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辞职
司法考试 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
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职业考试,宪法是其其中一个必考科目。
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和组织形式等。
在司法领域中,宪法是司法实践的基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都要遵循和贯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因此,在司法考试中,理解和掌握宪法显得尤为重要。
考生需要掌握宪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修改程序、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宪法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组织形式的规定等。
此外,考生还需学会如何将宪法原则应用到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宪法,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
因此,在备考司法考试时,考生需要充分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并采取科学有效的复习方法来掌握和理解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2)上诉管辖权(3)审判监督权(4)司法解释权(5)死刑核准权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复习讲义(3)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复习讲义(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一.行政长官(1)任职条件①年满40周岁;②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③在外国无居留权;④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提示】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
(2)产生办法①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后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③202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五任行政长官能够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3)任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负责对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5)职务代理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6)行政长官的辞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③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1)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20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①制定并执行政策;②管理各项行政事务;③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④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⑤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⑥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者代表政府发言;⑦管理境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⑧负责维持社会治安;⑨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场;⑩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民用航空运输;⑾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在境内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⑿ 对出入境实行管理。
三、律政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点注释:★★★为三星级考点(可考性最强)★★为二星级考点★为一星级考点(一)、宪法基本理论(5分)★★★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历史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法修正案提案主体★★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宪法规范的分类确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二)、国家的基础制度(5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政治区域政治协商制度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人民代表大制度的概念与特点候选人制度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13、34、37—39、43、5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基本权利效力基本权利限制界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四)、国家结构(8分)★★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国家机构的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法律文件的生效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公安机关的关系(五)、宪法的实施保障及立法法(3分)★★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程序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疑编号2759010206]【答案】C【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参加考试的人员来说,一本全面系统的内部讲义是必备的学习工具。
本文将按照2024年司法考试的要求,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内部讲义,帮助考生系统地准备考试。
一、考试概述2024年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部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以满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二、法律理论部分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法律的最高法律地位。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重点掌握宪法的修改、解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2. 民法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合同、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
3. 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各类刑罚的规定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刑法的特点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4. 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效力等。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行政法的法律适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5. 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考生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经济法的特点和经济活动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实务部分1.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考生需要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请求的提起和答辩、证据的举证和认定、判决的执行等内容,重点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操作。
2. 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司法考试之宪法讲义

一、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变化宪法是舶来品,不是大众需求,是大众经营的考虑近年来,我国发生举世瞩目的变化——社会转型包括:1、从农村改革到市场经济,市场换权2、从保障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生命、财产、自由,自由是核心3、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权与相对人不可能平衡:二者不能对抗公民主理社会,政府只处理社会某些问题公民——〉市场竞争——〉行业协会——〉政府事后——〉事先4、从排斥人权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强调形式平等——〉强调实质平等(1)国家不能侵犯人权(2)立法、行政、司法保障人权(3)承认普适价值(4)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需要正当性(5)保障人权最高价值:人格尊严我们所作的一切会让人民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地活着,这句话:(1)认识深刻(2)让人民,用词没有体现国家主权(3)人民区别于个人,个人指每一个人,人民对应着:敌人,带有政治色彩(4)最低生活保障应科学计算:在经济生活中有尊严的活着(5)没有做好的:深圳:第一,“坚决打击河南籍扒手”;第二,“妓女嫖客游街示众”5、管理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其实后者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政府不能光服务,不管理,服务是一种理念根本两点变化:A,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发生变化:国家权力变小,个人权利变大国家权力要限制个人权利必须有理由B,国家权力内部发生变化将权力一分为三,西方权力间对抗关系我国——权力监督,合作关系法律授权——〉权力,国家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发誓=〉道德自律而已,抵不住诱惑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必须有:1、正当理由;2,最低限度的社会自治(差不多这意思)公民权利于社会权利都不能对抗政府权力,要把权力一分为三,让其相互对抗行政权——权力独大,立法司法机关发挥作用,但是不够行政职能变化=〉体制变化=〉行政机构改革权力列举出来权力谁来划?宪法:第一,规定权力范围;第二,规定怎么划二、具体案例(一)、违宪审查: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宪法——〉法律——〉案件大陆:宪法法院英美:司法审查eg:德国监护权条款规定:在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父亲说了算,宪法法院认为民法违反宪法我国: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eg:刘燕文案,《学位条例》1980年eg: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也是规定于国务院条例北京曾有过草案要求两个年龄平等,但是夭折平等:形式平等vs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差别规定——〉必须有合理根据与合理限度照顾过度:反向歧视平等权案件:身高歧视案,高考录取分数标准歧视案,视力歧视案,乙肝歧视案,相貌歧视案案例:孙志刚案强制收容遣送办法之合法性审查——〉立法法第8、9条——〉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被收容人身自由为宪法绝对保留宪法——〉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强制收容遣送特点:身份性、强制性城市无着人员生活救助办法:自主性、国家义务性是否应当废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争议案例:夫妻卧室观看黄蝶:宪法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进入住宅的法律规定——〉案件讨论:1,是否应当查处?公共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界限个人权利是否达到公共事务的程度侵犯社会利益侵犯他人利益须大于自己利益2,进入私人空间的法律界限到底是什么?程序住宅之内的私生活秘密权不受侵害第一、为了公务第二、表明身份(二)从宪法层面理解法律:宪法透过法律发挥作用案例:上海“孟母堂”和北京在家受教育案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性质——〉义务教育法——〉案例受教育权是义务也是权利——〉强制教育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国家履行第一义务:免费教育家长履行第二义务:送孩子去学校法理:第一,社会连带责任;第二,国家父亲主义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年限:9年内容:课程体系教材:教育部规定师资:国家认定资格目标:成为符合现代社会标准的现代人孟母堂违法在家学习——〉义务教育法没有考核制度,属于重大缺陷案例三:收集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类似案件:臧天朔:十大丑星排行榜问题:公民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法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宪法关于表达自由与名誉权规定——〉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明显的危险+即刻的危险)——〉衡量表达自由是否过渡——〉案件衡量标准:其一、表达内容、其二、表达场合、其三、表达对象(公众人物——也有隐私内容;非公众人物)1,广播电视总局禁播和限播争议:道德标准,判断不同,表现价值观不同,应互相尊重2,禁止Bt下载(为保护知识产权)——〉若起诉,主体不应是广电总局(三)直接运用宪法裁判案件宪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法无保护选举权的规定——〉案件。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第一、二、三节讲义第二讲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示】1.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2.宪法的保障体制(保障主体、方式)3.我国宪法的保障体制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一、宪法实施的途径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3.宪法的遵守:(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一)广泛性和综合性1.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二)最高性和原则性1.最高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2.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实施的过程表现为宪法性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进行原则性的指导过程。
这种原则性的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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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辞职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辞职。
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
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选举法》第49、50条)(直接选举中,县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辞,乡向乡人大辞;间接选举是谁选举向谁辞。
)
(二)由地方各级人大产生的人员的辞职(《地方组织法》第27条)
1.接受辞职的主体——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
2.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辞职的适用对象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向本级人大。
3.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在被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接受后,还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人员的辞职(《全国人大议事
规则》第38条第1款)
1.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辞职适用的对象法律教育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辞职的接受
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因为对于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任免。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辞职,无须报请全国人大代表下次会议确认,因为对于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