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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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14•【文号】法[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3.10.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14日法[200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切实为明年“两会”的召开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今年年底以前,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现在起至明年“两会”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工作,特别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底前至少安排1-2次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

在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工作。

二、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应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社会反响强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为主。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上述案件庭审排期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人大代表发出旁听的邀请,同时要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类型的选择。

三、每次庭审结束后,可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等工作情况。

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向人大代表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对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为了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
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
成侵犯著作权罪。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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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0号文件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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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9号各省、白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第三册同步习题: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步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第三册同步习题: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步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五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基础过关练题组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2020山东济南历城二中高一月考,改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下列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正确的是( )①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②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③人民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④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④→②2.(2019江苏常州高级中学高一期中,改编)每年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在北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下列有关全国人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C.全国人大有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D.全国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3.(2020湖南高二学业模拟)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 ( )A.立法权B.监督权C.任免权D.决定权4.(2020山东省实验中学高一月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 )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0浙江台州高三质量评估)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 )①行使审议权②能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③行使决定权④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A.①④B.③④C.①②D.②③题组二肩负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6.作为人大代表,首先要能“代”——代表人民,为人民办事;其次要善于“表”——充分表达人民的意愿和呼声。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专家在线调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重视和推进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学界专家学者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为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制度渠道、构建参与机制。

一是我国很早就建立了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由此法学专家、律师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协助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专家学者、律师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保障。

正如您建议所提,司法案件调解的有效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尤其是对诉外调解而言,司法确认更是提高其纠纷化解效力和权威的重要程序保障。

为充分发挥诉外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诉前分流作用,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于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

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和健全专家学者、律师参与调解的程序规则。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提出“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9.07•【文号】法发[1998]16号•【施行日期】1998.09.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法院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步骤、措施,切实严格执行。

《办法》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文件,也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基本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办法》后,送请当地人大、政协的各负责同志阅知,并召开座谈会,通报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请他们按照《办法》监督法院的工作。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纪律处分的原则第一条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四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民法院办理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作的规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作,进⼀步提⾼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录清单逐⼀进⾏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完全不属于⼈民法院⼯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部分内容不属于⼈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协商调整。

第五条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的情况,于调整⼯作完成后⼀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

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起三⽇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交办。

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作提出要求。

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

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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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发[2005]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12.2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
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5]27号)
本院各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目录清单逐一进行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
(一)完全不属于人民法院工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部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
(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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