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光碟罪名不一(附判决统计)
案例两张光碟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产品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然而,在享受数字产品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两张光碟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案例概述某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张名为《高清电影大集合》的光碟。
在使用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光碟中的部分电影并非正版,且部分电影存在画面模糊、音质不佳等问题。
王先生遂向光碟销售商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光碟销售商及光碟生产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退还购碟款,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类型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类型。
2. 光碟的知识产权问题(1)著作权:光碟中的电影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在本案中,光碟中的部分电影并非正版,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
(2)专利权:光碟的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专利技术。
如果光碟生产厂使用了他人专利技术,则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
(3)商标权:光碟上的商标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如果光碟上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则可能构成侵权。
3. 案例分析(1)王先生与光碟销售商之间的纠纷:王先生购买的光碟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电影并非正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且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王先生与光碟生产厂之间的纠纷:光碟生产厂可能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光碟销售商退还王先生购碟款,并赔偿损失。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失误

笔者是一名执业律师,在前不久办理的一非法经营案件中,担任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该案的审理结果,并参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总第107期))一案的审理结果,得出一结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合理。
一、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1、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论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 1 年第 4 0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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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盗版音像制 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 罪
张健 李 姗姗 贺 洪 波
法条竞合关系 , 应择一重罪处断。笔者认 为这种观点值得商
榷 , 文认为 , 售 盗版音像 制品 的行为不 属于刑 法第 25 本 销 2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空 白条 款 , 这 这 无 疑是一种立法技术 。 客观地说 , 这一规定也并非一无是处 ,
条第四项 中规定 的 “ 其他严重 扰乱市场秩 序的非法 经营行 为” ,并且刑法第 2 1 8条和刑法第 2 5条之 间不存在法条竞 2 合 关系。
行 为人销售盗版音像制 品的行 为如何定性 , 在刑法理论 界和司法实践 中都不无争议 。一种 观点认为 , 结合相关司法 解释 , 销售盗版音像制 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2 5条第 4款规 2
法经营证券 、 期货 、 险业 务的 , 保 或者非法从事 资金支付结算 业务的 ;四) ( 其他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 为。 毋 庸置疑 , 2 5条第 四项 的存 在 , 第 2 使得非法 经营罪并 没有摆脱其前身投机倒把 罪 口袋罪 的恶名 , 依然是一个 口袋 罪。 可能是考虑到市场 经济建设 当中难以预料到许多商业行 为对市场经 济秩 序的危 害 , 当时 的情况下也不 可能将非法 在
内容 摘 要 : 刑 法 第 3条 明确 规 定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情 况 下 , 须 对 第 2 5 第 4款 规 定 的“ 他 严 重扰 乱 市 场 秩 序 在 必 2条 其 的 非 法 经 营行 为 ” 行 合 理 解 释 , 样 , 能 明确 法条 的含 义 以便 司 法 适 用 , 能 限制 口袋 罪 的 范 围 以保 障人 权 。 非 进 这 既 又
贩卖盗版书籍立案标准

贩卖盗版书籍立案标准专家导读当销售盗版书的金额到达十万元就会立案侦查的,同时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时也是会根据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处罚,当犯罪分子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书籍时,一般情况下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时也是会处以一定的罚金。
一、销售盗版书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要个人销售盗版光碟的金额达5万元,或查获盗版光碟500张以上,就能定罪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按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只有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最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相比较,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更有利于打击盗版,也只有加大对盗版光碟销售的刑事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更有效地规范音像销售市场。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盗版书”违法所得巨大的,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其中第四项就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盗版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贩卖盗版书籍立案标准 2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销售者明知是盗版的图书仍予以销售的,是侵犯了的著作权。
公安部公布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典型案例近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近万人,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
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制假售假犯罪的危害性,公安部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国内最大的彩虹糖制假案该案以彩虹糖为主要涉案商品,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
警方查获假冒彩虹糖7.5吨,并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该犯罪团伙将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加工后制成假彩虹糖,再用网店销售,利润高达200万元。
案例二:抄袭品牌注册商标案该案以抄袭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为主要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
犯罪团伙从海外购买假商标,并在国内注册,优先权被确认后,通过向网店、餐饮店等出售标有假商标的商品,牟取暴利。
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500个。
案例三:制假售假电影光盘案该案是公安部长期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
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查获制假售假光盘1000万张,涉及国内外近千种影视作品。
该犯罪团伙通过购买盗版影片,再加工制作成具有标准影视光盘的假冒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对正版影片市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例四:网络虚假销售药品案该案是公安部近期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动中的一个重要案例,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虚假宣传和推销手段,在网站、微信、QQ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药品,涉及众多常用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缴获假冒药品20箱。
公安部表示,制假售假犯罪不仅损害了广大的消费者权益,而且还对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因此,全社会都应增强对制假售假犯罪的警惕性,共同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环境,保障全民身体健康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公诉
【发文字号】沪高法刑二[200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01.16
【实施日期】200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
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刑二[2006]1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一、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分院公诉处、二审处,各区、县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刑庭,各区、县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处):
现将《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在试行该意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高院刑二庭和市检察院公诉处。
附:《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附:
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

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你是否也对这个问题充满了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起看看吧。
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先,根据盗版光盘内容看涉及哪个罪名。
然后,依此罪名,根据盗版光盘的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贩卖盗版光碟,盗版光盘的内容没有涉及煽动分裂国家、歧视少数民族、淫秽等,其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
⼀、根据盗版光盘内容确认罪名1、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煽动分裂国家等,罪名涉及第⼀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2、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罪名涉及第⼆百五⼗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本罪根据情形、后果⽽定。
3、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淫秽的,罪名涉及第三百六⼗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根据数量、获利定罪。
其中,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百⾄⼆百张(盒)以上以本罪论处。
另,根据数量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4、盗版光盘的内容没有涉及上述内容的,罪名涉及第⼆百⼀⼗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百⼀⼗⼋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刑法》第⼆百⼀⼗⼋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百⼀⼗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4)第六条以营利为⽬的,实施刑法第⼆百⼀⼗⼋条规定的⾏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第四条 以营利为⽬的,实施刑法第⼆百⼀⼗⼋条规定的⾏为,个⼈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识产权法案:盗版音乐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盗版音乐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分析案例名称:音乐盗版引发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事件一:假冒音乐发行商盗版专辑时间:2005年4月细节:2005年4月,音乐市场突然涌现了一批由假冒音乐发行商发布的盗版专辑。
这些专辑被伪装成知名音乐制作公司发行的正版作品,并在各大音乐平台广泛流通。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正版音乐发行商纷纷举报和起诉了这些盗版音乐发行商。
经过调查,相关部门确认了这些专辑的盗版行为。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该法的规定,盗版音乐发行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分析:正版音乐发行商通过起诉盗版音乐发行商,提出了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销售额损失、声誉受损以及法律费用等。
音乐市场上,盗版市场的兴起导致正版音乐销量下降,直接引起销售额损失。
此外,因为盗版音乐的质量参差不齐,毁坏了原创音乐人的声誉,造成声誉受损。
最后,正版音乐发行商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得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增加了法律费用。
事件二:网络音乐盗版网站被查封时间:2007年8月细节:2007年8月,一家盗版音乐网站被相关版权部门查封,该网站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传播并免费提供了许多热门音乐作品。
该网站通过盗版音乐获取了大量的访问量和广告收入。
版权部门介入后,此网站被迅速关闭,并对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
法律责任分析:盗版音乐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传播音乐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制止侵权行为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相应地,盗版音乐网站应承担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分析:受侵权的著作权人在此案中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因盗版行为而造成的音乐销售额骤减、广告商损失以及名誉和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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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光碟罪名不一(附判决统计)销售普通盗版光碟罪名不一(后附判决统计)一、常见案情购买大量的盗版普通光碟(非淫秽光盘)予以销售时被查获,只查获大量的盗版光碟正在销售,以往的销售金额和情况无法查实。
二、争议罪名:(即便有司法解释,实践仍裁判不一)罪名1:《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违法所得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2:《刑法》第二百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涉及的相关解释及依据: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行为。
批复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一条: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解释4: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法【2011】3号:“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4月1日施行):著作权包括....(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解释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2016年)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三、实践中仍判罚不一致1、从裁判文书网中进行统计,在二审终审裁判文书中,都认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并且绝大部分认定了犯罪未遂,广东省是典型代表,涉案也多。
2、在一审判决中,绝大部分认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未遂)。
极少部分经检察院指控认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法院也同样认定该罪名,以上海基层为典型代表。
3、有一起案件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再终字第5号:一审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罪,后经中院指令再审认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于无法证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而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
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终审维持原判认为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理由: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表述的“复制发行”虽然中间没有顿号,但根据之后的司法解释,“复制发行”系“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发行”根据两高一部的解释,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为,又根据司法解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不认定其他罪。
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理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法条本身看,两者的立法目的和保护的客体不尽完全相同,设立侵犯著作权罪,旨在于打击那些未经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人许可而复制,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而设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在于打击没有复制,只是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后者所保护的还涵盖了市场内贩卖销售正版作品的经营秩序;其二,发行行为可以包含“批发”、“零售”行为,但不能倒推理解“批发”、“零售”行为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复制发行”的行为。
“复制”是“发行”的前提和手段,“发行”是“复制”的目的和结果,两者相互依存,譬如仅只是单纯的复制而不将侵权作品分散出去的行为,明显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四、实务解析1、《司法解释》多次规定是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角度作出的解释,符合立法的愿意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罪名。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规定,发行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即著作权人享有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显然,著作权人是否出售自己的作品是作为发行权受到独立保护的,有人认为行为人没有复制侵权品,而单纯的买入他人已经复制好的侵权品进行出售的行为貌似没有十足的侵犯著作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发行权甚至比复制权还需要保护,因为发行意味着实际进行了变现侵犯。
从这个角度理解,司法解释多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复制发行”解释成为“复制、发行”是符合保护著作权权利的立法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解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讲到: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较复杂,有单独的复制行为,有复制并出租的行为,有复制后向特定人销售的行为,也有单独的发行行为,还有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经研究认为,复制权和发行权都是法律规定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管是实施复制行为,还是发行行为,或者是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角度考虑,《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应当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三条其实对这个问题已有了规定,考虑到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仍有争议,《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2、盗版光碟被查获的数量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从实践判例情况看,多数判决都认定了未遂,但仍有少数判决认定了既遂。
一般而言,主要评价是“出售”行为的,应以实际出售为犯罪既遂,实践中实际出售的基本上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以查获的数量认定时应认定犯罪未遂。
这跟“经营”行为相区别,比如非法经营罪,经营的行为包括了“买入”、“囤货”、“转移”、“卖出”等行为,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被查处都应当认定为“经营中”,即便没有实际销售出去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司法人员对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也有待于加强。
从实践判决情况来看,自从司法解释多次进行解释后,实践中基本上趋于统一,绝大部分对此类情况按照司法解释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这也是正确的。
但仍出现一部分视多次《司法解释》于不顾自行理解的情况,随意性较大。
其中有部分思想认为这种像出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并不恶劣,甚至认为是“利民”行为,导致认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去适用轻罪。
实际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应该大力打击“发行”环节,“发行”环节是侵权走向变现的重要环节。
4、应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立法完善。
实践中由于销售此类商品跟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重叠,导致被架空。
应对其进行立法修改。
五、附研究判例1、再审被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再终字第5号2、检察院指控罪名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审法院改判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2)衢龙刑初字第144号(未遂)3、二审均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广东为代表)(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刑终字第10号(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44号(既遂)(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号(未遂)(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2号(未遂)(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7号(未遂)(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7号(未遂)(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7号(未遂)(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号(未遂)(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未遂)(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6号(未遂)(1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0号(未遂)(1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刑终673号(未遂)(1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22号(未遂)(1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65号(未遂)(1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49号(未遂)(16)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390号(未遂)(17)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刑终字第737号(未遂)(18)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刑终字第116号(未遂)(19)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知刑终字第1号(既遂)(20)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刑二终字第267号(既遂)(21)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刑终131号(未遂)(2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71号(未遂)(2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二终字第32号(24)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1刑终22号(25)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刑终字第6号(未遂)4、检察院指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审法院维持该罪名(上海代表)(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3230号(未遂)(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刑(知)初字第107号(未遂)(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刑(知)初字第55号(未遂)(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刑初字第1635号(未遂)(5)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刑(知)初字第103号(未遂)(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刑(知)初字第125号(未遂)(7)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普刑(知)初字第26号(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