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司考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与社会)【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与社会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主要涉及法与道德、法与宗教、法与习惯等知识点,考生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对于法与道德的考查,通常会与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结合起来考查;对于法与习惯,则可能会结合法律渊源等知识点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与市场经济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2.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①确认经济关系;②规范经济行为;③维护经济秩序;④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1.科学对法的影响(1)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的发展是以科学为一般基础的,法的发展要借助于科学的成就,以科学的进化为内容,法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最终也取决于科学的验证和判断。
主要表现在:①法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认识自然、社会以及人类科学的重大成果。
②法律观和法学理论受科学的制约,因而法的进步也受科学的影响。
③科学知识丰富了法的内容和根据。
④法律方法论受科学的制约和影响。
科学是法律的重要的价值标准。
(2)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主要有:①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②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③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运行)【圣才出品】

第二章法的运行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8分,主要涉及立法、执法与司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等知识点,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考试重点。
考生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解释的考查,除了会与法律推理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外,还可能会与法律渊源、法律位阶等知识点结合考查。
此外,法律解释也可能会与证成、法律推理等一起考查。
(2)对于法律推理的考查,常会结合法律适用、法律渊源、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等一并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立法1.立法的定义(1)立法的概念①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的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②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a.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相同,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b.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立法的内涵与外延①立法的内涵即立法的特征:a.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b.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c.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e.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f.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②立法的外延表明:a.立法是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立法产生后的每一历史阶段的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b.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c.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性。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司法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等知识点。
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司法的特征的考查,除了会与执法特征相比较外,还可能会考查司法独立性、公正性等特征是如何体现在实际案例中的。
(2)对于司法制度的考查,通常会将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一并考查。
一、司法制度1.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
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
(2)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
(3)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
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4)民主性司法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现在司法制度中也越来越体现了公民参与司法,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5)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司法活动要体现公正性。
3.司法的原则(1)司法统一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4.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在我国,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2)司法效率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圣才出品】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审判组织、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的职业限制以及法官的职业道德等知识点。
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审判组织的考查,通常会结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考查。
(2)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查,可能会结合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来要求考生判断法官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一、审判制度1.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监督权,如有权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有权检查它的工作,有权向它提出质询,有权罢免它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法官独立审判。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2.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①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②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独任庭审判的案件,均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以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省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
(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演进)【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演进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
主要涉及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以及两大法系的考查,考生应重点注意:对于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考生要把握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对于两大法系的考查,与法制史中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知识点有所重叠,具体内容将在法制史中展开。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1)法产生的根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并且到一定阶段也会消亡。
法产生的根源有经济的、阶级的和社会的根源。
①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②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的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③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为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①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法的产生。
②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③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2.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1)两者的共同点①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②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③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两者的主要区别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2)并不是每一形态的社会都对应着一个法的历史类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产生的,原始社会时期就没有法,只有氏族规范。
司考资料

原告李花的父亲李山与母亲阮氏,生育子女二人,哥哥李明,妹妹即原告李花,一家4口人,有祖传房产5间,位于乙市北区文山路10号。1990年哥哥李明与被告杨玉结婚。2001年李明因公死亡,2002年初父亲李山去世,由母亲阮氏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4年底原告结婚另过。被告与婆母住在一起,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其婆母吵架,毫无孝心,叫婆母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原告母亲每年都要到原告家住上两个月。2009年初原告母亲病逝,原告要求继承祖传房产,并考虑到被告与婆母共同生活过较长时间,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住在东屋,但杨拒不同意,要求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2010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祖传房产,同时认为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房产。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情,请代原告李花写一份起诉状,代被告杨玉写一份答辩状,并写
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1.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可虚拟。
2.文书说理要充分,找准法律依据,必须明确写明适用《继承法》的某条某款,并据此说理。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公婆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判决被告败诉。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2024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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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2分,主要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的要素等知识点。
考生尤其要把握以下内容:(1)对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考查,通常会将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等各种分类相互杂糅来考查,有时还会加入法律原则等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2)对法的要素的考查,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有关知识点。
考生要注意把握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对于法律责任的竞合的考查,可能会与法律规范的竞合等知识点相结合来加大考试难度。
此外,法律责任的免责也可能会同时考查。
(4)对于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考查,可能会结合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位阶、国法等知识点。
(5)对于法律关系的考查,则会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相结合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的概念争议: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分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二者的区别如下:二、法的特征与本质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应区别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①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②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①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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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法学派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只在表面上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
2、马克思名言: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
法律。
3、法的三大价值秩序、自由、正义。
4、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所形成的稳定状态。
秩序是
基础价值(法律的根本而首要任务是确保统治秩
序的建立;自由正义等价值,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
秩序必须受到限制(秩序难以涉及实质内容,必
须接受正义、自由的规制)。
5、自由:是指确认、保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
活动,使主体与客体达到和谐状态。
法律是自由
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自由需要法律
的限制(伤害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家长主义原
则)。
6、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状态。
正义是法的
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推动着法
律的进步。
7、确定指引通过设定义务来实现;不确定指引通过
宣告权利来实现。
8、法的局限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规
范之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
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
局限);“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执法、司
法等环节受到人的影响较大。
9、法律后果:肯定后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否定后
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0、国家政策是正式渊源;党的政策是非正式渊源。
1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基于违法行为。
12、合理的法律决定:是指法律裁决具有可预测性与
可接受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可接受
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可预测性要求严格衣服进
行,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可接受性要求按
照实质价值和道德考量做出法律决定。
13、内部证成关心结论的有效性;外部证成关心前提
的合理性。
14、法的继承是纵向的;法的移植是横向的。
15、法治思维:在解决问题上,倡导说理论证,倡导
法律的优先性,强调法律的程序性;以权利保障
为本位,提倡限制权力,追求良好的法律秩序;
灵活运用多种法律推理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和法
律论证技术,实现法律裁决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
性融合。
16、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利与权力的社会状态。
17、法治中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
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
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
治政府一体建设。
18、依法治国: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
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
务等;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
制度化、法律化,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如何依法治国:(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
政);(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
正、高效、权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氛
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体系与机制(以
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
力)。
20、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
不纵、秉公执法。
21、高度重视法治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统一:依法环节(形式完备与实质完备的
统一);实施环节(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强调
社会影响,力求案结事了);监督环节(把人民满
意作为评价各项工作的客观标准)。
22、1919年魏玛宪法第一次全面系统的规定文化制
度。
23、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行政职务。
24、中央军委主席不报告工作。
25、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正职+副职+委员+秘书长
(县级以下不设秘)。
26、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
27、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8、选举人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不满的,公布之
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述,选委会3日作出
决定,选举日前5日起诉,选举日前判决。
29、代表候选人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7日
前公布。
30、两个过半数:直接选举中罢免村民委员会。
31、三分之二的:修宪、推迟选举、香港立法会弹劾
案。
32、行政区划的变更:乡找省、村找县、县级以上国
务院、全国批省建。
33、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
会游行示威。
34、公民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申述权、检举控告权
(违法失职行为)
35、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
36、劳动权、受教育权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37、乡镇机关不能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只能指导、
支持和帮助。
38、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正副+秘
39、民族自治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公安
部队。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40、常委会只撤销;民族法只撤销;其余均是改变或
撤销;授权机关只撤销。
41、人大不接受备案;全常不接受规章备案;批准等
同于备案。
42、宪法公布机关:全国人大主席团。
43、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法国宪
法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协定宪法(英国权利法案;
法国1830年宪法)
44、我国宪法结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
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我
国宪法没有附则。
45、西周:买卖关系——质剂;借贷关系——傅别
46、宋代:买卖契约——绝卖、活卖(典卖)和赊卖;
借贷契约——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付息
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47、法经:李俚;《具法》总则部分至于片尾;第一
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48、魏律: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
律——曹魏818,刑名置律首。
49、晋律:《泰始律》张斐、杜预做注;20篇;刑名
之后增加法例律;五服引入法典——张杜520,
刑名法例没合并。
50、北魏律:官当制度太武帝时期确立死刑复奏。
51、北齐律:10篇;刑名法例合为名例;重罪十条;
设立大理寺;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1012大名
例,承前启后。
52、开皇律:十恶;封建制五邢;
53、贞观律:加役流制度
54、唐律疏议:《永徽律》古代立法最高水平。
55、唐六典:行政法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56、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封建法典;在律后附敕、
令、格、式。
57、编敕: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宋神宗以后“以
敕破律”“以敕代律”。
58、大明律:形成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59、大清律例: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60、唐宋——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明清——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
61、《大清现行刑律》废酷刑(凌迟);《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62、司法公正的要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
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
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63、国家和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64、公证员25-65周岁。
职务过失的犯罪也不能担
任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