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精选18篇)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精选18篇)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篇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公司章程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订原因1. 原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随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原章程中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行修订以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优化。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原章程中的一些治理结构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进行优化调整。
3. 股东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原章程中部分条款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修订后需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完善。
原章程中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条款较为简单,修订后需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公司风险。
三、修订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明确公司宗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宗旨,如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
2. 组织机构(1)董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
(2)监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监督。
(3)经理层: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经理层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
3. 股东权益(1)股东大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职权等,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2)股东分红: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分红的原则、比例等,确保股东权益。
4. 公司财务与会计(1)财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2)会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如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等。
提议修改公司章程范本(3篇)

第1篇一、提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日益完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管理环境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修改公司章程范本提出以下提案。
二、修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3. 国际公司治理最佳实践。
三、修改原则1. 符合法律法规;2. 体现公司实际情况;3. 保障股东权益;4.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5. 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修改内容1. 总则部分(1)公司名称:修改为公司全称,并注明公司注册地。
(2)公司住所:根据公司实际办公地点进行修改。
(3)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最新业务范围进行修改,确保涵盖所有主营业务。
(4)公司形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东部分(1)股东资格:明确股东资格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条件。
(2)股东权利:细化股东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选举权、表决权、股利分配权等。
(3)股东义务:明确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如出资义务、公司利益保护义务等。
(4)股东会:修改股东会召开条件、表决方式、决议程序等内容。
3. 董事会部分(1)董事会组成: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
(2)董事资格:明确董事资格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条件。
(3)董事权利:细化董事的权利,如参加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表决权等。
(4)董事义务:明确董事应承担的义务,如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
(5)董事会会议:修改董事会召开条件、表决方式、决议程序等内容。
4. 监事会部分(1)监事会组成: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确定监事会成员人数。
(2)监事资格:明确监事资格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条件。
(3)监事权利:细化监事的权利,如参加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表决权等。
(4)监事义务:明确监事应承担的义务,如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
(5)监事会会议:修改监事会召开条件、表决方式、决议程序等内容。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模板

一、提案背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原公司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适应公司当前的实际需求。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提案目的1.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2. 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增强公司运营效率。
3. 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提案内容1. 修改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原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修改后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原经营范围:从事XXX行业相关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修改后经营范围:从事XXX行业相关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资产管理等。
2.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修改后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3. 修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职责(1)股东会原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
修改后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
(2)董事会原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修改后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3)监事会原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修改后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
4.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1)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和代表权。
(2)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比例和分红条件。
(3)完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鼓励员工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4)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投资行为。
四、提案实施步骤1. 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召集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表决。
3. 根据股东会表决结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本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增强公司竞争力。
二、修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3. 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修改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将公司性质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
(2)明确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2. 股东(1)增加股东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以拓宽融资渠道。
(2)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细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限制,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3. 董事会(1)优化董事会结构: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2)明确董事会职权:细化董事会职权,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
(3)规范董事会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方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
4. 监事会(1)增加监事会成员: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提高监督力度。
(2)明确监事会职权:细化监事会职权,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3)规范监事会会议制度: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方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5. 高级管理人员(1)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细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确保公司管理层素质。
(2)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和支付方式,激励管理人员努力工作。
(3)完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6. 公司财务与会计(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为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公司章程指引》4.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订内容(一)总则1. 章程名称:XX公司章程2. 章程性质:本章程为XX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章程宗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和股东会1. 股东资格: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2. 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 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修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特提出以下公司章程修改案。
二、修改背景1. 原公司章程制定于XX年XX月XX日,距今已有XX年,期间公司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和发展,原章程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公司当前发展的需要。
2.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拓展,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修改。
三、修改内容1. 总则(1)第一条:公司名称修改为“XX有限公司”。
(2)第二条:公司住所修改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2. 股东和股东会(1)第三条:增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2)第四条:修改股东会召开的条件和程序,提高股东会的决策效率。
(3)第五条:修改股东表决权比例,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董事会和监事会(1)第六条:增加董事、监事选举和罢免的程序,确保董事、监事选拔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第七条:修改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范围。
(3)第八条:增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确保会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 公司经营(1)第九条: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适应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
(2)第十条:增加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第十一条:修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5. 股东权益(1)第十二条:修改股东分红方案,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2)第十三条:修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6. 修改其他条款(1)第十四条: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程序和条件。
(2)第十五条:修改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程序和条件。
(3)第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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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方,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十)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