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必知的3个法律问题
双十一消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双十一购物节已成为我国消费者购物狂欢的标志性事件。
然而,在狂欢的背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双十一消费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收到商品后,王女士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严重裂痕。
王女士与商家沟通协商,但商家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手机等电子产品为由拒绝退货。
王女士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
三、案例分析1. 商家拒绝退货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本案中,商家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手机等电子产品为由拒绝退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一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赔偿权等。
(2)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
(3)经营者应当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确保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经营者应当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维修等服务。
(5)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本案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1)商家违反告知义务,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2)商家违反质量保证义务,未提供合格的商品。
(3)商家拒绝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不给予消费者退货。
四、维权途径1. 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协助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解决纠纷。
2. 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管理部门将对商家进行调查,如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解析淘宝卖家双十一的违规禁词

解析淘宝卖家双十一的违规禁词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明确了淘宝天猫不能使用的违规禁词,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防止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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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正确、顶级、极品、第一品牌;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创造、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以下图:(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说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拟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拟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拟价格真实有依据。
双十一消费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双十一,即每年的11月11日,是我国最大的购物狂欢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双十一购物节已成为消费者喜爱的购物平台。
然而,在狂欢购物节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双十一消费者维权案例的解析,探讨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2019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小王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下单后,小王收到商品信息显示,该手机具有“限时优惠”活动。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小王发现该手机并非限时优惠产品,而是正常售价。
小王遂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但商家以“优惠活动规则”为由拒绝退款。
小王无奈之下,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最终在平台介入下,成功获得退款。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商家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商家未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积极介入调查,最终帮助消费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这表明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本案中,消费者小王通过以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商家沟通:小王在收到手机后,立即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款。
(2)电商平台投诉:当商家拒绝退款时,小王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
(3)法律途径:若电商平台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四、启示与建议1. 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电商平台应加强自律,规范商家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3. 商家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宣传商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国庆节的法律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国庆节的法律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国庆节是我国重要的节日之一,也是人们常常选择进行旅游、购物和休闲娱乐的时间。
然而,在享受国庆节的欢乐之际,我们也要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安全1. 切勿违法乱纪国庆节期间,很多人会外出旅游,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借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要参与或纵容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如非法交易、赌博、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
同时,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随意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以确保我们的国庆节假期安全有序。
2. 防范网络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在国庆节期间,我们要注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避免随意点击未知链接、下载可疑软件,防止个人隐私被泄露。
此外,网上购物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确认商品来源和品质,避免上当受骗。
3. 保证交通安全国庆节期间,交通高峰时段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
为了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超速或占用应急车道等,同时要保持谨慎驾驶,提前计划好出行路线,避免交通拥堵,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消费者权益1. 理性消费国庆节是购物的好时机,但也容易陷入购物欲望的陷阱中。
为了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我们要进行理性消费,量力而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注意核实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信息,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以免陷入虚假宣传或欺诈交易。
2. 维权意识如果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如质量问题、欺诈行为或合同纠纷等,我们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投诉平台与商家联系,要求解决问题或主张合法权益。
在维权时要保留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合同、凭证等,以便维权时能提供必要的证据。
3. 避免旅游陷阱国庆节是人们出游旅游的黄金期,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借机进行旅游陷阱。
出行前,我们可以通过正规旅行社或官方网站预订旅游服务,并保留相关凭证和合同,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权。
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一
售的货 品和专柜 正品 的区别 , 但是都 是无 关痛痒 的小瑕 疵, 比如 : 同一生产 线但 是没 有 正品 的标示 , 没有 吊牌 , 没有 l o g o 等, 因为 是 全方位 “ 造假 ” , 所 以成 为最 难辨 别 的虚假 信息 。 上述 这些 以假
数 达到 1 . 0 5 8 亿 笔 ,为 淘宝 网全 网带来 1 9 1 亿元 销售 额 。其 中 ,
天 猫销 售 额 1 3 2亿元 , 淘 宝销 售额 5 9 亿元。 而在今 年 , 阿里 巴巴 光 。 如 果 出售 的是没 有注 册商 标的 货品 , 通 常 采用 “ 避重 就轻” 的 集 团宣 布 , 其双 l l 促 销的 支付 宝总销 售额 3 5 0 . 1 8 亿 元 。在 活跃 策略 , 往 往在模 特和 摄影上 下功 夫, 让 买家的注 意力放 于此 , 而 忽 交 易省 份排 名 中, 浙江 省位 居 榜首 。 略 了对 货 品的质 地和质 量 的考虑 。 最后, 如果 卖家 销售仿 版的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双l 】 购物 中存 在 的主要 法律 问题
( 一) 先提 价后 半价 , 商家 涉嫌虚 假 宣传
本 次双 l 1 购物 节 中, 天猫 号称全 场五折 , 然而 在实 际购物 过 充 真 以次充好 的行 为 , 侵 犯 了消 费者 的知情 权 。 也违背 了真 实信 即“ 经营 者应 当 向消 费者提 供有 关商 品或者 服务 程 中, 很 多细心 的 网友 却发现 很 多商 品在双 l 1 前一 天 出现 了“ 涨 息 的告知 义 务, 价潮 ” 到了 1 2点之 后 又变 为 5 折 。这 种先 涨价 后降价 的行 为 并 不 是第一 次 出现 。但 是在 此次 购物 节暴 露 出来后 却遭 遇 了网络 上 的一片 骂声 。 依 据我 国 《 价 格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 商 家 的打折 的真 实信 息 , 不 得作 引人 误解 的虚假 宣传 ” 。
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
网上购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
网购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而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些方面还没有及时作出调整本文通过对近期热议的淘宝双11狂欢节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基础为完善网购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双11购物节网购法律问题作者简介:胡逢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1-02不知从何时起,光棍节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热门话题和重要节日。
随之而来的也是商家们的拼命吆喝。
而在日益兴起的电子商务领域,各商家也没有错过这个吸进的好机会,淘宝更是把光棍节作为自己的双11购物狂欢节。
愈演愈烈的双11更是屡创新高。
去年11.11购物狂欢节当天,支付宝数据显示,全天订单数达到1.058亿笔,为淘宝网全网带来191亿元销售额。
其中,天猫销售额132亿元,淘宝销售额59亿元。
而在今年,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其双11促销的支付宝总销售额350.18亿元。
在活跃交易省份排名中,浙江省位居榜首。
网上购物日益兴起,不可否认的是,它方便快捷,丰富廉价的优点得到了大家的肯定。
但是,由于是新兴行业,法律的规范并不完善。
在网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在双11狂欢节中更是暴露无遗。
一、双11购物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先提价后半价,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本次双11购物节中,天猫号称全场五折,然而在实际购物过程中,很多细心的网友却发现很多商品在双11前一天出现了“涨价潮”到了12点之后又变为5折。
这种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但是在此次购物节暴露出来后却遭遇了网络上的一片骂声。
依据我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的打折依据应严格按照其15天内所销售的最低零售额为基准,“先提价再打折”实属虚标原价行为。
法律小知识小常识

法律小知识小常识日常法律小常识(网购篇)1、消费者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后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完好指的是淘到手的“宝贝”本身完好,拆包装验货不影响商品完好性。
可见,凡是消费者不能真实地看到、触碰到实物的消费方式,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利,所以广大消费者网购后,对已经到手的“宝贝”无论有何种原因,均可退货。
这里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很多网友会问,那这7天是如何计算的呢?这个要特别注意了,7天是包括了周六日的,并不是我们常说的“工作日”,但是“7天退货期”遇法定节假日可后延一天。
可见,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对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的这种“后悔权”做了小小的补充,就是防止有人滥用这限权利。
2、特价商品也可退,“霸王条款”无效。
特价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示内容是无效的。
再者,网购节新兴起的提前交定金订购商品营销中,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均属无效。
3、交易平台有赔付责任。
发生争议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易不能提供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购时权益受到损害,无法与商家和平台解决问题,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物价、工商、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申诉。
《民法典》护航“双十一”

案例一:淘宝下单后商家拒绝发货怎么办?小谢在淘宝上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钓鱼竿。
几天后,卖家却以价格设置错误、亏损巨大为由不肯发货。
卖家表示,这种钓鱼竿市场价4000多元,小谢拍下后卖家就联系他告知价格设置错误,希望他取消订单,但是小谢拒绝取消。
小谢对此感到非常委屈:明明是按照商家设置的价格拍下了自己心仪的商品,卖家怎么能“砍单”呢?遂诉至法院,要求卖家履行买卖合同,立即发货。
法官解读:我们在淘宝或购物网站上下的每一笔购买订单,都属于电子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十一条认可了以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针对互联网等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为审理网购纠纷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网络购物时,卖家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为成立,卖家不得随意以错标价格或缺货等为由取消订单。
在本案中,小谢已经成功下单购买了钓鱼竿,卖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系标错价格,此时小谢与淘宝卖家的电子合同已经成立。
卖家不肯发货、要求小谢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顺应了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互联网商品交易规范作出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当下越来越普遍的“网购”纠纷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商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谁来承担?小李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淘宝卖家委托顺丰快递发货。
然而在快递运输途中,该商品无故在站点滞留了10天,快递信息迟迟没有更新。
小李联系快递公司才得知,原来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遗失。
网购商品在买家收货之前毁损或遗失,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换货或退款吗?法官解读: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但是没有对网络购物的交付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沿用了《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对网络交易的商品交付时间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采用快递物流方式网购商品的,买家在“签收快递”之时卖家才完成交付义务,同时,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了买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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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必知的3个法律问题
如今,11月11日已经从“淘宝狂欢日”演变成整个电商领域的节日。
在今年11月3日举行的网络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宣传活动上,阿里巴巴、京东集团等20多家电商平台和130多位网店经营者联合签名,承诺“诚信守法经营,不售假不刷单”。
电子商务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们期待今年“双十一”会有一个有序竞争的电商市场环境。
问题一:“史上最严广告法”会产生哪些影响?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这会对今年的“双十一”产生什么影响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明良告诉记者:“规范、成功的广告,对于消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有效。
”
新修订的广告法会对“双十一”有何影响?唐明良举例说:“以电子信息形式发送的广告和网络广告会有所规范。
按照新修订广告法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可以期待,以前那种给人乱发邮件,或者在互联网上强制弹出,又很难关闭的页面广告将减少。
”
对于电商之前通过广告竞争甚至贬低对手的行为,唐明良称:“‘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一条老规定,它主要规范的是所谓的‘比较广告’。
在法律上,比较广告并不一棍子打死,但边界就是‘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因此,如果网络平台之间‘互黑’、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便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规定,不但广告主要承担被处罚的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贬低事实的,也要被处罚。
因此,‘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对规范平台之间有序竞争,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也不能放大它的功能,有序竞争关键还是要靠网络和市场自律。
”
唐明良表达了对于“双十一”的期待:“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双十一’,希望呈现给我们一个守法、文明、规范的‘广告空间’和‘广告时间’。
”
问题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如何界定?
11月6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了解到,京东公司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法院。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判断这种案件中企业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要看被告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考虑该企业是否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否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因素。
如果确存在前述情况,则该企业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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