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人员应遵守10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严格遵守“密来密往”原则,严禁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三、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活动及涉外的重大活动、项目,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定和防范措施;
四、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物品应存放在专用铁皮柜或保险柜内。
并按规定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
六、发生泄密事件时,涉密人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和报告.。
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重大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大型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一组织大型涉密活动,须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报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查;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对该项活动的保密工作负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二活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情况应作文字记载,结束后报保密办公室备案;第二条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一涉密会议的管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领导对主管业务会议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总责;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负有保守自己知悉、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责任;二召开涉密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确定会议密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经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批,报保密办公室备案;三召开涉密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前主办部分要向与会人员说明保密事项,并配备专人负责保密、保卫工作;四召开大型涉密会议,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应填写涉密会议备案表,送保密办公室备案;应制作胸卡,与会人员凭胸卡进入会场;五会前要对会场的扩音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不准携带录音设备进入会场,如确需录音,必须经会议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六与会人员严禁在会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并保持关机状态,会场以外严禁谈论与会议有关的内容;七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八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图纸资料,并实行文件编号管理,严格履行会议文件、资料的发放、领取登记、签字手续;九与会人员记录国家秘密内容,必须使用保密手册,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保密手册,应按原件密级、保存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十会后要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应收回的要如数收回,妥善保管,需销毁的交保密办处理;十一会上发出的文件、资料如与会人员在外地,由办公室办理机要邮寄到与会单位,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发给个人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应经会议主办单位的领导批准;十二要对会议驻地、房间、会议室进行检查,防止文件、记录本遗失;十三新闻部门采访会议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公开报道的稿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十四涉密会议结束后,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保密办通报保密管理工作情况;第三条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一涉外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待外宾或外商谈判,事先必须制订工作方案,统一对外介绍口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接待或谈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介绍范围;二凡使用涉外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不符合涉外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涉外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和涉外纪律教育,定期检查和考核;三涉外人员必须做到六不准:1不准在外宾面前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2未经允许不准单独与外宾交往;3不准私自到外宾的住所或办公室会晤;4不准私自接受外宾的馈赠;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或保密笔记本带入谈判、宴会等涉外场所;6不准私自向外宾赠送资料;四对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进行保密教育,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五出国人员在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级文件、图纸、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保密办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关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管理办法办理出境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六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必须做到四不准:1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活动;2不准随意谈论和处理涉密国家秘密的事项;3不准在无保密条件的场所阅读文件、资料或商讨工作;4不准接受外宾的馈赠;七出国人员不得使用电话、传真、明码电报和普通信件传递有关保密内容,如有紧急事项需要密电向国内请示时,必须到使领馆起草、拍发;八凡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或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寄论文、稿件和其他资料,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外场试验保密管理规定

外场试验保密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外场试验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 年 5 月 25 日国家保密局令第 1 号发布);《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厅字2000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 年 4 月 29 日)。
4.术语和定义无 5.职责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外场试验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外场保密工作方案;负责组织、落实外场试验参加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要求保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6.具体内容涉密试验现场保密管理试验承办单位必须把安全保密工作纳入现场工作的议事日程,对参试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要认真组织参试人员学习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
大型外场涉密试验,应与市级保密处联系,填写《重大科研项目外场试验保密审批表》,接受保密管理具体防范技术上的监督和指导。
外场试验现场,要指定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每个系统、每个参试单位,都要设专(兼)职保密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在试验现场的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大型或密级较高的试验现场,必须实行出入证制度,出入证的发放、保管要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审批流程。
试验记录、设备器材应妥善保管,特殊情况需旅途随身携带时执行《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严格现场涉密载体发放、保管、邮寄手续,现场试验或调试领导小组应为涉密载体发放、保管提供可靠场所和保密通信渠道。
试验现场印发的试验工作涉密资料,要严格控制印刷地点和印刷份数,分发时应办理登记手续,用后及时收回销毁。
6涉密会议、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办法

5.1.4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字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与会代表需要带走的,要通过机要途径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须报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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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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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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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会议、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办法
LX-B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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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外宾或外商来访需参观工厂,接待单位应事先填写外宾来访登记表,报保密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呈总经理批准方可接待。严禁先接待后报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事情发生。
5.3.3接待外宾或与外商谈判事先统一口径,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向外宾介绍情况、安排外宾参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
4.3 各部门负责在业务管辖内组织实施技术交流保密管理规定。
5.管理规定
5.1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5.1.1公司主办的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公司内进行。特殊情况需选择公司外开会的,须报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但必须选择有利于保密、有保密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5.1.2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应明确会议保密要求,落实责任人,并填写《涉密会议记录表》,交保密办公室审核备案。
5.3.6对外提供资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为加大我校保密工作,现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涉密人员治理制度1、涉密人员负有爱护国家隐秘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隐秘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同意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按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治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觉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持续强化政治业务素养,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形进行脱密期治理。
脱密期一样为6个月至3年。
8、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1、成立定密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隐秘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2、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运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3、确定、调整国家隐秘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承办该事项工作人员,按照有关保密范畴的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指导小组和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单位自行产生的国家隐秘事项,若发觉不符合保密范畴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公布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调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工作规范)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现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8、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1、成立定密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2、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3、确定、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承办该事项工作人员,根据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指导小组和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单位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若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调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公司公司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一般涉密活动、涉外保密管理,根据国保发(200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般涉密活动主要是指: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实验、会议、对外合作等。
试验如外场试验或联试等;会议如方案论证会、评审会、产品鉴定会等;对外合作如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主办、承办涉密会议,进行产品、项目试验和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的各部门。
第二章涉密会议保密管理第四条一般涉密(秘密级)会议保密管理:㈠主办、承办部门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保密工作;㈡会前主办、承办部门须填写《公司涉密会议保密审批表》(附件一)履行审批手续;㈢会议地点选择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不得在外资或中外合资宾馆召开;㈣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由专人对与会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确认;㈤会议使用的扩音等技术设备须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会议场所禁止带入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必要时应当设置手机信号干扰器;禁止带入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㈥会场服务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要求其必须遵守会议保密纪律;㈦会议文件资料应本着“少发严管”原则,标明密级和编号,专人发放,专人收回,发放和收回时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会议后的涉密载体的销毁必须由专人负责依照《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执行;㈧参会单位需要会议文件资料的,由主办会议部门会后通过机要邮寄,不能从会议直接带走;㈨会议结束时,须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住所(房间)进行保密检查;㈩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须对会议保密工作进行小结,交保密办存档。
版本 1.1日期2009-05-20发放日期2009-05-20实施日期2009-05-20第三章外场试验保密管理第五条一般涉密(秘密级)外场试验活动保密管理:㈠试验前要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并制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㈡试验设备仪器应设置专管部门,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维修和使用;㈢试验数据必须指定专人,使用专用记录介质进行记录,记录介质须有明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㈣试验场所须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㈤试验场所应对无线通信设备和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以上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带入现场;㈥试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待参观人员或对密品、密件拍照、摄像;㈦试验结束后要对涉密设备、仪器、产品、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清理核对,该归档的应及时归档。
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密会议的保密

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密会议的保密第一章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第一条凡涉及重大秘密事项活动由联系部门负责通知保密办,并向保密办提交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事项,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条公司重大涉密活动需指定一单位负责人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第三条活动场所应符合上级保密部门要求;第四条保密办根据涉密活动内容和工作需要,经保密委员会审批,限定参加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第五条保密委员会应对重大涉密活动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第六条严禁参与人员私自携带摄像、录音等类设备进入场所;第七条活动结束后,保密办应对现场进行检查与清理,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善后事项;第八条活动参加人员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才能将活动中下发的有关涉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带回,确有保密安全措施的人员,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可随身携带离开。
第二章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第九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若*作为主办单位,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重要涉密会议应该在公司内部场所召开,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制定保密方案,并向保密办备案。
保密工作部门提前对会议场所和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会场禁止使用无线话筒,禁止打开和使用手机,并配备手机干扰仪。
第十条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并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审查和保密教育,作好记录;第十一条严禁参与人员私自携带摄像、录音等类设备进入场所;第十二条召开或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会前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对印发的秘密文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登记、签发和会后收回;第十三条会议结束后,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防止遗留会议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记录,按同等密级标注,会后及时归档。
保密委员会应对重大涉密活动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保密办应对会议现场进行检查与清理,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善后事项;第十五条参会人员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才能将会上下发的有关涉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带回,确有保密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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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
(一)组织大型涉密活动,须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报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查。
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对该项活动的保密工作负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二)活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情况应作文字记载,结束后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一)涉密会议的管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领导对主管业务会议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总责。
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负有保守自己知悉、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责任。
(二)召开涉密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确定会议密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经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批,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三)召开涉密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前主办部分要向与会人员说明保密事项,并配备专人负责保密、保卫工作。
(四)召开大型涉密会议,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应填写《涉密会议备案表》,送保密办公室备案。
应制作胸卡,与会人员凭胸卡进入会场。
(五)会前要对会场的扩音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无线话筒。
不准携带录音设备进入会场,如确需录音,必须经会议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六)与会人员严禁在会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并保持关机状态,会场以外严禁谈论与会议有关的内容。
(七)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八)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图纸资料,并实行文件编号管理,严格履行会议文件、资料的发放、领取登记、签字手续。
(九)与会人员记录国家秘密内容,必须使用《保密手册》,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保密手册》,应按原件密级、保存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十)会后要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应收回的要如数收回,妥善保管,需销毁的交保密办处理。
(十一)会上发出的文件、资料如与会人员在外地,由办公室办理机要邮寄到与会单位,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发给个人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应经会议主办单位的领导批准。
(十二)要对会议驻地、房间、会议室进行检查,防止文件、记录本遗失。
(十三)新闻部门采访会议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经保密委员会审批。
公开报道的稿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批。
(十四)涉密会议结束后,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保密办通报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
(一)涉外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待外宾或外商谈判,事先必须制订工作方案,统一对外介绍口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接待或谈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介绍范围。
(二)凡使用涉外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不符合涉外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对涉外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和涉外纪律教育,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涉外人员必须做到六不准:(1)不准在外宾面前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2)未经允许不准单独与外宾交往;(3)不准私自到外宾的住所或办公室会晤;(4)不准私自接受外宾的馈赠;(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或保密笔记本带入谈判、宴会等涉外场所;(6)不准私自向外宾赠送资料。
(四)对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进行保密教育,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五)出国人员在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级文件、图纸、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保密办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关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管理办法》办理出境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六)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必须做到四不准:(1)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活动;(2)不准随意谈论和处理涉密国家秘密的事项;(3)不准在无保密条件的场所阅读文件、资料或商讨工作;(4)不准接受外宾的馈赠。
(七)出国人员不得使用电话、传真、明码电报和普通信件传递有关保密内容,如有紧急事项需要密电向国内请示时,必须到使领馆起草、拍发。
(八)凡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或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寄论文、稿件和其他资料,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