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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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物业使用的规范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维护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等所有形式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公共利益原则、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协商决策、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是向业主服务,而非代替业主做主。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绿化服务等。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对业主及使用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有关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情况,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举报,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业主权益,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其服务或商品。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准确并及时收取物业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合理合法,物业公司不得虚报、乱收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核算。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二)业主大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公共设施和其他附属物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社区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秩序,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业主自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⒈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

⒉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

⒊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口的安全控制、防火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⒋绿化的管理和维护。

⒌商业设施的管理和经营等。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⒈维修和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⒉清洁公共区域。

⒊安全巡查和管理。

⒋组织居民活动等。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有以下权利:⒈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⒉对违反规定的业主进行警示、调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⒊制定物业管理规则。

⒋签订合同。

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物业公司有以下义务:⒈保证服务的及时、规范执行。

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⒊定期向业主报告。

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⒌接受业主监督等。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以下权利:⒈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的制定。

⒊受益于物业管理服务。

⒋参与业主大会等。

第八条业主有以下义务:⒈缴纳物业管理费。

⒉遵守物业管理规则。

⒊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

⒋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⒌不得损害社区和其他业主的利益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有以下方式进行: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民代表进行监督。

⒉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⒊接受有关部门的投诉。

⒋其他相关监督措施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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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第16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2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

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

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十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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