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摘要。
文章围绕建立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目标,在制度建设、资金投入、管理措施、科技支撑、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等方面,探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推动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关键词: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湿地分类(gb/t24708-2009)》标准,聊城市湿地可分为3类(自然湿地、湖泊湿地和人工湿地)7型,其中,自然湿地主要是河流湿地,包括永久性河流湿地、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湿地、洪泛平原湿地3型,湖泊湿地有永久性淡水湖1型,人工湿地有库塘、运河输水河、水产养殖场3型。
聊城市湿地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旅游资源、调节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何建立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是城市管理者面临的难题。
1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多年来,聊城市重视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在湿地保护宣传、湿地资源调查、制订和完善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等方面成效显著。
2012年编写了《聊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工程规划(2014~2020年)》,2013年实施了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通过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小区、湿地多功能区等形式,建成湿地公园16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3处(东阿洛神湖、茌平金牛湖、东昌湖),省级湿地公园1处(小湄河)[1]。
截至2016年底,全市湿地总面积已达15314.41hm2,湿地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1.76%,湿地保护率由2013年的24.7%提高到66.7%。
2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2.1生态供水矛盾日益凸显。
聊城市湿地均为季节性淡水湿地,其中自然湿地7113.04hm2,湖泊湿地2060hm2,人工湿地6141.37hm2,具有多泥沙、洪枯水量变化大等特点,除夏季水量充沛,大部分湿地蓄水为死水或无水可引,致使水源涵养面积缩减,水体自净能力较差,水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减少,存在生态供水水源不足、水质不达标等风险[2]。
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摘要: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其能对自然资源进行调节,还和人类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湿地的重要性就更加被凸显出来。
在我国十九大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因此当前湿地保护工作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湿地保护已经初见成效,然而在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着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湿地保护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完善的建议,希望能让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能够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鱼台县;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建议在人口爆炸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冲击之下,在20世纪的末期,大量的湿地经过改造成为了农田,再加上过度的资源开发和污染,使得鱼台县的湿地面积大幅度缩小,湿地生态系统被严重的破坏。
而如今进入鱼台县,5000亩的人工湿地成为了鱼台县靓丽的风景,济宁市甚至更大范围都因为湿地恢复建设而有所收益。
近些年鱼台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在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让湖区的经济收入有了保障,将湖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结合,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鱼台县湿地保护的现状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湿地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湿地保护关系系统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摒弃了传统单一目标的管理方法,向着多目标综合管理的方向发展,向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
然而当前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必须要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才能推动我国湿地保护向着更好地方向发展。
1.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了湿地保护政策的执行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经过近些年的努力和发展,虽然在湿地、水土以及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律方面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关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却缺少全国性的立法。
山东南四湖湿地生物多样性及保护措施

山东南四湖湿地生物多样性及保护措施刘明;邓立斌【摘要】南四湖湿地由湖泊、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构成,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其湿地生态系统具有生境脆弱性、物种多样性、生物稀有性、生态自然性等特点,是我国华北平原最大的具有良好湿地植被的天然湿地生态系统,同时也是众多候鸟的越冬地、繁殖区及迁徙必经的中转站.分析了湿地生物多样性现状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湿地保护措施.【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0(012)001【总页数】3页(P74-76)【关键词】南四湖;生物多样性;湿地【作者】刘明;邓立斌【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100714;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1007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02南四湖湿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境内,地处东经116°34'~117°21',北纬34°27'~35°20',总面积12.75×104hm2,由水面、湖泊湿地、岛屿组成,是我国华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泊湿地。
南四湖湿地属于淮河流域泗河水系。
受大地构造控制,即鲁西平原长期下降形成了凹陷的地质条件,也受鲁中山区自然地貌的阻拦及泗河等东部山水的影响,更由于黄河长期泛滥夺泗夺淮故道淤积,泗河失去出路,水流滞积,加之运河的开发以及长期的生产活动,使济宁至徐州间120km长的地带,逐渐演变成河流堰塞型浅水湖泊湿地[1]。
南四湖湿地属暖温带季风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
春季受华北、华东气旋的影响,多西南大风,雨水稀少;夏季受东南季风的影响,温度高,湿度大,常产生大范围降雨;秋季秋高气爽;冬季境内常有偏北大风,雨雪稀少。
多年平均气温14.2℃,年平均降水量750mm左右。
根据南四湖湿地资源现状及《湿地公约》湿地类型的分类系统,南四湖湿地共分为3大类7种类型[2],即湖泊、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
其中湖泊为淡水湖;沼泽湿地又分为芦苇群落湿地、菰群落湿地、菱与芡实群落湿地、莲群落湿地和草甸湿地;人工湿地有水田、围湖造田和运河。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莒南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现状及保护对策

莒南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现状及保护对策作者:张永飞来源:《乡村科技》 2018年第24期莒南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北部,地处东经118°47′23″ ~118°54′30″ ,北纬35°11′50″~35°15′47″,北起涝坡镇小岭村桥,南至淮海路以北200 m,东起涝坡镇西塔巷桥,西达西环路良店桥,以石泉湖水库和鸡龙河河道为主体,总面积1 277.49 hm2。
1 湿地类型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中的分类方法,莒南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湿地可以分为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三大类,季节性河流湿地、洪泛平原湿地、草本沼泽、库塘湿地4种湿地型。
其中,库塘湿地占湿地面积的比重较大,为489.09 hm2,占湿地总面积的78.95%。
整个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为619.47 hm2,湿地率48.49%。
具体面积及比例见表1。
2 湿地资源2.1 湿地水资源莒南县水网密布,水量充足,水利资源丰富,共有大小河流323 条,境内总长度1 708.0 km,其中,大于10.0 km的河流31 条,除沭河是常流河外,其余均为源短流急、暴涨暴落的季节性河流。
鸡龙河位于莒南县境西部,是沭河的一级支流,原名高榆河,因源头出自鸡山,河流曲线蜿蜒似龙,因而得名。
鸡龙河始于涝坡乡鸡山西麓,流经石泉湖水库,于大白常村北入沭河,全长37.9 km,流域面积478.90 km2,入沭河口段河床宽100 m,平均坡降1.8 m/km,入沭河口段河宽140 m,多年平均径流量1.46 亿m3,属季节性河流。
湿地公园包含的石泉湖水库是莒南县建设的第一座中型水库,利用自然地形筑成东西两坝,以连通沟梯级串连为一体,流域面积72.00 km2,总库容6 105万m3,其中防洪库容3 135万m3,兴利库容2 820万m3,死库容150万m3,是莒南县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向县城居民供给生活用水及工农业生产供水的重要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6-
2020年)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省林业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山东省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6-2020)〉的请示》(鲁林发[2016]2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的批复鲁政字[2016]109号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水产种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批复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棉花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批复鲁政字[2016]180号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林木种苗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山东省花卉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批复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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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试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开发利用对策

试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开发利用对策乐陵市林业局摘要: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质量,也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首先对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以山东乐陵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为例,制定了提升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质量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的策略。
关键词: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利用0.引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的生活品质。
在当前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较为迫切的情况下,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情况的分析,并制定可持续开发利用策略,是很多城市湿地公园建设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1.山东乐陵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发展概况山东乐陵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山东省乐陵市,总面积209.88公顷,属于国家级湿地公园。
该公园面积庞大,乐陵市主城区和跃丰河、马颊河均与该公园相连。
该公园水系较为复杂,大量湖泊相连组成了该公园的基本轮廓。
受到《乐陵市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总规划》的影响,该公园正式确立为湿地保护区,在湿地公园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具备了宣传教育等公益性功能。
山东乐陵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为当地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影响,尤其在鲁北平原地区的生态恢复需求较为迫切的情况下,这一生态公园的建设很好的发挥了示范作用。
在三十万亩储备林建设战略的指引之下,山东乐陵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拥有了更加理想的发展前景,在构建生态文化和开发旅游资源的帮助之下,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成为了山东乐陵跃马河国家湿地公园发展战略制定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2.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2.1湿地公园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构建不够成熟部分湿地公园在建设过程中,虽然进行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相关理论的研究分析,但对于影响可持续发展模式构建质量的各方面因素调查总结存在不足,缺乏对湿地公园保护区建设原理的深入分析,导致可持续发展理念无法为湿地资源的保护提供具体支持,也使得湿地资源保护和景观开发需求无法实现有效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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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12月26日—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2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 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3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4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建立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5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湿地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全省湿地资源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6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的行为:(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二)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三)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四)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五)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六)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八)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和遭破坏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退耕(垦)还湿、封育限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综合措施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
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和湿地保护统筹规划,防汛蓄水、生物环保与湿地利用等资源共享。
水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7河流、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在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
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
湿地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8割、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
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保护方案进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重要湿地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当地居民发展湿地替代性产业和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有害物种引进湿地区域。
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9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及修复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1(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