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
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第一讲刑法概述
上篇刑法总则——第一讲刑法概述
本讲义皆为五星级考点,故不再标注考点星级。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
【知识点聚焦】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运用】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时极为重要。
【知识点运用】
二、刑法的解释
表1刑法的解释
【知识点运用】
【提示】解释技巧和解释结论是不相同的。
刑法允许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采用这些解释技巧,并不意味着这样解释得出的结论都是正确的。
一个正确的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对刑法的解释是和具体条文相联系的,不能脱离具体条文来解释刑法。
只有在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性质相同,情节更轻或者更重——考过数次了。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结构】
(一)空间效力
(二)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知识点运用】
【提示】从旧兼从轻。
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法论处。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一、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1、犯罪行为必须实施那么行为人所在的一次独立的违法活动,不合并或分割成片,至少构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行。
2、数罪并罚,既要对一次犯罪中数个细小的罪行进行分别量刑,又要对其进行合并量刑。
一般情况下,合并量刑时系统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分罚与合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对每一种独立发生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又要对两种以上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在处理程序中应该合理地分罚、合罚,使数罪并罚达到有较快速度的终结。
2、以数定罪,以重定罚原则:独立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特别是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存在时增加量刑是不可避免的。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1、犯罪行为人被判断有独立犯罪的行为,构成三种或三种以上犯罪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是必然的。
2、犯罪行为实施后构成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均数罪并罚,使既能对犯罪行为人犯的每一个罪行依法量刑,也能对犯罪行为人的多项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四、数罪并罚的政策导向1、根据犯罪数次性和累次性,适当的对犯罪行为人的多次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既能保护被告人的诉诸权,又能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证据,同时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其应得的惩处。
2、具体依法对犯罪多次性和累次性审结案件,是保证利益的合法权利,法律秩序的规范,也是国家和社会_COMMON_利益的表现。
五、数罪并罚的案例分析1、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法院对一起多次连续受贿数罪并罚的案件进行了审判。
该犯罪行为人黄某利用职务之利简并围绕一件影响达1.68万元的巨大赔款案进行受贿犯罪。
法院对该犯罪行为人黄某犯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省级政美科20万元的受贿以及诈骗迪偿依期徒刑2年。
六、数罪并罚的法律诉求1、立意为在法理上能对犯罪行为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别量刑,使能为客观,犯罪性情罪行和其他情节更合理更够世纪的公平性。
2、对多次共执行的犯罪行为能据犯罪法律找出犯罪诉求,据计罪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人分别适用多条法律规定,并按照各条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的一种刑事审判方式。
在我国刑法中,有多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数罪并罚,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当同一犯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一辆汽车,那么他可能违反了刑法中的盗窃罪、破坏财物罪以及交通法中的驾驶无牌车辆罪等多个法律规定,这时就可以对他进行数罪并罚。
其次,当同一犯罪行为分别造成了多个后果的时候,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如果有人在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他就可以分别追究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多个法律责任,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个相同或相似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一名职务犯罪分子在几年内多次受贿、贪污或渎职,这些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连续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多次犯罪,犯罪行为累积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一个连环杀手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杀害多名受害人,这些犯罪行为可以视为累次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最后,当法律明确规定其中一种犯罪行为具有数罪并罚的情形时,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我国的《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如果犯罪人先后犯下了数罪并罚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审判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它的适用范围较广,既可以适用于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适用于造成多个后果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适用于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连续犯罪。
这种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内涵1.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着一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中的“数罪”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罚”则是指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通过数罪合并运用同一犯罪的不同罪名,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刑罚,保持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一致性。
2.統籍与诈骗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盗窃罪或诈骗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定罪量刑,以免重复处罚。
3.統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由最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确定量刑。
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特殊,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1.事实证明规则2.法定刑比较规则3.罪数合并数量规则当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这些罪名合并成为一个罪名。
具体合并数量原则有以下几种:(1)全罪合并原则:将所有罪名都合并成为同一个罪名。
(2)名词合并原则:将几个类似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3)动词合并原则:将几个动作相同或相近的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4)满罪合并原则:选择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作为合并运用的罪名,其他罪名合并为这一罪名的数罪。
三、数罪并罚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虽然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原则无法适用:1.犯罪行为独立性原则:当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各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客观逻辑关系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原则:当犯罪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即罪名不属于同一类别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3.系列犯罪原则:当一连串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系列犯罪时,各个行为之间无法合并为同一罪名,因此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的适用.

数罪并罚的适用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一人犯数罪;第二,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第三,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三种:《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举例:某村一单身汉王二黑,因为家里穷,经常小偷小摸,有一天他异想天开想发笔大财,就连夜偷了邻居孙家的一辆摩托车,并倒卖给邻村的张某,获赃3000元。
根据当地的盗窃罪定罪标准2000元来说,王二黑已经构成盗窃罪;后来王二黑拿着这笔钱兴冲冲地去银行存钱,中途被以前欺负过他的同村李酒鬼给撞了一下,王二黑那个气呀,想想以前自己受到的欺负,觉得自己也太窝囊了,于是就三下五除二,挥起拳头砸在李酒鬼的胸前。
可这一砸不要紧,李酒鬼当场倒地,疼得呲牙咧嘴,无法言语;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李酒鬼肋骨被打断两根,已经构成轻伤,按照刑法王二黑的这种行为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罪。
王二黑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判处王二黑盗窃罪有期徒刑2年;判处王二黑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
由此,数罪并罚,在3年以上5年以下选择刑期,法院最终判处王二黑服刑4年。
《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举例:王二黑在监狱刑至1年半的时候,有一次跟狱友耍嘴皮子不小心说漏了嘴,称自己之前还在强奸邻村的一位姑娘时把人家给杀了。
狱友为了立功,将这事透露给监狱管理部门,于是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确有此事,立即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王二黑强奸罪有期徒刑13年。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形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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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形态的分类特殊形态的分类(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在溯及力问题、承继的共犯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真实的一罪,虚假的两罪。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
如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
(2)结果加重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必须至少有两档以上法定刑。
如遗弃罪只有一档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而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我国没有,日本有强盗****罪。
2.集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的情形。
包括:(1)常习犯: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情形。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那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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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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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所犯数罪,有的是异种数罪,即罪名、性质不同的数罪;有的是同种数罪,即罪名、性质相同的数罪。
对一人犯异种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同种的漏罪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应当实行并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无异议。
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就在规定该种罪的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必须在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同种漏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均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2)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新罪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
经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