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合集下载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1995](44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1995](44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995年3月6日省土地管理局,各地、市、州、直辖市、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130号《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对“土地管理费”反映出不少问题。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规范“征地管理费”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的名称:原土地管理费即征用土地管理费。

今后统一使用“征地管理费”名称。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二、收费范围: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三、计费基数:征地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征地费用。

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即土地批租价格)不得列入计费基数。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路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

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运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运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6%。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6%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2.1%。

(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2.6%。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鄂自然资函〔2021〕188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年来,我省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增存挂钩”工作,加大存量地消化处置,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也存在政策规定不具体、处置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造成了影响。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推动历史遗留闲置土地有序开发和盘活利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3号令)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8〕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以用为先”原则处置闲置土地。

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实施达到动工开发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处置到位。

二、依法依规处置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且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按照闲置时长依法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

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分类处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式。

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监督转让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正文:----------------------------------------------------------------------------------------------------------------------------------------------------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确保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和基本建设收费事项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现就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类:社会事业发展用房。

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用房,城市市政及旅游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3000㎡以内的社区办公用房。

二类:工业企业生产、科研、仓储用房,以及“保障性住房”。

三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房。

以上三类未列入的重大项目和一类中的重点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二、收费标准“一表制”主要是规范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各项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上述三种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鼓励中介性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保障性住房执行标准对照随价文46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方式(一)凡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所有收费项目实行“一表制”告知,采取“统一范围、统一标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统一划转”的征收管理方式。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中心投资代办窗口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通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代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然后分解至各执收单位。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湖北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湖北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
等二
等三
等四
等五
等六
等七
等八
等九
等武汉襄樊黄石宜昌十堰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20161285435325远城区(包括东西湖、汉南、
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432襄樊市城区161310742襄阳区742枣阳市643宜城市643老河口市643谷城县543南漳县53保康县5432黄石市城区161310742大冶市65432阳新县543宜昌市城区1612108642宜都市6543当阳市6543枝江市65432远安县543兴山县532秭归县543长阳县5432五峰县532十堰市城区1612852丹江口市6432郧县52郧西县52竹山县52竹溪县52房县52荆州荆门黄冈孝感咸宁荆州市城区1610642松滋市642石首市632洪湖市632公安县532监利县5432江陵县52荆门市城区1612842钟祥市6432京山县6543沙洋县5432黄冈市城区129632麻城市6432武穴市642红安县5432英山县52罗田县52浠水县543蕲春县5432黄梅县532团风县532孝感市城区128632应城市6432安陆市643汉川市64云梦县52孝昌县53大悟县52咸宁市城区129752赤壁市642嘉鱼县532通城县532崇阳县532通山县532鄂州16128642恩施恩施市城区12108642利川市6432建始县532咸丰县5432巴东县52宣恩县532来凤县532恩施鹤峰县532神农架林区54随州随州市城区12108642广水市654天门10642仙桃1084潜江1084建制镇及工矿区2。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万元/亩。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部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按省20%、当地50%分成);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等140元/平米,2等120,3等100,4等80,5等64,6等56,7等48,8等42,9等34,10等28,11等24,12等20,13等16,14等14,15等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
耕地开垦费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1
武政规〔2009〕9号
2
城市房屋拆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 迁管理费 政府收取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3
水利建设基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 金 政府收取
财综〔201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湖北 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
4
征地管理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 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7
土地复垦费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8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 办法》、《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0.60-2.25万元/万平方米
8
土地闲置费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闲置费=用地面积*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一般建设用地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 84号、武价函[2000]74号 2、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 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费率 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 费率按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计算
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 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 业; (二)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 (三)个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 (四)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 (五)三峡工程坝区内的实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 收费、建筑 的测绘机构 物放线测绘 收费 卫生监督防 市卫生监督所 疫费

各个地方对土地一级开发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各个地方对土地一级开发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问题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

营改增以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一)河北省解释口径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二)北京市解释口径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17日)》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三)安徽省解释口径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东西湖汉阳洪山江岸江汉硚口青山武昌4级
黄石(黄石港西塞山)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6级
荆州(沙市荆州)宜昌(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7级
十堰(茅箭张湾)8级
鄂州鄂城区潜江市仙桃市武汉江夏区为9级
黄冈黄州区孝感孝南区武汉蔡甸黄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山下陆)鄂州华容荆门东宝10级
武汉(汉南黄陂新洲)鄂州梁子湖天门市为11级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勘测费
武汉220,花山实际支付160-180
土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时发生
固定税额标准
20元—50元/㎡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08〕8号
地税部门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52号
国土部门
土地复垦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按破坏土地面积
采矿砖瓦1.5-2.25万/公顷;废弃地1.2-1.5万/公顷;废弃工程0.9-1.2万/公顷;其他0.6-0.9万/公顷
鄂政发(1999)52号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
财政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
契税税率为4%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190号令)
地税部门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益
转让取得收入减去土地出让、开发成本、税金等成本后余额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为扣除项目,小于50%部分为30%,50-100%为40%,100-200%为50%,超过200%为60%
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5号)
国土部门交易服务中心
土地评估费
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
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100万以下(含100),4%;101~200,3%;200-1000,2%;1000-2000,1.5%;2000-5000,0.8%;5000-10000,0.4%;10000万以上,0.1%。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11.9)
国土部门
新菜地开发基金
占用蔬菜地的建设项目
菜地占地面积*1.5*征收标准
鄂价费字(1992)130号,武汉市0.7-1.5万元/亩,省辖市0.5-1万元,县级市县城关镇0.3-0.5万元。
【加强蔬菜产销通知:大城市,长期保留区,6万;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区,5万;控制征用、占用区,3万。中等城市,分别按每亩4万、3万、2万元的标准征收。县(市)郊区,1至2万。】未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
耕地开垦费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国土部门
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的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鄂价费字(1990)130号规定同类地年产值1-2倍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
地税部门
征地管理费
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
耕1000亩其他2000亩以上0.7%;耕500-1000,其他1000-2000,按1.1%;耕100-500,其他200-1000按1.4%;耕100,其他200以下按1.8-2.1%,最高不超过2.8%
鄂价费字(1990)130号
国土部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按省20%、当地50%分成);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等140元/平米,2等120,3等100,4等80,5等64,6等56,7等48,8等42,9等34,10等28,11等24,12等20,13等16,14等14,15等10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土部门
土地交易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租赁)、转让;
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10以下(含10),2.5%;10以上至100(含100),2.0%;100以上至500(含500),1.2%;500以上至1000(含1000),1.0%;1000以上至5000(含5000),0.8%;5000以上,0.65%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
国土部门
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 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