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5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矿法人代表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
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井下探放水 矿井防治水技术
地表水防治 顶板水防治 底板水防治 老空水防治 水体下采煤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注浆堵水 井下排水系统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原第四条。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 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 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 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 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 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 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 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防治水规范——精选推荐

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和《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新汶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领导及部门责任1、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研究,分析矿井水害隐患,保证矿井在防水工作中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保证矿井水害隐患排除。
2、生产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矿长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各分管副矿长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
3、矿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矿井水害隐患进行定期排查预报,制定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及质量控制、工程总结报告等。
4、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督促、检查与防治水有关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5、矿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
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
6、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1)矿地测部门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水文观测和水情水害预报,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措施和防治水资料的收集整理,根据生产接续,随时准确掌握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及时分析水情、提供水情水害预报。
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检查、督促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会同技术、安监等部门排查水害,提出水害处理措施,督促、检查现场落实;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雨季“三防”计划;负责矿井水文观测系统的完善、定期观测分析,防水设施状态的巡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 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 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 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Alb100%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 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 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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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3-10 点击次数:124 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签发单位: [2004年11月16日]
-------------------------------------------------------------------------------- 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突出煤矿安全监察重点,促进防治水工作,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
全。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并参
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突出《
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中的防治水工作重点,并作为配套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细则实施专项监察,专项监察结果纳入
年度煤矿安全程度总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必须配备防治水
专职人员。
第四条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煤矿企业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至少配备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
第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
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
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
理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
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
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
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
相邻矿井认可。
第十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
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
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
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
距离不得小于60m。
(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
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
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
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第十二条矿井地质报告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
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
前三个月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
天内提出。
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
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十五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
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
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
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第十七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
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
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
压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
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已失去建水
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
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
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二十三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
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