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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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聊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构建节约型发展模式、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建设经济强市、改善人民生活、迈向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初期向工业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能源需求急剧增长,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与此同时,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改变,能耗高、能效低、浪费大、污染重的现象依然存在。
2005年,全市能源消耗总量为1207.7万吨标准煤,能耗总量占全省的5.12%,而GDP仅占3.76%;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高35.93%、51.16%。
目前,经济总量小,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低仍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实现我市的跨越发展,尽快跨入全省中等城市行列,必须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大量的能源资源作支撑。
今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经济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能源需求将持续增加,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
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节能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走节约发展之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重点工作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节能产品推广:支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引导用能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
3.节能宣传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4.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5.其他与节能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具备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3)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管理制度;(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申请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资金审批程序:(1)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2)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3)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7]236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投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玻璃等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按照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省和市级经贸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应实行核准的内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方案”篇章。
外资项目和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在上报申请报告或备案表时,必须提报《节能方案》。
节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9•【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2月19日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接受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6.06【实施日期】1997.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2日)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德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统一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参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山东双减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双减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双减”工作的重要要求,即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消耗。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决策,制定了山东双减工作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山东双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2025年前,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单位GDP能耗降低18%,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亿吨标准煤以内。
三、主要任务。
1.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现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
2.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转型升级。
3. 加强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出台奖惩政策,鼓励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
5.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6.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支持环保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工作。
3. 完善政策法规,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4. 加强技术支撑,推动环保科技创新,提高环保技术水平,支持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工作机制。
建立山东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双减”工作,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双减”工作的工作机制。
六、实施保障。
1.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双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2. 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及时发布“双减”工作进展情况,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和支持“双减”工作。
七、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山东双减工作实施方案,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资源消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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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万元GDP取水
5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 加值取水
6
本市全省重点用能企 业年度节能量目标
7 建筑节能
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总 分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10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任务目标得10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 以此类推。本指标为否决指标,即本项指标达不到责任书要求,考 核对象不能被评为完成或基本完成两个等次。
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 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 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型经 济增长方式及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 模式。并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 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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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纲要
•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
8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任务目标得8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7分,完成80%得6分,以 此类推。
8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任务目标得8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7分,完成80%得6分,以 此类推。
10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任务目标得10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 以此类推。
8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任务目标得8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7分,完成80%得6分,以 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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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 号):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 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 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 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 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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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我省节能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
• 一是制定了《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
法》(鲁政办发[2006]117号);
• 二是制定了《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
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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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序 号考核项目1 万元GDP能耗
2 万元GDP电耗
3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 加值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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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不一奖”: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 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完 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 予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 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好,为 全省节能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单位和企 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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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
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节
能一票否决制度。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 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 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试行一票否决。 凡是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地方、单位 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 誉称号等;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 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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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家宝总理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
方式仍然粗放,过度依赖能源消耗的 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外部能源资源供 给条件还在恶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 染的现象还很严重。这个问题不解决, 我国资源环境难以为继。对于能源资 源安全和环境压力,我们一定要有清 醒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 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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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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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建立 二、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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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节能目标的建立
我省能源消耗总量: 2005年2.36亿吨标准煤; 2006年2.62亿吨标准煤; 2007年2.85亿吨标准煤。 能耗总量全国第一,占1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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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 [2007]24号)第三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 节能减排保障机制中提出:要强化责任考 核。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 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节 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工 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 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 决制度。
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 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
•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全国总人口控制在
136000万人。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淡水、 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恶 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森林覆盖率达到20%,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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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节能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
发[2006]28号)提出:“要将能耗指标纳 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 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 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 问责制”。
8
年度责任目标
完成任务目标得8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7分,完成80%得6分,以 此类推。
(1)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完善建筑节能监管机制和措施(1.5分)。
(2)执行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定制度(2分)。
8
年度责任目标
(3)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新建建筑设计全面执行省居住建筑 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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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修订的《节能法》总则第六条要求: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 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 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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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 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 ),把 万元GDP能耗及降低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 耗和取水量及降低率作为可持续发展重要 指标纳入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