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计算三种方式案例分析与比较
通过案例学外贸详解国际贸易出口报价核算公式

通过案例学外贸详解国际贸易出口报价核算公式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报价是指贸易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所提供的价格和相关条款。
出口报价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贸易公司的利润和竞争力。
因此,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出口报价的核算公式十分重要。
一、成本核算公式:1.出口指导价=成本价+管理费+税金+利润出口指导价指的是根据成本核算后计算出来的出口产品价格,它包括了成本价、管理费、税金和利润。
成本价是制造、采购和加工产品所需要的成本,管理费是指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固定和变动的费用,税金是指出口产品可能需要支付的各种税款,利润是贸易公司希望从销售产品中获得的回报。
2.成本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其他费用成本价指的是制造、采购和加工产品所需要的直接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和其他费用。
原材料成本是指制造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的成本,加工费是指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所产生的费用,包装费是指将成品进行包装所产生的费用,运输费是指将成品运输到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一些不可归入其他类别的费用。
3.原材料成本=原材料单价*数量原材料成本是指制造、采购和加工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的成本。
计算原材料成本的方法是将原材料单价与所需数量相乘。
4.加工费=加工单价*加工量加工费是指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所产生的费用。
计算加工费的方法是将加工单价与加工量相乘。
5.包装费=包装单价*数量包装费是指将成品进行包装所产生的费用。
计算包装费的方法是将包装单价与所需数量相乘。
6.运输费=运输单价*数量运输费是指将成品运输到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
计算运输费的方法是将运输单价与所需数量相乘。
7.其他费用=其他费用1+其他费用2+其他费用3+...其他费用是指一些不可归入其他类别的费用,包括一些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出口报价核算公式:1.净利润=出口指导价-成本价净利润是指贸易公司从销售产品中获得的利润。
计算净利润的方法是将出口指导价减去成本价。
【精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其比较分析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其比较分析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其比较分析摘要:在日常的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正确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优缺点有利于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而本文在介绍三种常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对这三种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 ; 结算方式 ; 比较分析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指的是不同的国家之间发生贸易关系需要进行货币收支而产生的结算和收取支付过程。
国际结算方式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途径和渠道。
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是要解决资金、外汇等问题,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三种,即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
这三种结算方式中最广泛的一种是信用证结算。
1.1汇款结算汇款作为一种比较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是当前最主要国际贸易交易结算方式之一,并且在现代的进出口贸易交易当中的应用也是十分广泛。
汇款对于很多人来说已是非常熟悉的,它的主要形式是付款人把相应款项通过银行来使用多种方式的支付工具汇给收款人。
汇款中最常用的三种方式是票汇、电汇以及信汇。
电汇相比于其它两种使用更频繁。
按照电汇的本质可以将其分为前T/T和后T/T两种,卖方在发货之前就已经收到买家的预付货款,之后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要求的时间,把货物商品发给买家,这种电汇方式称为前T/T。
前T/T属于一种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一种结算方式。
后T/T则和前T/T方式相反,这种电汇方式是对买方较为有利,就是合同签署完成之后,卖方要先将货物发送给买家,买家在收到货物之后再将货款汇给卖家的一种货到付款的形式。
现代贸易交易市场当中,还有另外一种后T/T结算形式,买家先支付给买家30%的定金,然后卖方工厂开始加工生产货物,等到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险卖家支付剩余的70%货款,这种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1.2托收结算我国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结算中,托收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结算形式,托收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光票托收以及跟单托收,一般常使用的是跟单托收。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方式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方式案例分析传统贸易方式与新兴贸易方式之间的转变一直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分析不同国家和行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方式,并讨论其优势和劣势。
首先,我们来看中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是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
以手机制造业为例,中国的手机厂商通常会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以获取海外市场份额。
这种出口模式有助于中国手机厂商大规模生产,降低成本,并实现国际竞争力。
然而,这种出口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如产品质量缺乏监管、利润较低、对海外市场需求波动敏感等问题。
相比之下,新兴的贸易方式中,跨境电商模式正在快速崛起。
以中国的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其旗下的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等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在线零售平台之一。
跨境电商模式突破了传统贸易方式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面向全球市场。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了贸易壁垒、提高了产品的全球触达率,同时也增加了跨境贸易的规模和效率。
然而,跨境电商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如物流、支付、海关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另一个例子是以德国为主导的高端制造业,其采用的是技术输出模式。
德国的汽车制造业以精密工艺和卓越品质而闻名于世,通过技术输出将其产品销售到全球市场。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德国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输出获得更高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竞争力,并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然而,技术输出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如技术泄露的风险、知识产权的保护难题等。
最后一个例子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跨国公司模式。
美国跨国公司通过在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或者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全球资源的整合和价值链的优化。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各国的资源和市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销售和服务能力。
然而,跨国公司也面临着管理难题、文化差异等挑战。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家和行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
传统贸易方式仍然是许多国家的主要选择,但新兴的贸易方式如跨境电商、技术输出和跨国公司模式也正在不断发展壮大。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_[全文]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_[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df26aec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c.png)
国际贸易三种常见收付方式的风险分析国际贸易支付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的收付。
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费用负担。
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尽量选择对收付双方都较为公平合理的支付工具和收付方式。
(一)三种收付方式简介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
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
33></a>.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二)结合案例分析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风险1.汇付。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

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FOB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CFR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预期利润CIF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预期利润FOB=(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1-预期利润率)FOB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CFR=(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CFR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CIF=(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CIF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案例分析题:吉信贸易公司收到爱尔兰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进货总价为90×6000=540000元;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港杂费900元,其它各种费用共计1500元。
吉信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两个月,银行手续费率为0.5%(按成交价计),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海运费:大连~都柏林,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包括3%佣金。
若吉信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额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00:1,试报每双军靴的FOBC3、CFRC3、CIFC3价格。
实际采购成本=进货成本×[1-退税率÷(1+增值税率)]=90×[1-14%×(1+17%)=79.2308元/双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区港杂费+其它费用)+进货总价×贷款利率/12×贷款月份=3×6000+(12000+350+150+900+1500+540000×8%/12×2=18000+14900+7200=40100元。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分析计算1、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
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 答:CIF合同总金额(发票金额)应为1.8×60000=108000(美元)应付保险费按投保金额×保险费率计,为10800×110%×(0.3%+0.4%)=831.60(美元)FOB价为:108000-5000-831.6=102168.40(美元)2:我一公司对外报价为FOB价每公吨500美元,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IF伦敦含佣金5%,保险费率合计为1%,保险加成率为10%,国外运费每公吨50美元,则我方应报价多少?(保留到整数位)答:CIF:500+50+500`110%`1%+500`5%=585(美元)6:我方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
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磅,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报价,应为何价?答:①FOB净价=CFR价-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1150- 170= 980(英镑)②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8:国内某公司按CFR价格进口一批货物到上海港,总金额为10000美元,特约保险费率为10%,平均保险费率为8%,则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按FOB价格出口则保险金额为多少?答: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10000×(1+10%)=11000(美元)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保险费率+特约保险费率)=10000×(1+10%+8%)=11800(美元)9:我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1000箱,经香港中转,用纸箱包装,每箱毛重50千克,体积为0.06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W/M10级,基本运费为400元人民币,加燃油附加费29%,绕航附加费18%,则应付多少人民币运费?(100港元=80元人民币)答:0.06>0.05,用体积吨。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国际贸易是指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各种案例也在不断涌现。
在本文中,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和解答,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践和挑战。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背景:美国政府决定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作为应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知识产权侵犯的措施。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战的问题。
美国认为中国存在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侵犯的问题,因此采取了加征关税的措施。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贸易摩擦升级,对双方的经济都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加征关税还可能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的报复措施,进一步加剧全球贸易紧张局势。
解答: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对话和谈判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侵犯等问题。
同时,各国也应该加强国内的改革和创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应对国际贸易的挑战。
案例二:英国脱欧对欧盟贸易的影响背景:英国决定退出欧盟,引发了对英国与欧盟之间贸易关系的担忧。
分析:英国脱欧对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英国将失去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准入权,可能导致英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和服务面临更多的贸易壁垒和关税。
其次,英国退出欧盟后,需要重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谈判贸易协议,以保障其国际贸易利益。
最后,英国脱欧还可能导致投资和人才流动的减少,对英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解答:英国脱欧后,英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与欧盟的贸易协议,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英国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寻找新的贸易机会。
此外,英国还应该加强国内经济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竞争力,以应对脱欧带来的挑战。
案例三:跨境电商的发展与挑战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物流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分析:跨境电商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跨境电商可以降低贸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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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报告课程: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组员):姜井森(钰)学号: 2年级班级:11 国贸本科三班指导教师:谭文华2013年4月10日一、国际贸易计算汇款案例分析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
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
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
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
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
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
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
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
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
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二、国际贸易计算托收案例分析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
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
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
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案例二: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但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
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结合托收的实现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托收统一规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就本案事实,从整体上可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复代理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
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即代收行)。
”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
”“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
”“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代理向该指定的托收行递交商业单据。
”1978年和1995年,国际商会又两次修订该规则,并改用现名。
修订后的规则在其定义部分规定“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第三条规定“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1、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
2、由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
上述改动完全符合托收的本质属性,因为托收虽然需利用银行服务,但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作担保的结算方式,托收行毫无必要在委托人已提名代收行的情况下另行强制委托人接受由托收行选择的代收行。
另一方面,上述改动使代收行在托收中的定位更趋合理。
原规则将代收行定义为接受托收行委托办理业务的代理行,这难免使人得出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的结论。
目前流行的关于托收法律关系的学理观点,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新规则对代收行的定义着重剔除了“接受托收行委托”的提法,改用“参与办理”的提法。
这一改动与托收实务中代收行向受票人(买方)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并非以银行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人名义的做法相吻合,从而排除了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委托人、存在两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可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托收制度本身已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也应促使法律界对托收法律关系的认识发生相应的变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因此构成共同代理关系。
其法理依据是符合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同时代理委托人处理同一(或同一类)事务这一法律特征。
持这一观点者,把“同时”广义理解为某一期间,各代理人的行为可以有先后,但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将委托人与托收行、代收行的关系认定为共同代理关系有失偏颇,因为代理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订有委托合同,委托人直接授予全体代理人以代理权。
托收业务中的委托人显然没有直接授予代收行以代理权,因此认定为共同代理缺少法理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同了上述案例二法院的认定,即是一种复代理关系,其法理依据是符合民法关于复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但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2、需有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3、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从托收的操作过程看,托收是由委托人委托、托收行接受委托、托收行转委托代收行并告知托收指令、代收行按指令收款等行为组成,其中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指定代收行是完成托收的必经环节,因此从整体上可以认为托收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征。
但是有两点需要指出:1、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复代理的规定,但其承认委托人拥有直接起诉代收行的权利。
本文所举的案例一证实了这一点。
2、对代收行的指定有按照委托人的提名指定或由托收行自行指定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前者更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征,而后者一般是依据银行间的协作关系,故不宜认定为复代理。
无论对托收法律关系如何定位,均不应排斥委托人直接对代收行的起诉权。
“代收行是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托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服务的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
”《托收统一规则》的这两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委托人可否直接起诉代收行,但从其对代收行的定位和风险承担角度分析,允许委托人直接起诉代收行并不违反其立法本义,且有利于平衡委托人承担风险与行使司法救济途径受限制的矛盾。
三、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2.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8.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进口商验单后付款。
10.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以提货。
此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按照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
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
如果外贸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楚香港公司的资信情况就可以避免这次的损失了。
2.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
如果外贸公司可以及时的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
其应该在发现不符后就及时向香港银行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4.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