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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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税字第206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税字第206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发布[87]财农税字第206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

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万元/亩。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部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按省20%、当地50%分成);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等140元/平米,2等120,3等100,4等80,5等64,6等56,7等48,8等42,9等34,10等28,11等24,12等20,13等16,14等14,15等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
耕地开垦费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22•【字号】鄂地税发[1999]148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48号1999年6月22日)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方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发现有些地方税政策不易把握,需进行明确。

据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关于新旧建筑物的界定问题。

对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不到一年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其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使用超过一年的(指交付使用超过一年,含一年),且装饰装修投资超过10万元的,按更改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调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一方出土地,一方(或多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其计税依据为建设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

直接投资者为纳税人。

(三)关于定向开发的征税问题。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并使用建设单位资金定向开发建设项目,是房屋开发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形式。

对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形式。

对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省地税局鄂地税发〔199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承接开发任务的房屋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具体缴纳方式为:按照建设单位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额和付款期预征,年度终了后,根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年度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开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管理费、利润)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未取得房屋开发资格投资征税问题。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单位:元/㎡地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武汉市/黄石市/江岸区50市区45江汉区50大冶市30硚口区50阳新县25汉阳区50十堰市/武昌区50市区45青山区50丹江口市25洪山区50房县20其中花山40竹山县20九峰40竹溪县20左岭40郧县20东西湖区40郧西县20汉南区35荆州市/蔡甸区35荆州城区45江夏区35其中:经济开发区35黄陂区35荆州区乡镇25新洲区35松滋市25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40石首市25中心城区50洪湖市2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40江陵县25中心城区50公安县25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50监利县25襄樊市/鄂州市/市区45城区45其中:鱼梁洲35建制镇35襄阳区城区35其他25襄阳区乡镇30荆门市/枣阳市30中心城区45宜城市30东宝区城区40南漳县25东宝区乡镇35保康县20掇刀区城区40谷城县25掇刀区乡镇35老河口30屈家岭管理区25宜昌市/京山县35西陵区45钟祥市30伍家区45沙洋县30点军区45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黄冈城区40猇亭区40黄州区城区40夷陵区城区30黄州区乡镇30夷陵区乡镇25武穴市30宜都市30麻城市25枝江市30红安县20当阳市30蕲春县30秭归县20黄梅县30长阳县20浠水县25五峰县20团风县20兴山县20罗田县20远安县20英山县20//龙感湖地区25孝感市/建始县20孝感市区40巴东县20孝南区城区40来凤县20孝南区乡镇30咸丰县20大悟县25宣恩县20孝昌县25鹤峰县20汉川市30神农架林区20云梦县30随州市/安陆市30城区40应城市30曾都区乡镇30咸宁市/广水市25温泉城区40天门市/咸安城区35城区40咸安乡镇25乡镇25赤壁市25潜江市/嘉鱼县25城区40通山县20乡镇25崇阳县20仙桃市/通城县20城区40恩施州/乡镇25恩施州城区30//恩施市乡镇20//利川市20//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下文是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后)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土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项目何时征收计费基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收取部门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时发生固定税额标准 20元—50元/㎡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21〕8号地税部门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契税税率为4%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190号令)地税部门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益转让取得收入减去土地出让、开发成本、税金等成本后余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为扣除项目,小于50%部分为30%,50-100%为40%,100-200%为50%,超过200%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地税部门征地管理费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耕1000亩其他2000亩以上0.7%;耕500-1000,其他1000-2000,按1.1%;耕100-500,其他200-1000按1.4%;耕100,其他200以下按1.8-2.1%,最高不超过2.8%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国土部门征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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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9-4-27 16:08:23
鄂财税发〔2008〕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O7]l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l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

财税〔2007〕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
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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