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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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合理预算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购置、更新、维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费用;(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费用;(三)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评估的费用;(四)事故预防应急措施的费用;(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应当根据其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提取比例;(二)提取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经济实力相对调整;(三)提取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营业额的1%。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由企业按月、按季、按年预算,并按期提取专款使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专款应当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和提取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用途第九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以下方面:(一)购置、更新、维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评估工作;(四)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措施;(五)开展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审批,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法滥用、挪用、私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专款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监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随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一并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合理管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工作的进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1. 安全费用的计算企业应根据安全费用的用途和需求,合理确定安全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人员费用、物资费用和装备设备费用的提取。

安全费用的计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能擅自调整。

2. 安全费用的提取方式企业可以通过预算安全费用、每月平均提取或专项提取的方式,按照安全工作的需要提取相应的安全费用。

提取安全费用的方式应在企业安全费用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3. 安全费用的使用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的需求和相关规定,不能超出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具体安全费用的使用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费用。

•安全设施维修和更换费用。

•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费用。

•应急预案和演练费用。

•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费用等。

三、安全费用的管理1. 安全费用的监管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监管,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防止安全费用的滥用和挪用。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费用进行核算和检查,确保安全费用的合规使用。

2. 安全费用的使用记录企业应建立安全费用的使用记录,每笔安全费用的使用都要有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备案,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好安全费用的使用记录,防止安全费用的重复使用或滥用。

3. 安全费用的审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费用的审计,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费用的规范和合规使用。

4. 安全费用的公示企业应建立安全费用公示制度,对安全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公示,让员工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四、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安全费用的规范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核算、统计与分析,根据《企业安全生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及所属在建项目部。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控、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即购置安全生产防护用具、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性支出和为安全生产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其中,为安全生产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主要指为安全生产所购置的设备等形成的长期资产。

第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费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费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费用分类、原始单据分类提供及费用使用监管等工作;公司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本单位安全费用资金筹集、费用归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应定期关注、了解本单位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

各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合约、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安全监督、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分配的相关事务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第七条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暂不提取安全费用,其所发生的安全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将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管理过程中,项目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生产计划提取安全费用,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新修)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新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保安全费用依法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安全生产成本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成本,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三条瓦斯矿井的安全成本不低于每吨煤15元/吨,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修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改造支出;(二)煤矿六大系统的改进与改造;(三)矿井防火灭火的改进与改造;(四)矿井水治理的改进与改造;(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进与改造;(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进与改造;(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进和改造;(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改进与改造;(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改资金与煤矿瓦斯监测信息网络;(十)采煤方法改革;(十一)安全教育培训支出;(十二)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第五条专项拨款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关键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更新矿井安全供电和起重运输安全设备、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效果显著原则安全成本资金投入最终应落实在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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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
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每吨原煤按15元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鸿福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三)矿井防灭火的完善和改造;
(四)矿井防治水的完善和改造;
(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
(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七)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九)煤矿安全救护、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
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十)采煤方法改革;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十二)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
按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重点保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
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矿井各级科室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
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

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保安科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

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企业对口业务科室、安全科,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监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设备支出由供销科按照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科室必须参与,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科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
由安全部牵头,组织财务、生产等相关科室每季度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财务部门每年终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

第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监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六章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十七条
安全费用的考核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统一考核。

1、工程项目按年度累计完成情况考核,工程量(工作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2、对未能完成计划的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部门处罚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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