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编制组2015年2月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总则 (2)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3)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3)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9)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2)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6)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8)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0)附录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2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
主城区以外各级城镇、用地特别紧张的旧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具体引用文件包括: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442-200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以及其它规范(详见附录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指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特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市场以及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4总则1.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2.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效率。
3.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现状设施分布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

附件三合肥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一、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
农业园区的农田整治要达到“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
种植业类园区要求土地平整,地块方正,朝向一致。
亩均配置沙石机耕路6米左右,主路宽4.5米,支路宽3.0米,两边衬砌路肩,农机具下田作业便捷;亩均配置排灌水沟(渠)10米左右,排灌分系,合理配置泵站、农电、库房等设施。
畜禽型园区要求畜舍排列整齐,结构合理,环境清洁卫生,配有沼气池,粪尿通过沼气处理或其它生态利用。
水产型园区要求鱼塘排列整齐,布局科学合理,水深符合养殖品种要求,鱼塘塘埂有护坡或驳坎,并有足够的宽度,不漏水,园区内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
电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
①特色种植园区:特色经济作物园区(含露地蔬菜和水生蔬菜)核心示范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区域性规模5000亩以上;大棚蔬菜园区(含草莓和食用菌)核心示范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区域性规模1000亩以上;②特色养殖小区:特色畜禽养殖核心示范基地年生猪、奶牛、肉羊、肉禽存栏出栏量分别达1万头、200头、400头和10万羽,区域性年存栏出栏量分别达5万头、800头、2000头和100万羽;③水产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区域性面积3000亩;④特色林木园区:苗木花卉和经果林核心示范基地面积分别达1000亩和500亩,区域性规模分别达3000亩和1500亩;⑤生态休闲观光园区:以种养为主的生态休闲观光园区,核心示范基地主导产业集中连片达300亩以上,区域性规模达1500亩以上;以苗木花卉和经果林为主的生态休闲观光园区,核心示范基地集中连片面积分别达500亩和300亩以上,区域性面积分别达1500亩和1000亩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科技应用水平。
园区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最新农业科技成果,主要生产技术居市内领先。
具有良好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发基地。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建筑风貌设计导则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建筑风貌设计导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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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包河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模板】

合肥包河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14-2020年)说明书包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4.10目录第一章总则 (5)1.1园区设立及审批过程 (5)1.2 规划依据 (5)1.3 规划范围 (6)1.4 规划期限 (6)1.5 规划背景 (6)第二章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 (15)2.1 扩区的必要性 (15)2.2 扩区的基础——自然条件 (16)2.3 扩区的基础——经济发展概况 (17)2.4 扩区的基础——现状建设情况 (18)2.5 扩区的基础——现状人口统计 (20)2.6 扩区的基础——现状道路情况 (20)2.7 扩区的基础——现状教育资源情况 (21)2.8 扩区的基础——现状重大项目分布情况 (22)2.9 扩区的符合性检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23)2.10 扩区的符合性检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24)2.11 扩区的符合性检查——《包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5)第三章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 (25)第四章总体发展思路 (35)4.1 发展条件分析 (35)4.2 规划核心任务 (38)4.3 规划指导思想 (41)4.4 规划原则 (41)4.5 规划定位 (41)4.6 发展目标 (42)4.7 发展规模 (44)4.8 实现途径 (46)第五章产业发展规划 (46)5.1 **市产业发展 (46)5.2 包河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现状 (49)5.3 包河工业园区产业定位 (50)5.4 产业发展策略 (50)5.5 产业提升发展策略 (56)5.6 主导产业发展 (61)5.7 其他产业发展 (62)5.8 限制发展项目 (63)5.9 禁止发展项目 (63)5.10 入区行业控制建议表 (64)第六章区域协调发展 (65)6.1 空间融合,引导功能梯度分布 (65)6.2 交通融合,构建低碳交通体系 (67)6.3 生态融合,构建绿色本底空间 (69)第七章空间布局规划 (70)7.1 紧凑城市理念 (70)7.2 总体空间布局 (71)7.3 居住用地和住房建设规划 (73)7.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 (75)7.5 工业用地布局规划 (83)7.6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83)7.7 包河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构成 (86)7.8 包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比例 (87)第八章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88)8.1 交通发展目标 (88)8.2 交通发展策略 (88)8.3 对外交通规划 (89)8.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89)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100)9.1 城市市政工程发展趋势 (100)9.2 给水工程规划 (101)9.3 排水工程规划 (102)9.4 供电工程规划 (107)9.5 电信工程规划 (109)9.6 燃气工程规划 (110)9.7 环卫设施规划 (113)9.8. 供热设施规划 (116)9.9 管线综合规划 (117)9.10 竖向工程规划 (119)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 (121)10.1 消防规划 (121)10.2 防洪规划 (122)10.3 人防规划 (123)10.4 抗震规划 (124)第十一章绿地系统规划 (126)11.1 绿化空间布局规划 (126)11.2 生态导控体系规划 (130)第十二章环境保护规划 (132)12.1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32)12.2 环境保护目标 (132)12.3 环境功能区划 (133)12.4 环境保护策略 (133)第十三章空间管制规划 (136)13.1 “四区”划定与空间管制 (136)13.2 “四区”分区管制要求 (136)13.3 城市红线管制 (137)13.4 城市绿线管制 (138)13.5 城市蓝线管制 (139)13.6 城市黄线管制 (139)第十四章规划实施保障 (140)14.1 打造平台 (140)14.2 体制机制创新 (141)14.3 组织实施 (142)第一章总则1.1园区设立及审批过程包河工业园区是**市四大城区工业园区之一,2002年9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筹建包河工业园区。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word资料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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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以下统称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
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提供的原始凭据进行核实,按月结算。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收费;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三、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全年资金补贴。
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二○○六年三月二日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序号│征收机关│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备注│├──┼─────┼─────────────────────┼──────────────────────────────────────┼──┤│ 1 │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 2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行费字〔1999〕103号││├──┼─────┼─────────────────────┼──────────────────────────────────────┼──┤│ 3 ││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费〔2005〕171号││├──┼─────┼─────────────────────┼──────────────────────────────────────┼──┤│ 4 ││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239号││├──┼─────┼─────────────────────┼──────────────────────────────────────┼──┤│ 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496号││├──┼─────┼─────────────────────┼──────────────────────────────────────┼──┤│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7 │药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77号────────────────────────────┼──┤│ 8 ││医疗器械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534号││├──┼─────┼─────────────────────┼──────────────────────────────────────┼──┤│ 9 ││药品审2005年度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先进批收费│计价格〔1995〕340号││├──┼─────┼─────────────────────┼──────────────────────────────────────┼──┤│ 10 ││新药生产初审费│计价格〔1995〕340号││├──┼─────┼─────────────────────┼──────────────────────────────────────┼──┤│ 11 ││GMP认证费收费│皖价费〔2004〕382号││├──┼─────┼─────────────────────┼──────────────────────────────────────┼──┤│ 12 ││药品检验收费│皖价费〔2003〕157号││├──┼─────┼─────────────────────┼──────────────────────────────────────┼──┤│ 13 │税务│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皖价费〔2002〕186号││├──┼─────┼─────────────────────┼──────────────────────────────────────┼──┤│ 14 │工商│开业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5 ││变更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6 ││年度检验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17 ││企业补(换)证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18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174号││├──┼─────┼─────────────────────┼──────────────────────────────────────┼──┤│ 19 ││商标申请注册评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1号││├──┼─────┼─────────────────────┼──────────────────────────────────────┼──┤│ 20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省政府秘函〔2003〕109号││├──┼─────┼─────────────────────┼──────────────────────────────────────┼──┤│ 21 │房产│房屋产权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2 ││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2〕595号││├──┼─────┼─────────────────────┼──────────────────────────────────────┼──┤│ 23 ││他项权利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4 ││白蚁预防工程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 25 │国土资源│土地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合政〔2003〕105号││├──┼─────┼─────────────────────┼──────────────────────────────────────┼──┤│ 26 ││土地登记费│财预〔2000〕127号;皖土(籍)字〔1988〕第147号────────────────────────────┼──┤│ 27 ││征地管理费│皖价房〔2002〕47号││├──┼─────┼─────────────────────┼──────────────────────────────────────┼──┤│ 28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市政府2002年第94次会议纪要││├──┼─────┼─────────────────────┼──────────────────────────────────────┼──┤│ 29 │林业│绿化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9〕336号;合价行费字〔2000〕10号││├──┼─────┼─────────────────────┼──────────────────────────────────────┼──┤│30 │园林│异地绿化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7号││├──┼─────┼─────────────────────┼──────────────────────────────────────┼──┤│ 31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皖政办〔2002〕80号││├──┼─────┼─────────────────────┼──────────────────────────────────────┼──┤│ 32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1996年省政府第75号令││├──┼─────┼─────────────────────┼──────────────────────────────────────┼──┤│ 33 ││房屋拆迁管理费│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34 ││工程质量监督费│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35 │劳动保障│劳动合同鉴证费│皖价房〔2001〕384号││├──┼─────┼─────────────────────┼──────────────────────────────────────┼──┤│36 ││变更劳动合同鉴证费│皖价房〔2001〕384号││├──┼─────┼─────────────────────┼──────────────────────────────────────┼──┤│37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9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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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
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五条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
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
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
具体见《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
表1 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米)(四)、道路设计要求1、园区内道路路幅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2、园区道路建设应按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管线位置一次建设到位;3、相关绿化、路灯、人行道(含道路无障碍设施)、消防栓等道路附属设施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4、统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隔离设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工业园内应有统一的街具设计;5、交叉口必须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6、优化公交站点布局设计,结合站点布局和停车布局综合考虑公交港湾式停靠并错位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尺寸需要结合道路等级及线路重复系数满足国家规范并按上限考虑。
设计公交港湾时需同公交部门协商,并在尽可能减少拆迁量前提下布设停车港湾。
第六条供水管网系统(一)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满足园区企业工业和生活等各类用水的需要。
(二)园区供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主要技术标准满足以下要求:1、管道规划及口径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2、管道材料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供水水质方面的要求;3、管道埋设深度:管顶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部分路段按照规划部门要求不小于1.2米;4、管道施工须由供水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管服务,并由供水管道专业监理公司监理。
第七条污水管网系统、雨水管网系统和城市防洪(一)园区应按照城市污水、排水、防洪规划制定,园区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园区综合开发计划,并按照城市排水、污水、防洪专项规划与园区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二)合理划分污水排放分区,提高园区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园区污水管网系统。
(三)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
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其自行排放。
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或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园区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排入城市水体。
(四)要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水利用率,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园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五)雨水系统应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园区应结合地形特点和水系分布情况,将各工业区排水分区调整为若干个雨水系统。
园区雨水排放不能影响周围区域的排水.城市防洪设施按百年一遇标准建设.(六)园区排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供电网络系统(一)各园区变电所选址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
园区内原则应按照每4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每20平方公里设置220KV变电所一座。
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2所示。
(二)各园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各园区核心区的变电所必须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内式。
(三)园区变电所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按照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
(四)园区供电线路原则上应随道路同步建设,并接入园区企业内部。
线路设置要求:1、沿道路要求每一公里设置一座开闭室,占地约375平方米,尺寸为15米×25米。
2、排管:(1)主干道按不小于24孔排管,尺寸为2.4米×2米(宽×深);次干道按16孔排管,尺寸为2.4米×1.6米(宽×深);(2)若与110kv变电所1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管材应选用玻璃钢管,其技术要求符合110kv电缆规范;(3)若与110kv变电所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应增加10kv 出线回路数排管;(4)辅排按8孔排管,尺寸为1.5米×1米(宽×深)(5)所有道路交口排管应沟通;(6)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3、过路排管:(1)新建道路:每150米~200米设1处过路排管,孔数为6~8孔;(2)改建道路:按实际情况实施;(3)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4、工井:原则50米设1处,若主排、辅排路径在快慢车道上,其工井均应预留管孔引至人行道侧50cm处并设置手孔井。
5、架空线路:按标准化线路设置,18米主杆,240绝缘导线,低压线路及过路线路均按入地处理。
第九条燃气管网系统(一)园区内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二)园区道路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各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划定位留设燃气及其它埋地管线的管位。
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位于道路的东或南侧;对重要道路,需要时还要考虑双侧预留燃气管位;(三)园区的燃气管道建设及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供热管网系统(一)工业园区的用热应当优先考虑城市热力管网,配套的热力系统应符合合肥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二)热源布局应结合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既要考虑目前急需的现状负荷,又要适当兼顾远期发展的负荷。
(三)热电联产热源为城市集中供热主要发展方向,坚持热电联产为主,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的原则。
(四)园区供热系统采用分区集中供热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供热分区间实现局部联网,互为备用。
(五)园区供热管网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应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主要技术标准满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热管网敷设方式应以“直埋”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架空敷设;管线布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力求平直,尽量选择人行道下敷设;穿越主干道和跨越河流及铁路时,采取顶管和随桥架空方式;适当考虑今后热用户的增加。
管道应予留三通,方便连接。
第十一条通讯及无线网络系统(一)工业园区路网建设过程中,应预留充足的弱电管网位置,并共同建设弱电管沟,其中主干道路20~30孔,次干道路15~20孔,支线道路10~15孔,弱电管网与相邻其它管网及交叉管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工业园区每隔300~500米应建设一个移动通信基站,以满足公共区域通信需求,基站天线可设置在建筑物顶部或在空旷地区建设铁塔,前者应预留30平方米的机房,后者应预留80平方米地块建造机房,基站天线与预留机房或地块间距应控制在100米以内,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设过程中应配合运营商同步建设内部移动通信网络,以满足建筑物内部通信要求。
第十二条环卫系统(一)园区内应按照园区产业布局要求确定建设合理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二)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1、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2、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km;(三)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业园区中公共服务、休闲娱乐、商贸接待以及园区居民生活集居地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公共厕所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置标准要求。
2、工业园区中生产、仓储物流等区域,公共厕所设置必须满足主、次干道每2.0 km长度设置一座厕所,支路每3 .0km长度设置一座厕所。
公共厕所建设可采取独立和混合建设两种,但均必须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出入口应直接对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消防系统(一)工业园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10~12平方公里设置一处,建设用地面积为2400~4500m2。
(二)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设在园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园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园区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三)室外消火栓应沿园区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