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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它的签订对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及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女职工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障和利益保护的特别性合同。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薪酬福利: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保障女职工在薪酬福利方面的权益。

2.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3.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加班安排、休息日安排等内容,保障女职工的合法休息权益。

4.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的承诺和保障措施,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不受性别歧视和性骚扰。

5.其他权益保障: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女职工的其他权益进行保障,如生育保健、职业发展等方面。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代表参与协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当分别确定代表参与协商,确保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意见。

2.协商内容和达成协议:双方代表应当就女职工的薪酬福利、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等内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

3.起草合同文字: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代表应当起草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文字内容,确保内容符合协商的意愿。

4.签订合同和备案:双方代表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依法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促进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和谐关系: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能够促进双方的和谐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范本)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范本)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范本)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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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8篇

山东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8篇

山东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8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职工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原则双方旨在通过本合同,明确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福利待遇、教育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共同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期限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全体女职工。

合同期限为X年,自XXXX年XX 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劳动权益保护1.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 甲方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和工作任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3.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工资,不得拖欠或降低工资标准。

4. 甲方应建立健全女职工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四条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卫生设施,改善工作环境。

4. 甲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生育津贴、哺乳假等。

第五条教育培训1. 甲方应重视女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为女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学习机会,鼓励女职工自我提升和职业发展。

3. 乙方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劳动安全卫生1. 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女职工的人身安全。

2.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

3. 甲方应对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

4. 乙方应积极监督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

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制定女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的奖励政策,对女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xx公司工会委员会与xx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用。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柜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2024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2024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一、引言女职工在职场中面临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扰,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合同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本文档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模板,旨在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一个参考,并鼓励雇主与女职工之间达成具体的合同协议,以确保女职工能够获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背景作为一份专门针对女职工的合同,本合同旨在解决女性在职场中可能面临到的性别歧视、工作时间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平衡、孕期和产假等问题。

通过签订本合同,雇主承诺将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力并平衡好工作和家庭生活。

三、目标本合同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签订本合同,雇主将承诺提供以下权益保障:1. 避免性别歧视:雇主将不以性别为基础对待女职工,并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2. 工作时间和家庭生活平衡:雇主将尽力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配合女职工合理的家庭需求。

3. 孕期和产假保护:雇主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孕期权益和产假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福利。

四、具体内容根据上述目标,本合同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 用工平等原则:雇主将以平等的原则录用、晋升和培训女职工,并确保对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与男职工一致。

2. 工作时间和家庭生活平衡:雇主将尽量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如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办公等方式,以满足女职工在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3. 孕期和产假保护:雇主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如提供孕期照顾、工作适应安排等,确保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拥有充分的权益保障。

4. 健康和安全保障:雇主将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她们的健康和安全。

5. 公平晋升机会:雇主将根据女职工的能力和业绩进行公正评估和晋升,并确保女职工有平等的晋升机会。

6. 女性职业发展支持:雇主将鼓励女职工参加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7. 投诉处理机制:雇主将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为女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公正的渠道,使她们能够提出任何相关问题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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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

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
(章)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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