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应对337调查情况介绍(精)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
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
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
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
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
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中国需要应对美国“337调查”形成的新壁垒

中国需要应对美国“337调查”形成的新壁垒
中国企业“被337调查”早已不是新鲜事。
据统计,2007年-2012年,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占其全球调查总量的1/3左右。
仅2012年上半年,美国就对中国台湾和大陆发起了25起“337调查”,占总发起量的86.2%。
除了中兴、华为和三一重工等大型企业都曾被列为调查对象,也不乏民企不幸中招,例如华奇化工。
2012年5月华奇化工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商业秘密为由发起337调查。
据称,截止目前为止,华奇化工为此付出超过1000万美元的应诉成本,并且在应诉与消极抵抗之间陷入了困境。
如果不应诉,就会形成一个很坏的先例,让美国人产生中国企业惯于盗窃商业秘密的先入为主的观念;而如果应诉不积极导致这个案子败了,其中涉及的一些关键点就会成为美国判例,对未来应诉337调查的中国企业非常不利,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其他企业的诉讼结果。
因此,就算是耗费巨大的财力和人力,企业也只能硬着头皮积极应诉。
不少国际贸易专家认为,“337调查”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
近年来,中国频频遭受美国发起“337调查”,很大原因是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高,威胁到了美国本土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寄希望于“337调查”打压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这是中国企业进入美国需要应对的新壁垒,这也提醒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在海外专利申请、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以及了解当地法律一定要做到位。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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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来 源地 都是 美 国的主要 贸易 伙 伴 国 ( 地区) , 且 排名 前 五 位
的 涉案 国家 ( 地 区) 均 来 自东 亚 。 中 国 内地 、 中 国 台 湾 和 日本 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不 同 阶 段 的
蔡茂 森. 论技 术性 贸易壁 垒的抑 制效应 与我 国出 口行 业 的 对 策[ J ] .国际贸 易问题 , 2 0 0 3 , ( 0 5 ) .
作者 简介 -
用, 强化 服务 功能 , 增 强 国企参 与 国际化竞 争 的能 力 , 指 导企 业经 营 , 努力创 出品牌 , 提 高产 品 的竞 争力 , 逐 步 与 主要 国家 反倾 销产 业损 害调查 机构 建立 联 系制度 , 规 范 出 口行 为 。
调 查总 量 3 5 . 9 ; 其 中, 出 口 企 业 被 列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的 共
一
、
中国企 业 被提起 3 3 7调 查情 况分 析
1 . 我 国连续 1 2年居美 国“ 3 3 7 ” 调 查涉 案 国之 首 。中 国 、 中国 台湾 和 日本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的主 要 涉及 对 象 。1 9 7 2年
在世 界贸 易 自由化 的 形 势下 , 政 府 作 用协 调 的越 好 , 该
国家 自 由 贸 易 发 展 的 速 度 越 快 , 因此 , 政 府应 该 在 世 贸 组织
科技 制高 点 , 避免 和其 他 国 家在 低 技 术层 次上 的相 互 摩 擦 ;
二是 转变 生产 和经 营理 念 , 加强实施“ 走 出去 ” 战略 , 走 向 广 阔 的 国际市场 , 寻找新 的企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是 开 拓 国 际市 场 , 实现 市场 多元 化 , 把 生 产 基 地 通 过 跨 国 公 司 的 形 式
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对外贸易法第337条款所进行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公司或组织可以向USITC提起申诉,请求禁止进口侵犯它们在美国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
如果USITC认为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则可以下达排除令,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337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美国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滥用,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带来不当的压力和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应对美国337调查所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1.积极应对调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美国337调查,企业可通过申请参加听证、提交证据材料等方式积极应对。
如果相关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企业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及时向USITC提供证据,争取获得排除令。
如果事先已经预料到可能会面临美国337调查,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生产基地等方式降低风险。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337调查的根据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争取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避免美国337调查的一个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泄漏和被侵犯。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对抗337调查。
对于长期受到美国337调查压力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协调立场,共同应对美国337调查。
例如,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保护,提高技术水平,共同开发市场等。
4.加强对美国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
美国337调查的基础是美国对外贸易法,企业和政府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等。
5.争取国际支持和认可。
各国和地区应该加强沟通和互动,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通过对美国337调查进行国际批评和抗议,共同维护自由、公正、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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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识“337调查”,切勿轻言放弃,“敢于亮 剑”,积极应对,争取胜诉!
–“337调查”是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 争可能遇到的事件:
拓展美国市场是很多中国企业经营的重要选择;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美国企业应对中国企业竞争的最重要手
段之一。
2018/9/27
BOFT
8
• 中国企业要注重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形象。
–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经常面临的不利因素:
申诉人在法官面前试图“抹黑”中国企业形象,将中国企业描
画成为“侵权者”或是“海盗”;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常受到各种攻击或指责; 若干败诉案例可能加深法官印象。
–重要的是中国企业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通过调查,中国企业可以巩固国际市场竞争地位:
企业竞争包括技术、产品和营销等,也包括法律领域; 只有通过竞争进取的态度,采取综合策略, 变被动为主动,努力争取最为有利的结果。
2018/9/27 BOFT 5
• 应诉律师选择是应对“337调查”的重要环节,必 须高度重视。
制定和执行自己的IP战略; 注册专利(国内的和国际的); 专有技术; 公开发表的R&D文献; 其他R&D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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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什么样的律师?
具有丰富的“337调查”经验; 熟悉美国专利法和专利技术; 承办过多个类似性质的案件; 愿意为中国企业服务。
–律师激励措施:
信任和尊重律师;
听取律师的意见或建议。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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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董事会决定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律师选 择和应诉策略等; • 集团指定高层管理人员直接承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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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 司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立案调查大成 集团所属五家企业生产和向美国销售的饲料级赖氨 酸产品涉嫌侵犯其两项美国专利:
–美国专利号5,827,698,“赖氨酸脱羧酶基因和L-赖氨酸 生产方法”; –美国专利号6,040,160,“发酵法生产L-赖氨酸生产的方 法”。
• ITC于2006年5月末正式受理此案,
–案件名称为“L-赖氨酸饲料产品、其生产方法和用于生 产的基因架构”,案号为337-TA-571。
2018/9/27 BOFT 3
• 从2006年6月开始,ITC进行了长达18个月的调查; 2008年3月初,在ITC举行了为期8天的听证。 • 2008年7月31日,ITC法官裁定味之素公司的两项专 利无效,大成集团没有违反“337条款”,其生产 的饲料级赖氨酸产品可以继续在美国销售。 • 2008年9月末,ITC做出终裁,全面维持法官的初裁 结论。 • 味之素公司不服ITC裁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于2010年3月做出判决,全 面维持ITC裁决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应对“337调查” 情况介绍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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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饲料级赖氨酸生 产企业:
–2000年以前,中国的饲料级赖氨酸市场一直被外国企业 垄断,严重制约中国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发展; –大成集团从1998年开始投资建设赖氨酸生产设施,到 2006年初,赖氨酸年生产能力已经达到30多万吨; –到2006年初,“大成牌”饲料级赖氨酸在国内市场占有 率达70%,同时出口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市场的 销售量逐年提高。
–组织企业内部资源; –管理和协调律师工作; –达到的主要目的:
减少作业层次; 提高决策效率; 为调查创造便利条件。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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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的主要应诉策略:
–不侵权策略; –专利无效策略; –规避设计策略; –和解策略; –其他辅助策略。
• 策略应用:
–要根据调查进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应诉策略; –结合使用各种策略; –执行安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