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电子政务与信息化政策法律环境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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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理论与研究西部皮革2018年3月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启示陈庆娟,林秀芝(广西大学,广西南宁530004)摘要: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关借助信息技术实现公共行政的电子信息化。

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对于提高我国政府执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发挥重要影响。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中国和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状况,认为我国电子政务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应用潜力发挥不全、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法律法规保障措施不够健全等问题。

最后针对我国国情,借鉴了美国建设电子政务的成熟经验,主要从转变理念,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统一技术标准,整体性规划、政府推动和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便更好推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电子政务;建设;政府创新管理;启示中图分类号$O 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 - 1602(2018)06 -0098 -03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及互联网,要求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

可见政府政务信息化是政府创新管理的重要方式。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公共服务,是当今世界各地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和工具。

“十三五”时期,我国电子政务发展面临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同样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诸如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应用潜力发挥不全、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法律法规保障措施不够健全等问题。

为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服务型政府,探索可借鉴的电子政务建设经验,是相当有必要的。

美国最早提出发展电子政务,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事务的高效率完成。

现在,美国的全国各级政府中建成了覆盖面广、服务项目齐全的电子政务模式,这极大地改变了美国政府的工作方式和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

浅析国外电子政务的发展及启示

浅析国外电子政务的发展及启示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 在 调查研究基础上, 依我国国情, 加快制定推 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技术效力保障的法律法 规, 包括:制定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整体规 划, 使电子政务规划更具有整体性和权威 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法律法 规,保证政策透明度;制定数据保护、执行 标准法律法规,确定数据电文效力;制定信 息监管、信息采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等。 5、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技术知识普及工作
电子政务的发展。 尽管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起步较晚,与
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但只要我 们开拓视野、广泛交流, 了解他国电子政 务应用动态,不断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立 足国情地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我国电 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一定会去取得丰硕成 果。
【参考文献】 1、金江军、潘懋,《电子政务导论》,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 2 、苏新宁、吴鹏,《电子政务案例分 析》,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 年 3、梁士伦 刘新飞,《电子政务》,机 械工业出版社,2005 年 4、http://info.showchina.org/gqbg/ 200804/t166581.htm
公共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
浅析国外电子政务的
发展及启示
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 并把它们作为电
子政府与公众进行沟通、提供公共服务的
罗红梅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商贸学院 4 3 0 0 5 6
最主要渠道, 如美国的“第一政府网站”、 新加坡的“电子公民中心”、加拿大的“政
【文章摘要】 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追求的
府都把电子政务作为优先发展的战略。鉴
美国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坚持 “以 护信息安全和隐私;加拿大政府发布《利
于电子政务的渐进性, 我国在电子政务建 公众需求为导向” 的理念,口号是:让人 用新技术更新政府服务规划》;法国政府

国外电子政务实践给我国的启示

国外电子政务实践给我国的启示

第18卷第7期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V ol.18 No.7 2005年07月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ul. 2005 国外电子政务实践给我国的启示夏露(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4)摘要:本文分析了电子政务发达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及我国的差距,列举了国外典型电子政务实践,分析提出我国应取的经验,包括:电子政府应向“服务型”转变,立法推进电子政务,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国家信息安全。

关键词:电子政务;信息化;互动;实践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009-5160(2005)-0073-03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着手推进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建设是一个技术不断成熟,应用领域不断创新的过程,许多国家都将其列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经验。

鉴于电子政务的渐进性,我国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应更多了解各国实践动态,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以此制定对策,实现我国电子政务后发优势。

1 国外电子政务建设及我国的差距电子政务(e-government)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空和部门分隔制约,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

以加拿大、美国、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电子政务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致力于电子政务,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出“不上网就下岗”的口号,斯洛文尼亚,巴西等国电子政务也已初见成效。

加拿大是世界上公认的电子政务综合水平最高的国家,其政府门户网站在2001年1月已经完成,提供了电子报税、工作与学习网络、企业服务、健康、远程医疗、网上护照申请和更换、网上通关(海关)、出口申报等政府服务。

美国作为信息化程度最高、电子政务最早的国家,从1993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电子政务”概念至今,电子政府已初具规模。

试谈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几点启示(doc 8页)

试谈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几点启示(doc 8页)

试谈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几点启示(doc 8页)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几点启示■董振国刘志峰美国是较早致力于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目前,美国电子政务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突出表现有“网站多、内容全、网连网”三个特点。

现在全美已建政府网站超过22000个,可以搜索到的分站点超过5100万;虽然美国电子政务还不能取代传统的政务模式,但其打破地域、时间限制的种种特点正在展现出无与伦比的优势,为美国政府完善职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坚持“以公民为中心”,进行电子政府建设“以公民为中心、以成效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不仅是美国政府的改革原则,同时也是美国政府建设电子政府的指导原则,其核心是“以公民为中心”。

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电子政府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公民能够方便地和政府进行交互并获得服务;二是提高政府效能;三是提高政府响应公民的能力。

可以看出:三个目标中两个目标都和公民紧密相联。

这反映出美国实施以“公民为中心”的电子政府,对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机制,重塑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工作,减少政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失误与欺诈行为,增进服务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工作府拨款1亿美元专门用于开发数字签名技术,以确保电子政府网上通讯的安全。

4、社会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奠定应用基础实施以“公民为中心”的电子政务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政府的积极推动。

美国政府、慈善机构和部分企业通过在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在边远乡村建设宽带网设施,推动残疾人上网工程等措施,为电子政务应用奠定了基础。

在积极为企业、公民创造上网条件的同时,联邦政府还加强宣传,主动推销服务,积极引导公民利用政府网络服务。

据统计,目前美国人在办公场所和家中使用电脑的比例已达到80%,家庭拥有电脑数高达70%,已有超过60%的因特网用户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事务处理。

浅析美国电子政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美国电子政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务的过程中形成了完整并且高效的电子政 务模式; 我 国电子政务发展 从 八十年代末期起步, 经过三十余年, 已由初始的部门内办公 自 动化
理模式。 与美国相比, 我国电子政务依然有很大的发展 空间, 因此借鉴 其经验有彳 艮 好的积极意义。
关键 词: 发达 国家 美国 电子政 务 启示
f i r s t g o v . g o v , 这 是 发展成 为跨 区域 、 跨 部门的, 趋向交互性和互联 网方向的新型政务处 世 界上 第 一 个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的 电子 政 务 网站 ww w.

个 大 型 网站 , 旨在 加 强 公 民 与政 府 间 的 信息 交 流 , 让 民 众 能 方 便 快 捷 地
了解 政 府 , 可以提供 最基础的事 务办理 。 2 0 0 1 年, 小 布 什 总 统 主 政 后 决 定 成立 “ 电子 政 务 特 别 工作 小 组 ” , 该 小 组 与 白宫 管理 与 预 算 办公 室 制 定 了 电 子 政 务计 划 实 施 框 架 , 并 列 入了 财 年 预 算 。2 0 0 2 年2 月, 小 布什 总 统 签 署 了
成法冶思维 、 增强运用法治思维的主动性 、 积极性具有 重要的外部推动作 用 。第 一 ,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体 系 。把 法 治 指 标 纳 入 领 导 干 部 考核 , 打 破 以往 的 唯 G DP的 干 部 考 核 体 系 。 要把领 导干部参加法洽教育情
况以及法律知识考 试成绩作为考核 内容 的一部分, 把能不能遵 守法律, 依
法、 依 程 序 办 事 作 为 衡 量 领 导干 部 能 力 的 标 准 , 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评 价领导干部政 绩的指标, 把 法 治 思 维 能 力 作为 提 拔 任 用 领 导 干 部 的 标 尺 。 对于考核结果 , 要 通 过 奖 惩 方 式 加 以强 化 运 用 , 优先提拔具有 充分的法律

国外电子政务的启示

国外电子政务的启示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政府信息化的作用日益突出,为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公、方便沟通、协同工作开辟了崭新局面,有力促进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建设原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对于我国不断推进完善政府信息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概况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是信息化最早的国家。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发达国家引领着世界政府信息化的潮流,所以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首先不能不关注国外政府信息化的发展状况。

(一)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阶段划分。

政府信息化的进程从全球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办公室自动化(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

从办公自动化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政府信息化的方向就是推动政府内部事物性工作处理的电脑化。

其主要特点是:利用各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技术,使办公室的作业形态由传统的人工作业转换为运用现代化的行政设备;通过信息设备、应用软件、建立各式资料库为决策与行政事务提供支撑。

办公室自动化比较偏重文件的制作、传送和储存。

2.第二阶段:建立公共管理信息系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从公共管理信息系统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化的方向更强调增强政府管理的数据处理能力和解决复杂决策问题的能力。

其主要特点是:建立由人员、设备和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新型管理体系,以适应公共管理者决策和有效履行管理职能。

80年代中后期,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和局域网成为政府部门应用的主流。

3.第三阶段:推进电子政务(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90年代初期之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开始全面着手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利用互联网将政府的信息系统在技术上和功能上向政府外部延伸,在建设过程中逐步提出了电子政府的概念,并将电子政务的建设重点定位在公共服务方面。

综合各类研究成果,国外电子政务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简单的信息发布、政府与用户的单向互动、政府与用户的双向互动、网上事务处理、无缝集成。

国外电子政务立法_现状_经验与启示

国外电子政务立法_现状_经验与启示

指令》、《电子政府政策》、《i2010 战略》、《电子通讯法 织,其电子政务法律建设有其自己的特色,欧盟的法
规框架》、《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机构设置规则》、《国 律指导成员国的法律, 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和补充
家电子政府协同框架》、《网络安全议案》、《关于在信 欧盟的法律, 从而构成了由欧盟统一的法律规范和
据统计, 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 法规 40 多部。 其中最主要的有:《信息自由法》、《隐 私法》、《阳光政府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联邦 信息资源管理法案》、《政府绩效法》、《联邦采购简化 法》、《文书削减法》、《克林格-科恩法》(信息技术管 理 改 革 法 和 联 邦 采 购 改 革 法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法 案》、《电子基金转帐法》、《电信法》、《千禧年数字版 权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案》、《国防 1999 财政 年度授权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府法》、《网络安全研究和发展法》和《公平信 用交易法》等。
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关于 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一 成的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新加坡则根据自己的
般原则》和《著作权/出租权指令》等。
特殊国情, 建立了一套数量不多但却实用的电子政
1.4.2 成员国级别
务立法体系,多少有点儿“另类”。
捷克 爱沙尼亚 匈牙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2002
1999 2000 1992 1998 2000
2000 1996 1992 2000 2003
2004 2004 2001 2004 2002
2005 2004 2003 2004 2004

美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对我国的启示电子政务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形式,它由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作为支撑技术,适用于政府机构的日常办公,收集及发布信息,管理公共事务等,它的运行环境是网络化、数字化的。

它的内容有多个方面,比如政府的自动化办公,政府部门之间共建共享信息,政府实时发布信息,各级政府间进行的远程视频办公,公民在网上查询政府的相关信息,利用网络做民意调查和统计社会经济情况等。

现在各国都在积极倡导运用“信息高速公路”,“电子政府”在这一领域中被列为第一位,由此可见,在社会信息网络化中,政府信息网络化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一、美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美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主要措施有:一,利用法律保护信息的安全及隐私,即颁布像联邦信息管理安全法、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文件。

在美国,每一个联邦政府的信息系统如果还没有通过隐私保护的评估或还没有将评估报告送交给联邦政府的首席信息官,就绝对不允许投入使用或采集公众信息。

二,完备的安全体系机构需在5个层次上做好安全防范,即物理安全、人员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和冗余及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等。

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主要采取的措施有:用户审查和身份认证、存取控制和管理、抵赖防范、收据保留、隐私和加密、完整性、服务和信息可用性、记录和审计等,一般使用VPN(虚拟专用网)、PKI(公开密钥基础实施)、SSL、数字签名和入侵检测等技术。

三,保证资金,如奥巴马政府为了开发数字签名技术而下拨1亿美元的专用款项,把电子政府网上通讯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二、美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对我国的启示(一)构建一个安全体系整体框架目前,电子政务还没有可靠的安全系统,其安全框架体系结构还在探索实验中并没有成熟。

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不单是技术问题,一个完整的安全体系一般由组织、管理和技术三个方面构成。

就技术体系来说,电子政务安全由安全的通信平台、网络平台、系统平台及安全的应用软件和技术管理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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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起,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

2000年3月,作为日本千年工程中的重要内容,日本政府正式提出实施电子政府工程,同时向日本国会递交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

美国前副总统戈尔于2000年6月6日提出建设电子政府并把这项建设的意义提到了“第二次美国独立革命”的高度,很快,参众两院迅速以高票数通过了“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

在2000年7月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与会的十五国元首通过了针对21世纪政府管理的“电子欧盟计划”。

此外,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推动本国的“电子政府”建设。

“电子政府”的建设已经成为国际上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和衡量国家竞争力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推动全球it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从近几年国际国内电子政务发端与发展的轨迹不难看出,政策、纲要、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往往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

重视电子政务必需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和其对电子政务等相关一系列活动的带动等过程都需要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

基于这样的认识,接下来,我们将从政策法律环境与电子政务发展的关系角度分别对国际电子政务发展中政策法律环境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务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介绍和分析。

1、美国
前不久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

按照该法案,美国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府基金,头一年——2003年这一基金将被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

此外,还将建立一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

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一步步落实布什前任克林顿政府“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美国的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

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很大,国会和选民都要求政府削减预算,提高效率。

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报告,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

并于1997年制定了一个名为“走近美国”的计划,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余项任务;在21世纪初,政府对每个美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电子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工作的效率有极大的提高。

1998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文牍精简法》,要求美国政府在5年内实现无纸工作,联邦政府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为确保这些应用目标的实现,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这些法律和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程度相关联,从而从整体上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这其中,可以说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
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又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纵观美国的这一系列的围绕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法律和文件,其共同具有的几个显著特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它们是:
(一):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

无论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还是总体的信息化,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产生和生活的各个层次,而这一工程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种应用推广的条件是否具备,环境是否成熟。

也就是说,电子政务系统工程的涉及面极广,所以所需的条件是多方面的,要求的环境也较复杂,除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外,社会的认可程度,资金的支持与供给的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是十分关键的,会直接影响到这一系统工程能否推进。

而尽快创造这些各方面的软硬件社会环境的着眼点往往就是快速地颁布各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反过来,完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也就成为这些法律和文件的首要目的。

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宗旨和原则。

在其《1996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期以来使电信业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的困扰,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因特网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兼并风潮,加深了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达到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更是一部通过完善基础环境,促进发展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分别就关税与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则、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电信基础结构、内容和技术标准等九大方面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并提出了私营企业应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避免不恰当的限制等基本原则。

(二)排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法律总是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种情形更为突出,而在这些技术与法律的一前一后、一快一慢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甚至法律障碍,这些空白、盲区或障碍一方面给予了探索者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使很多商业行为和模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成为了这些商业行为和模式推广的阻力。

这样的例子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这一类规则方面,旧规则是以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商业模式往往很难对号入座,如果严格按照旧的要求对其进行约束,那这些新经济商业模式不仅会无所适从,其长处也会荡然无存。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作了这样的阐述:“由于因特网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控制标准的制定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加以管制。

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的精华化和爆炸性的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其非集中化特性和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

各国政府还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则模式提出了保障和技术方面的重大挑战,因而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

为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阻碍,我们将:
a、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证文件等);
b、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可接受性;
c、建立电子注册处;
d、推动建立其他形式的适当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
e、建立软件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
f、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行规则。


当然,这些措施只是众多排除障碍的办法中的一小部分。

总之,在这些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国家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立法建立信息化的法律体系,为其飞速的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包括确立在网络上虚拟的环境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赋予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所体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有效性及证据力,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等等。

从而构筑旨在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家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涵盖其内存规律、外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支撑体系。

(三)坚持技术中方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

针对信息技术领域乃至所有高新技术领域的所有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何使千变万化、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适用单一的、稳定的法律规范。

达到这样的要求的法律会与技术实现良好的包容共生关系:一方面,不同体系和模式的技术方案会在抽象的法律规范上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良好的包容性又会为技术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视为异物而排斥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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