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检测设备及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格证书。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独立性,不得受到他人的干扰或影响。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测程序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分别进行,确保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保存。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开展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由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的台账,记录监督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督促检测结果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检测结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第十八条对于检测结果中的合格结果,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确保检测机构正常运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工程质量检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制度一、前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质量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检测制度的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范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1.检测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
2.检测对象: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各项工程结构、设备、工艺和材料等。
3.检测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程序1.建立质量检测计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求制定质量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标准和要求。
2.选择合格的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监督检测过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检测过程的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整改不合格项:如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测。
5.完成验收: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验收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与管理1.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整体规划和监督。
2.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质量检测过程的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
5.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档案,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进行保存和归档。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验收与评定1.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2.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检测流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流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重要环节,其检测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准备阶段,在建设工程开始前,需要制定质量检测方案和计划。
这包括确定检测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制定检测的时间节点和频率,确定检测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等。
2. 施工过程监控,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测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控。
这包括对原材料的检测、施工工艺的检测、施工现场的检测等。
监控过程中需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
3. 关键节点检测,在建设工程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重点的质量检测。
例如,在混凝土浇筑前后、结构封闭前后、设备安装前后等关键节点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要求。
4.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这包括对建筑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确保整个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检测完成后,需要编制质量检测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检测的内容、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为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和评估过程,需要在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的检测和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从而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一、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注:“★”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注:“★”项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注:“★”项为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四)钢结构工程检测注:“★”项为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五)智能建筑工程检测二、见证取样检测注:“★”项为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实验室检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二)专项检测机构(建筑智能检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80万元。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持有相关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可不少于6人;(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工程质量检测要求、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要求、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是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系统检测、评价和监督,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和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业主和用户的要求,减少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各个阶段,涵盖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工程设计等。
检测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控制等。
3. 工程质量检测的方法工程质量检测可以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法。
现场检测主要包括对施工材料、设备和工艺的检测,如施工材料的验收、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施工工艺的实施等。
实验室检测主要是对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质量指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4. 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资格,包括仪器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素质高等;- 检测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可信,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检测过程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得有违规操作。
5. 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结构的抗震性能检测标准;- 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施工工艺的检测和评价标准;- 设备安装和调试的标准;- 工程施工管理的标准规范;- 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标准。
总之,工程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环节,要求检测机构具备合法资质,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各个方面的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来确定。
豫建〔2016〕127号附件下载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1 ——2 —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附件2-1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标准(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3 —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3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资质标准(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 —附件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具有化学分析、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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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 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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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检 (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 测类 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
(三)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 件的进场见证取样检测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类别 项目 检测业务内容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测; 5、锚杆锁定力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 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五)建筑智能工程检测 3、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4、住宅小区智能化检测。 1、给水系统(含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和机组 水流量)及热水采暖系统流量检测; (六)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 2、通风空调(净化)系统使用功能检测; 检测 3、接地电阻安全及使用性能检测; 4、630A及以上导线或母线连接头温度检测。 1、建筑外门窗、幕墙传热系数检验; 专项检测类 2、建筑用保温隔热材料性能进场检验; (七)民用建筑节能检测 3、建筑外门窗空气渗透性能现场检测; 4、建筑物综合保温节能性能现场检测。 1、民用建筑进入施工现场的结构材料及装饰装修 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检验; (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2、室内空气中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有机 污染检测 物(TVOC)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 3、土壤中氡含量指标检测。 1、道路路基的压实度、弯沉检测; 2、道路底基层(基层)的厚度、压实度、弯沉强度 检测; (九)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3、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厚度、平整度、压实度、弯 沉、抗滑性能检测; 4、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厚度、平整度、劈裂、抗滑 深度检测。
1、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地基 (复合地基) 、桩 基承载力检测; 2 、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强度现场检 (十)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 测; 结构现场检测 3、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现场预制预应力混凝 土构件检测; 4、新建桥梁的动静荷载检测; 5、既有桥梁的维护检测、安全可靠性评估。 (十一)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 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 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 、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防水材料及抗渗混凝土检验; 9、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10、建筑外门窗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抗 风压性能进场检验。 1、各种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含铝塑、钢塑等各 种复合管材)的物理性能检验; 2、通用阀门及散热器的强度、严密性检验; 3、各种管道连接件密封性检验; 4、各种材质风管强度、漏风量检验; 5、电线电缆、插座、开关、漏电断路器、成套灯 具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检验。 1、市政工程用水泥及粉煤灰的物理性能检验; 2、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用各种钢材( 含连接) 的力学性能检验; 3、市政工程用砂、石常规检验; 4、市政工程用各种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5、市政工程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常规物理 性能检验; 6、市政工程常规土工试验; 7、市政工程混凝土外掺剂检验; 8、市政桥梁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