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什么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新修订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全新修订的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主要内容
该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
- 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要求其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 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权益保护
- 强调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利,鼓励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公开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
- 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社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 加强对小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纠纷解决机制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
- 鼓励业主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倡和谐邻里关系。
结语
全新修订的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

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人数较多的,可以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新实施的物业管理制度,在许多地方进行了制度创新。
首先,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要点,为完善物权法治提供思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党的建设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实施。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模式。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治理结构,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依法享受和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的重大问题和公用部分的使用管理事项。
第六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住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章程、管理章程、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电子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范; (八)落实物业管理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1. 引言湖北省于2020年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解读。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全新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物业管理的定义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险、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的行为和活动。
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它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协商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4. 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新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5.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新条例对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物业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收取,不得擅自调整。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保险、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工作上,不得挪作他用。
6. 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渠道新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监督和投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7. 罚则和违约责任新条例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罚则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结论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社区的良好秩序。
2020年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规则

2020年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规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南京市的物业,保障业主的权益,南京市政府于2020年制定了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则。
二、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维修、安全等工作。
业主也有责任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2. 业主权益保障:物业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及时提供物业费用明细、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同时,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取费用。
3.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通知业主。
4. 绿化环境保护: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清理垃圾、修剪植物、防治病虫害等。
同时,禁止业主随意破坏和乱堆乱放。
5.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隐患,保证小区内的安全。
业主也有责任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小区的安宁。
6. 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对于投诉问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三、执行与监督1. 物业公司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建立与业主的沟通渠道,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问题,保证物业管理规则的有效执行。
四、罚则对于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损害业主权益、违反物业管理规则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物业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五、总结2020年南京市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则旨在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提升业主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当共同遵守规则,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
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
介绍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用于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法规。
本文档是关于2020年最新修订版的简要介绍。
主要内容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目的: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并强调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要求。
3. 物业服务合同: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程序,以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利益。
4.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明确了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6. 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物业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包括
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修订目的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
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结论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
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
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和居民
的利益。
同时,业主和居民也应了解并积极配合条例的执行,共同
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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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下文是2017年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
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
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
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
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
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
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