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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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

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浙政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江省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一、总体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责任到位;强化统筹协调,行动一致;紧密各方协作,合力推进;加强统计考评,提高绩效,推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框架1、省政府常务会议。

每年安排一次专题听取全省服务业工作汇报,就全省服务业发展作出总体部署;根据需要听取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或服务业各口的专项汇报,研究协调重大问题。

2、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整合省服务业工作协调会议和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建立统一的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和省发改委主任任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旅游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和国家统计局浙江省调查总队等31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为基础,以主体培育和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为核心,以体制、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与旅游、健康、文化、信息等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为“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顺应和把握消费升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跨界配置,加快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制约瓶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推进。

综合考虑农村区域资源、区位、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性,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融合模式。

坚持农业现代化与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互促共进,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浙政办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浙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近年来,我省城市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试点采用竞争性办法确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自愿参与,公平竞争。

各市、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运作,制定并执行统一、公开、公平的竞争性标准,对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县一视同仁,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过程和结果,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适度集中,兼顾平衡。

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选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最大程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试点市、县的选择也将考虑地区差别,适当兼顾地区平衡。

3.绩效为先,强化监管。

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注重绩效管理,试点内容应明确资金使用的综合性绩效目标,在竞争时将绩效目标作为重要依据。

加强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管,建立规范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相挂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一)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

推动1所以上本科高校和20所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其他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选修课程。

研究制定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

积极开展家政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

支持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探索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鼓励中小学校将家政内容融入劳动教育范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

到2022年,全省培育10家左右影响力较大的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4个左右家政领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组建1个省级家政服务业产教联盟。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

推动家政企业和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推广常山“阿姨学院”的“政府+高校+龙头家政企业”三位一体培训基地模式,联合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打造一批政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和家政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三)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

以家政服务人员、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家政师资人员为重点对象,统筹抓好“春潮”行动和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载体,支持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实训基地等开展家政培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省家庭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行业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领域持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改善。

但是,目前家庭服务业发展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是从业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市场缺乏规范、扶持政策少、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

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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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家庭服务业需求大,极具发展潜力。

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行业示范企业100家;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家庭、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惠及全民、较为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引导(一)科学制订规划。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

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发展重点。

研究制订不同时期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当前,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

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居家服务、社区日间照料和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服务设施的运营。

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

依托中心镇、中心村,逐步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服务市场。

积极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鼓励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购买。

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四)完善信息平台。

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2012年底前,各设区城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投入运行。

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加快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发挥社区作用。

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扶持社区家庭服务场所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一)鼓励兴办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

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

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参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鼓励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对进入基地的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基地内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孵化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按给予孵化企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免费提供推荐服务。

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劳务输出,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成功率。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认真梳理现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

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表彰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扶持、房租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创建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扶持家庭服务业所需经费符合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列支。

(五)落实税费等扶持政策。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落实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按规定及时扩大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要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做好重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保障。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

完善价格政策,实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

对有居家失能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家庭其他成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和免费技能培训。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一)推行服务标准。

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支持我省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对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的企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市场监管。

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人力社保、商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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