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水库移民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6.06•【文号】国办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
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
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aba9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fc.png)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bdf2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2.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1、大中型水库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
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
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
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
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
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0f15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3c.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07施行日期2000.12.07文号粤府办[2000]123号主题类别优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7000人,今年在惠州市博罗县试点,已安置606人,尚约有6400人需在明、后两年接收安置。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由肇庆市的四会市、高要市和佛山市的三水市各接收安置1200人。
2002年,由佛山市的高明市接收安置1000人,江门市的鹤山市接收安置900人,惠州市的惠阳市接收安置900人。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把接收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完成移民接收安置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七日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7000人,今年在惠州市博罗县试点,已安置606人,尚约有6400人需在明、后两年接收安置。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由肇庆市的四会市、高要市和佛山市的三水市各接收安置1200人。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国土资源(城区中心)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2x]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恢复征收耕地开垦费,现就我市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缴纳程序1、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
2、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地18元/平方米;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耕地开垦费征收方式。
在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经备案审批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前,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具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建房户自行就地缴入市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乡镇所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二、征收时间和工作要求1、凡已经受理,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在202x年12月31日前到局办理备案审核批准,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从202x年1月1日后,开始征收耕地开垦费。
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未到局办事大厅办理备案审批,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
2、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收,征收台帐应载明个人姓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和缴纳数额。
3、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户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经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批准,可暂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明收费行为和收费纪律1、实行收费公开。
各所(分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国土资源收费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及服务对象监督。
2、严格执收行为。
各所(分局)在执收过程中,必须详细向收费对象进行政策解释,主动出示收费依据。
3、严肃收费纪律。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收费的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水库移民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 的复函
【标 签】水库移民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农﹝1998﹞2号 【发文日期】1998-01-09 【实施时间】1998-0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高州市财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水库移民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高财 农[1997]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按现行政策规定,对水库移民再次建房,应 征收耕地占用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