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千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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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24
•【文号】环发[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
定》的通知
环发[201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根据有关廉政制度规定及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我部制定了《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并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4日。

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

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

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
姚兵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03(000)005
【总页数】4页(P5-8)
【作者】姚兵
【作者单位】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J],
2.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J],
3.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J],
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
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J],
5.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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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惩!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惩!

龙源期刊网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惩!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0年第06期
为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中央纪委2010年5月7日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15条,3000余宇,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同时,《解释》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央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06月18日按: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全文转载。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治理方案word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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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治理方案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秩序,遏制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方案:一、工作目标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

全面排查人口计生领域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做到工程优质、项目廉洁、干部安全。

二、专项治理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工程项目、项目采购有关的其他股室长。

三、专项治理内容1、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竣工验收和物资采购等,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四、整治重点(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

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等。

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

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

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文章标题: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领域,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求私利、导致贪腐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更是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二、为什么需要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1.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领导负责人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公仆,应该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做到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维护党风政风和社会公德,做良好表率。

2. 保障工程项目公平竞争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求私利,不仅破坏了工程项目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会导致投标企业的利益受损,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最终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遏制腐败现象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有利于遏制和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三、如何实施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1.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负责人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遏制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的行为。

2.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领导负责人在工程项目中的权责边界和行为规范,严格规范领导负责人的行为。

3. 推动公开透明推动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监督,增加插手工程项目的成本,减少领导负责人的行为空间。

四、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 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3. 提升政府形象和信任度严禁领导负责人插手工程项目谋私贪腐制度,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形象和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央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06月18日按: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全文转载。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建筑工程管理)中纪发〔〕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建筑工程管理)中纪发〔〕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建筑工程管理)中纪发〔〕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10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进壹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壹、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之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之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壹,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壹)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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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千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湘纪发[2009]2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千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千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和配套设施、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等。

本规定所称插手千预工程项目建设,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及以会议纪要、备忘、推荐、支持、照顾等方式方法,或者授意、明示、暗示、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活动,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按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和正常监督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得有以下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兼任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职务;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有关费用;或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二)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同意、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回复;对下级请示、报告、情况反映及重要社会舆论反映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三)借口加决建设速度,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程序;授意或要求为达不到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四)明示、暗示或强令违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后调整容积率;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等;
(五)暗示或强行变更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
(六)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暗示、强制项目审批部门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七)同意、授意或默许以开发区名义对开发区内国有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或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
〔八)同意、授意或默许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
(九)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十)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十一)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违反保密事项泄露标底等;
(十二)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

(十三)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不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同意、支持、暗示或默许实施隐蔽性设计,或通过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等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五)违规于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
(十六)违反国家、省里政策规定,擅自批准申请人减免有关税费或授意少报多建,造成税费流失或滞延上缴等;
(十七)妨碍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整改、停工、诚信记录公示、罚款、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处理措施;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程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认为应当依纪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以领导干部亲友或指定其他第三人名义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发现涉及上级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与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建档备查,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领导千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纪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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