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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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 例》主要内容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谢谢观看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优美,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 升城市的整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苏州市目前(2006年)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 干规定》和《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该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快、市容环卫管理和执法体制的转变,原有的《规定》和《办法》已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苏州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设立了相应 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环卫法规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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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 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 扫、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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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工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 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 行负责 清扫、保洁。
●弊:多头管理,不利于统一协调,容 易出现遇利都来抢、遇事互相推诿扯 皮的现象,降低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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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责任分工
人行道 责任单 位:街 道办
两边机动 车道责任 单位:环 卫专业部

中间绿化带 责任部门: 绿化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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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环卫工人现状:
认真贯彻落实环卫法律法规
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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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市容环卫管理体系简述 ●依法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严格规范作业,确保环卫职工人身安全 ●落实法规标准,减轻环卫工人工作强度 ●完善环卫作业企业监管制度 ●加强环卫管理、执法和宣传力度,共创良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78号)
5、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 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
6、福建省城市公厕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闽建城〔2010〕 54号)
7、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
好的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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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容部
●政策文件10部
●行业标准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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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环境卫生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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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环保设备和清洁生产 技术,减少工业和生活污 染物的排放。
监测与治理
建立严格的监测体系,及 时发现和治理排放异常和 违法行为。
城市废水处理
预处理
去除废水中的大颗粒物和沉积 物,减轻后续处理负担。
生化处理
消毒处理
利用生物活性污泥降解有机物, 减少废水中的污染物。
使用消毒剂杀灭水中的细菌和 病毒,确保出水达到安全标准。
城市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完善的城市环境监测网络,及时了解环境状况,评估治理效果。
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追责和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废气治理设施等建 设。
城市环境卫生科技发展
推动城市环境卫生科技创新,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效率和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卫生课件PPT
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深入探讨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性、管理体系和相关治理 措施,帮助社区和城市居民建立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
什么是城市环境卫生
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内外环境的卫生状况,包括垃圾处理、污染物排放控 制、废水废气处理等。它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产生重要影响。
城市垃圾处理
1
城市环境卫生经济效益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不仅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还能促进产业发展和旅游经济增 长。
城市环境卫生改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实施改善措施,逐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城市环境卫生意识教育与宣传
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环境卫生的重视和参与。
关注城市公共卫生问题,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提高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
城市噪声污染控制
采取措施减少城市噪声,包括加强噪声监测、规划静音区、控制交通噪声等。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 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 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 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的保 障,建立健全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多元化投资融资促进机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 生工作,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加强对井盖、沟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沟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 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缺、更换或者正位。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公共环境、设施、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以提升城市的形象、环境和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协调发展,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水平的提升;(二)依法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三)科学规划,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统筹管理;(四)公众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五)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六)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七)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二)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三)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四)城市垃圾桶的设置、收集、清运和处理;(五)城市噪声和震动的控制;(六)城市排水和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干净、统一、有序,且不得乱涂乱刻;(二)招牌和广告应设置统一的规范,不得乱贴乱挂,且应符合环保要求;(三)空调外挂机的位置、颜色和尺寸应符合规定,不能影响市容和环境。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一)城市道路应设置绿化带,绿化带内应按规定进行绿化;(二)城市道路的防尘设施应及时安装、维护,保证城市道路的清洁;(三)城市道路的防撞设施应安装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部位,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一)城市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便于市民使用;(二)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应严格,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三)城市公共厕所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消毒用品,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录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 理的区域”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三款中的“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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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简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修订公告
修订公告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 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修改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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