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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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应当怎么确定?

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应当怎么确定?

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应当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重组的情况,应当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应当以原单位名义起诉法院,只要单位权利与义务存在,就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重组的情况,应当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应当以原单位名义起诉法院,只要单位权利与义务存在,就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闭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北、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

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定义对于未接触法律知识的⼈来说太过复杂,简单地说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强调是否为法⼈,除⾮是独资私营企业必须为法⼈,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意志的合格单位,且该主体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然⼈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的,由股东投资设⽴的企业法⼈。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以营利由⼈和物的要素组成,以营利为⽬的从事⽣产经营和流通等经济活动,进⾏⾃主经营,独⽴核算的经济单位。

如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依照法律和⾏政命令成⽴,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

如新闻、出版、学校等单位。

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权⼒机关、国家⾏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和党政机关。

团体是指为了⼀定的宗旨⾃愿组成进⾏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

如⼯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以及社会经济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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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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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认定摘要:单位犯罪中,如何确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关键在于对意思的判定。

只有一个行为的意思是出于单位的,我们才能认定此行为是单位行为。

在学理界对意思判定已有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更要考虑现代化企业的特点,加强对企业自身的结构、经营管理、决策方式的考虑,综合认定一个意思是否归属于单位。

由于单位作为拟制主体的根本特征,所以坚持对单位意思认定标准的完善,对于实践中准确判定意思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单位犯罪意志判定标准一、单位犯罪意思认定的问题来源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为刑法30、31条以及在分则的个规定条款中,但并没有就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意志认定关系、单位行为以及单位组成人员行为之间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无论在刑法学界中还是对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活动中,在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上都未达成共识。

在我国学界的刑事归责理论方面,主要有三种理论。

第一种是何秉松教授创设的人格社会系统责任论。

其理论中关于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关系论述为法人具有自己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把法人的意志归结为个人犯罪。

1其对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认为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而相反的,法人构成犯罪的,才是追究法人内部成员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必要前提。

第二种是黎宏老师的组织体责任刑事责任论,其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也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由于单位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通过其组成人员来实施的,在如何判断单位组成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其组成人员的行为还是单位自身行为的问题上,他提出,应该从该行为是否和单位自身的业务相关的方面来进行考察。

第三种是蒋熙辉老师所倡导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立体构造理论。

其理论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双层结构。

第一层为责任追究,第二层为责任分担。

而这两层方面都是基于单位犯罪1杜文俊.《单位人格刑事责任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第65页能力是单位之代表机关或代表人的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他通过单位行为表现出来。

通过上诉三种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体现了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和其组成人员的意思是相互区别的,但因单位作为拟制主体的根本特征,这两层次的意思表示又难以区分,单位行为总是需要组织人的行为来实现。

因此,在判断单位在其活动中的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其组成人员的行为时归根到底是要区分其所体现的到底是单位意思还是自然人的意思。

二、学理界关于单位意志和个人意思的区分在学理界,目前对单位犯罪也必须坚持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已达成一致认识,但因单位不是可以独立思想和行为的个体,其意思必须通过其内部的人员来实现。

但这种代替体现的意思体现方式是否严格执行单位的意思,以及如何确保个人意识和单位意识能够得到明显的区分。

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研究方法:1、“单位名义”和“违法所得去向说”并重说该学说认为,若一个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做出的,并且最终的违法所得也归入了单位,只要不存在是盗用单位名义的情形,该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被认定是单位犯罪。

考察单位整体的犯罪形态,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就谋利型犯罪而言,利益是否归属了单位,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

2笔者认为这一学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如单位一成员刚开始想以单位名义去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最后也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害怕被公司和司法机关处罚,便和公司决策机关商量,将违法所得归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违法所得的去向”认定不存在疑惑,而在“单位名义”的问题上,虽然刚开始存在盗用单位名义的情形,但行为的表现方式明显符合上述两重标准。

所以,笔者认为“违法所得去向”并不是判定一行为到底是在单位意志之下做出的还是在行为人意识之下做出的。

如果之前例子中,对行为人和决策机关的合意存在疑惑,那如果行为没有找决策机关商议,直接慷慨的将违法所得归入公司。

这种情况下,对于坚2赵秉志、肖中华.《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载《检察日报》.2002年03月12日.持“违法所得去向”作为判定标准,显然不利于司法活动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

其实,在单位活动中,许多活动并不一定都存在“违法所得”。

在不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形下,仅凭“单位名义”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是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的行为?再者,违法所得的去向只是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既遂之后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其对前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不会有什么影响。

32、“为了单位利益”和“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并重说这种观点认为,所谓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在以上两种研究方法中,第二种方法对于司法实践活动中正确判定单位犯罪有更好的指导意义,应该说此种研究方法作为评判标准能够解决许多场合下单位犯罪的认定。

但“为了单位的利益”也不是能够准确的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

从利益归属角度看,利益的归属其实是包括了为了单位的利益、为了个人的利益、既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及既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也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的四种情况。

5显然对于其他三种情况之中,存在单位意志的情形很好认定,但关于既不是为了单位利益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排除单位意思的存在。

对于“为了单位利益”的标准,有观点认为在单位集体研究时决定非法所得归属于单位,在实施后非法所得却被有关人员私分。

这种情况是决策者出于自己的非法目的,按照单位意志形成程序决策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6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仍然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赃物去向问题,以此来推测行为时的主观动机是不成立的。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这一评判标准作为认定程序有其妥善一面,但也必须认识到这话判标准有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扰。

吴英案件中,其辩护律师认为由于本案集资的主体是本色集团,集资行为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吴英是公司老总),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虽然部分存入个人账户,但由单位使用),所以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属于单位行为。

用途由个人决定并不能成为认定个人行为的理由。

从吴英的集资方式看,完全符合“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3黎宏.《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界定》.载《法学》2013年第12期.4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一期.5石磊.《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探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6石磊.《单位犯罪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18页定”这一评判标准,但司法判决其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说明在现今企业行为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这一标准并不能完全准确评定一行为的意志归属。

因为在今天的经济活动中,对于单位规模不同、经营方式、管理理念的差异可能会对一行为的意志到底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产生不同的评定方式。

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通常拥有复杂的政策决定程序,业务责任分散,单位领导往往不直接干预具体业务,而是授权给各个职能部门。

因此,即便自然人在单位业务活动中造成了危害,也常常因为难以认定危害结果和单位领导之间有什么关系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73、一人公司中单位意思的认定对于一人公司在刑法中的地位,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界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一是认为既然法律上确认的一人公司的存在,那么一人公司实施的所符合单位犯罪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二是认为虽然《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主体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人公司同事就具备刑法上的适格主体地位。

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使公司的目的无法具备异化的可能性,而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高度重合的,一人公司无法形成区别于股东利益的公司利益,所以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单一股东犯罪意志支配下的股东个人行为。

故在一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背景下,无法认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8还有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说,认为一人公司能否成立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一人投资一人经营的一人所有的一人公司,不宜认定为是单位犯罪;对于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有独立的公司账户可以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形成了一定组织结构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9笔者认为,如果仅以一个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进而认定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显然过于简单了。

单位的人格具有民法人格和刑法人格之分,这是源于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单位具有民法人格(如具有法人7杜文俊.《单位人格刑事责任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第115页8刘伟.《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认》.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9陈丽天.《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备了刑法人格。

10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股东一人完全控制公司,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的意思和单位的意思能否区分开来就成为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所在。

在否定说当中,该学说以一人公司的发展规模来判定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可是,从公司的发展形态来说,一人公司的发展必然经历初期阶段以及发展壮大阶段,因此以公司的发展形态来认证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显然也是不成立的。

我们不能排除独立的一人公司在发展为多人股东公司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

《公司法》64条规定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制度,且举证责任倒置。

笔者认为此条规定不仅不能成为肯定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证,反而从一定程度否定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可以为我们判断一人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单位犯罪提供了一个思路: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则所谓的一人公司实际上就是自然人犯罪;如果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则按照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层次的特征判断一行为的意思到底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从这一解释上看,我认为折中说更为合理。

三、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具体确定单位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它的意志来源于其成员的意思活动,其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但单位意志的形成具有客观的制约或影响因素,如单位的决策程序。

单位的运营和监督机制,单位设立的宗旨、目的和行为准则,单位的治理结构,单位的业务范围,企业文化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客观的因素。

因此,在认定单位犯罪中的意志归属问题上,我们应当首先明确的是单位犯罪中,到底是将自然人看作单位的附属品还是将单位看做自然人的附属品。

黎宏老师在对单位意志的具体确定中,提出了分领导层面和一般职工层面的评判标准。

1110刘伟.《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认》.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11黎宏.《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界定》.载《法学》2013年第12期.领导层面:一般情况下,应当看做单位自身的意思——肯定“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这一学说例外情况,如单位领导违反单位自身的目标、议事程序、监督机制等,导致业务活动中造成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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