多、成份复杂,各地成为非法传销的重灾区,而由此衍生的其它犯罪也随之增多,文章拟以梧州市为例分析,因强迫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引发的非法拘禁案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强迫;非法传销组织;非法拘禁2010年至2012年8月,梧州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非法拘禁案件89件277人,其中与非法传销组织有关的18件115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非法拘禁类案件的20.2%和50.7%。

一、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特点(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衍生犯罪以往的非法拘禁犯罪多以债务为基础,而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目的是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对刚被诱骗到非法传销组织的新人,会先对他们洗脑说教,哄骗他们加入组织,如果新人未能对组织认同,则会将新人拘禁在出租屋内,并强迫他们打电话给家人让家人寄钱购买产品份额。

如湖南籍的何某某受女网友诱骗至梧州市新兴一路某出租屋后,被彭某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的形式强迫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期间还被殴打、侮辱。

(二)涉案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大多犯罪嫌疑人刚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时是被以介绍工作和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理由诱骗过来的,经过非法传销组织的软硬兼施后,思想上发生了转变,从一个“被骗者”变为“骗人者”。

如湖南的易某,起初也是与其他被害人一样被女网友骗到梧州,后来被非法传销组织非法拘禁,强迫加入组织。

成为非法传销组织的人员后,他也参与到组织的非法拘禁犯罪中去。

易某与其他人先是用女性身份通过互联网QQ与陌生人聊天,然后以介绍工作和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由先后将韦某某等四人诱骗到梧州市,通过抢夺、强行搜身和借手机玩等方式非法没收四个被害人的财物,之后又以恐吓、威胁和专人看管的方式对韦某某等四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并对韦某某等四人灌输传销思想,强迫其购买传销产品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三)从犯罪主体看,呈“三多”现象一是涉案人员中无固定职业人员居多。

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8月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该类案件中115人,有106人是无业人员,占总数的92.2%。

二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中青年人员居多,在受案总人数115人中,18-33岁的92人,占80%;初中以下文化的82人,占71.3%。

三是涉案人员多来自外省。

涉案的115人中,外来人员96人,占83.5%,主要来自四川、湖北、安徽、广东、湖南、新疆等地。

(四)犯罪的交叉性、隐蔽性高随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蔓延,非法传销组织从一开始单一的“五级三进制”发展为后来的交叉管理模式,由此衍生的非法拘禁犯罪交叉性、隐蔽性也随之增高。

体现为以下三点:一是非法拘禁人员的多层级。

在非法拘禁犯罪中,非法传销组织人员按照在组织中的层级分工负责,主任级别的“三哥”负总责,“管家”负责编排看守值班人员、限制人员外出、安排人员上课和做思想工作,“师傅”具体负责限制新人人身自由,因此涉案人员较多,如杜某峰等人为逼迫陈某贵加入传销组织,共14人参与了非法拘禁被害人。

二是非法拘禁人员的多支线。

在出租屋里的组织人员分属多个支线,有些人员虽同住一出租屋,轮流负责看管新人,但并不知道彼此的名字。

三是非法拘禁地点的多转移。

有些新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曾被拘禁于多个出租屋实行浮动看管。

二、当前该类犯罪抬头的原因(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高利润诱惑非法传销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利润的驱使,其属于一种“空手套白狼”的犯罪行为,他们通过欺骗、强迫等非法手段发展下线人员,在下线人员申购产品后,并不需要实际交付产品就可得到申购款,根据组织的规则,发展下线越多的人员,获利的空间就越大。

但新人被骗来之后一般是很气愤且带有逆反情绪的,所以要将他们拘禁起来,在新人交钱加入行业后才解除这种限制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打击的对象范围缩小该类犯罪的抬头有其法制背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该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起点高,且打击对象范围小,有些传销组织人员发展的下线人员、层级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成起点,不能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行为达到了非法拘禁犯罪的追诉标准,即可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传销活动中的上下线制约关系非法传销组织人员多为外来人员,下线人员长期在上线人员安排的出租屋里生活,依赖于上线人员,受上线人员的控制。

如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被“三哥”以人身安全和家人的安全为威胁,于是就当了新人刘某某、刘某某两人的“师傅”,限制两人的人身自由。

(四)法律宣传力度加大随着司法、执法机关以及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传销活动非法性宣传的深入,多层次、全方位地揭露传销的危害性和本质特征,群众对非法传销的识别防范能力得到了提高。

因此,当一些新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对非法传销组织产生了反感心理,其逆反情绪与传销组织人员妄图从其身上获利的愿望产生了强烈的矛盾冲突,致使传销因强迫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调查分析郭梓勤陆华梅(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下转第45页]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上接第43页]组织人员企图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胁迫新人加入到组织中去。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化进程的脱节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滋生与蔓延的重要成因。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法覆盖到外来打工的农村人员身上,外来人员陷入耕田无地、就业无岗、居无定所的窘境。

为解决温饱或为改善生活,许多外来人员禁不起非法传销组织的诱惑,铤而走险,加入到非法传销组织中去,并把其他人员拉拢到该组织来,企图达到赚快钱的目的。

在新人不愿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情况下,对其实施非法拘禁。

三、遏制该类犯罪蔓延的对策建议(一)从法律层面看,贯彻打击与教育并辅方针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宜贯彻打击犯罪与教育并辅的方针。

应根据各人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悔罪态度的好坏来衡量是否应作犯罪处理。

如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或者有侮辱、殴打行为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一些下线人员由于受上线人员威胁,被迫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并未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不作犯罪处理,由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理,并遣送其返回原籍地。

(二)从宣传层面看,加大对非法传销组织蔓延态势的宣传力度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多方联动,多管齐下,利用法制宣传日、典型案例报道、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等手段,特别在汽车站、火车站等外来人流密集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向群众揭示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态势以及其拉拢下线的新特点新趋势,为群众尤其是外来人员敲响警钟,使群众提高警惕,以免误入非法传销组织。

(三)从社会层面看,点面结合、多方齐力遏制非法传销活动一是执法机关保持对非法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

根据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趋势,执法机关应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密集点的巡查,尤其对外来人员、出租屋密集点的巡查,防患于未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二是社区建立出租屋登记制度。

对于出租屋实施强制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查访,与执法机关联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防范。

三是地区间建立传销人员追踪制度,执法机关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对从宽处理、遣送返乡的传销人员进行追踪,预防、消除传销人员再次萌发犯罪的思想苗头。

四是劳动部门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外来人员的市场竞争能力,政府利用各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接纳一定数量的外来人员,防止外来人员滋生穷则思变的思想。

[作者简介]郭梓勤、陆华梅,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www.rednet.cn)发布《寄语》,动员全省民众参与为期2个月的“迎接党代会、共谋新发展”献计献策活动,[6]这是我国历史上地方政府权力机构利用网络征询民意进而制定重大政策的首创。

通过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不但活跃了政治参与渠道,而且也激发了公民关心政治生活、参与政治活动的活力。

(三)塑造政治文化氛围政治文化集中反映着一个人对政治活动的心理导向,是社会政治运行的软环境,对个体的政治行为起到了决定性导向作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众文化已成为我国的主流文化氛围。

目前社会上流行着一些贪图享乐、无情冷漠、贪污腐败等不良风气,受大众文化与消极文化的影响,人们对政治的态度也表现出冷漠无情,漠不关心的倾向。

在某种程度上网络从感性的层次上分解人们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热情,使人们对政治权利和政治生活漠不关心,政治观念淡化。

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新兴的参政渠道,首先其在培育大众政治文化的同时,也塑造了公民文化,使公民对政治权利与民主意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其次,网络政治参与有助于统治政治文化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使“草根文化”更容易被理解与接受;最后,网络政治参与对社会化进程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

网络政治不但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且使公民对公共事务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更深入和广泛地了解各种政治信息,也使网民对政治的认识从绝对化或者千篇一律变得比较复杂,参与能力也逐步得到提高,[7]使政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社会民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四、结语实践证明,网络政治参与在当今社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其已成为时代进步发展的一种趋势。

网络政治参与不但丰富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新途径,而且也深化了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网络政治参与对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不仅改变传统的政府管理职能,又创新政治参与渠道,同时也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美]马克·斯劳卡.大冲击———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71.[2]赵春丽.网络政治参与:协商民主的新形式[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4).[3]全国多地警方开通微博,直播案情辟谣功能受关注[E B/O L].http: //n ew s.s i n .c n/c/2010-11-30/015721554619.s htm l.2010-11-30.[4]陶建钟.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条件分析及前景展望[J].学习与实践,2008,(5).[5]黄永言,陈成才.21世纪网络技术对中国政治参与的影响[J].理论与改革,2001,(1).[6]徐家良,万方.公民网络参与的政府创新分析———以湖南“献计献策”活动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08,(4).[7]李斌.论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趋势[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作者简介]罗锋懋(1987—),男,广西北流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思政与和谐社会;李淼娜(1988—),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北流市沙垌镇六琢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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