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税收优惠
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汇编

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乐永宏整理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一般不得直接以新设或收购外资股权的方式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但自2000年浙江省出台取消限制政策,至今已有多个省分取消了这一限制,虽与大法抵触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而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
另,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一、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境内自然人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具体如下:1、我国现行《宪法》(2004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一、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四川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税收优惠政策四川省2020年上半年GDP统计:2020年上半年,四川省地区生产总值为22130.27亿元,同比增长0.6%。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65.46亿元,同比增长1.3%;第二产业增加值8170.29亿元,同比增长1.5%;第三产业增加值11994.52亿元,同比下降0.4%。
企业主要的税负压力来源:1、人员薪资社保费用高,存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2、企业成本票不足,增值税抵扣不够,成本压力大;3、企业综合税负压力高,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股东分红20%,税负占据利润的一半;4、企业办公成本高,如办公室租金、人员社保、工资薪金等。
企业税收压力大,老板们如何开源节流,让企业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拓展业务?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关键。
四川税收优惠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减负从2月底到5月31日降至1%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2、四川企业在税收优惠园区、保税港、高新区科技园等,出台了大量减或免收场地、办公室租金、仓储租金等优惠政策给一般纳税人;3、园区内享受园区内税收返还政策,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4、企业可以享受园区内免租政策,可直接免租进入园区办公;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有限公司返还政策四川企业轻松享受政策园区税务扶持,获得增值税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
企业增值税返还政策:企业在园区内可享受(地方留存50%)的40%——85%的税收返还。
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企业在园区内可享受(地方留存40%)的40%——85%的税收返还。
地方留存概念:企业在地方缴纳的税收,一部分会直接上缴到上级财政,一部分留存在当地财政,留下的部分称为地方留存。
例如企业缴纳了1000万增值税,地方留存50%,就等于向上缴纳50%税收(500万),其中地方财政会根据留存的500万x50%到80%对企业进行税收扶持。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四川企业在园区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后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增值税仅1%,个税核定税率约0.5%—2.1%,综合税负在3%左右,企业合理合法免除企业所得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东能合理合法进行灵活提现企业利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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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学习ppt课件

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 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 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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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 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 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 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 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如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折旧、 摊销等,实行对等、配比原则。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效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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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规定年限
▪ 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 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 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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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事先备案类
4、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新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公告(2012年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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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类型
国税函[2009]255号 :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 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国际上:所得递延、税款递延、政府补贴、投 资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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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惠的特点
四川省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四川省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近年来,四川省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在当前良好情形下,我们也不可忽视四川省对外贸易情况本身所存在的一些劣势和缺陷,本文结合四川省商务厅2012年的对外贸易统计资料,试图就四川省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和对策做一个初步探讨。
关键词: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外贸企业结构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一、四川省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深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四川经济和对外贸易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12年四川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大关,达到591.25亿美元,同比增长23.9%。
其中出口首破300亿美元,达到384.61亿美元,同比增长32.5%;进口首破200亿美元,达到206.64亿美元,同比增长10.5%。
进出口、出口、进口增幅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7.7、24.6和6.2个百分点。
进出口额跃居全国前10强、中西部第1位。
1.引进外资取得巨大进展改革开放之初,四川引进外资规模很小,主要通过“三来一补”形式、主要吸引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较少。
近几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四川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傲人成绩,2012年四川省实际利用外资达105.51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实际到位98.68亿美元。
而全球金融危机过后,世界经济复苏,四川也搭上了这条世界经济的大船,2013年世界财富论坛将在四川中心城市成都召开,旨在引进更多外资,以四川的对外贸易发展带动整个大西部的发展。
2.出口贸易呈多样化目前四川对外贸易方式仍以一般贸易为主,占到51%,加工贸易发展迅速,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83%。
这几年来,四川省引导和鼓励企业出口附加价值高的产品,如机电、化工、丝绸等制成品。
据四川省商务厅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月,机电产品的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65.5%,高新技术产品占比4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6•【字号】川办发[1996]148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川办发〔1996〕148号)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修订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省政府制订了《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一、税收(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5至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3至5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征、免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设在我省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征、免征,按《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执行。
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b649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8.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1990年以来以原省建委、省建设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核对。
有40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二、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三、原已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四、不符合WTO规则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我厅决定废止这40件规范性文件,希各地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按此文附件所列文件目录逐项检查,旧文件废止后有无新的规定,以便及时制发新的文件,防止行业管理中出现脱节的问题。
凡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76号)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发[1990]034号)3、省建委关于转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设298号)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设024号)5、省建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四川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暂行规定(川建委发[1992]城513号)6、省建委关于设立建筑类企业(集团)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2]911号)7、省建委关于设立确认建设监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质511号)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监理单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4]419号)9、省建委关于实行《城市勘察测量许可征》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规291号)10、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房047号)11、省建委关于村镇房地产开发五级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4]368号)1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178号)13、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5]565号)14、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企业经营建筑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5]776号)15、省建委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5]667号)16、省建委关于颁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5]960号)17、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6]812号)18、省建委关于建筑企业出省承包工程劳务工程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建委外发[1997]0049号)19、省建委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核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设发[1995]923号)20、省建委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持证开展业务的通知(川建委设发[1996]499号)2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规发[1996]114号)22、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城发[1995]457号)23、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6]631号)2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6]972号)25、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442号)26、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876号)27、省建委关于实行电梯塔式超重机准用证制度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7]1727号)2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7]0042号)29、省建委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建委<关于完善省外建筑企业入川管理收费办法>的复函》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8]1118号)30、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国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9]1121号)3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8]0511号)32、省建委关于对部分燃气器实行产准销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城发[1999]0615号)33、省建委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城发[2000]0322号)34、省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7]0618号)35、省建委关于颁发《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7]0603号)36、省建设厅关于丙级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省级试点镇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2000]0358号)37、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通知(川建委设发[2000]0651号)3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0]0460号)39、省建设厅关于委托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实话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2]0321号40、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3]381号)(注:对其中属建设部受理的暂仍按建设部现行规定执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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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意见
【标 签】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优惠政策执行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4﹞33号
【发文日期】2004-04-01
【实施时间】2004-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旧报》2003年12月2日向社会公布了此项决定。
省局针对《条例》废止后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于2003年12月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请示,省政府近日作了批复。
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川府函[2004]47号)规定,对《条例》和省政府文件中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废止后有关执行和征管的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管理不仅关系到每一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政府的税收利益和诚信形象、关系到招商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层征管人员的业务指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仕和优惠到期及时恢复征税。
一方面要结合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务必让每一户企业知晓和理解有关政策;另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对当地根据《条例》制定的类似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明确其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二、划分界限,明确政策。
《条例》废止后,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执行时间上统一以《四川日报》向社会公布的日期即2002年12月2日为准,凡在12月2日前(不含12月2日,下同)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允许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凡在12月2日后(含12月2日,下同)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三、认真清理,严格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在2004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
清理中,按办理工商登记时间、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到期,(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税免税期从企业购入第一辆(只)车、船领取牌照的当年开始计算其第一个免税年度,房产税免税期从企业第一次自建房屋竣工或购入房屋的当年开始计算第一个免税年度)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2003年12月2日前,己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享受优惠政策已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从到期之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对于到期后仍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除要求其补缴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2003年12月2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且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分户档案,逐一登记每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和法定起止时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减免税审核报批管理。
对于已办理工商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凡要求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不按规定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或虽提出书面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12月2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之日起依法缴纳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在内的各种税收。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逐户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查清理中,必须做到深入、细致、全面,不得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条例》废止后的有关问题及清理结果要进行认真总结,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表》,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略)
2.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