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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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手册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手册

法律服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4、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2、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3、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4、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5、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6、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法律服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法律服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服务所保密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一、综合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法律服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法律服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法律服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法律服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臵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法律服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标准:1.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结业证书。

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2.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审查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处室领导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准予执业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三)、补充与说明
1.申请书示范文本由行政许可受理处室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处室应当核对原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处室及联系方式:纪检监察室:991—28279xx;政策法规处:xx91—282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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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玉溪市司法局2018年8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

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

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服务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等服务。

为确保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专业性,制定并遵守一套科学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法律服务工作的第一步是接受委托。

委托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实际前往律师事务所等方式向律师提出委托请求。

律师需要记录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2. 咨询与分析在接受委托后,律师要进行详细的咨询与分析。

律师与委托人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交流,了解委托人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释和分析。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并对案情进行全面评估。

3. 制定解决方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制定解决方案。

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法律条文,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就可能的风险和效果进行解释和评估。

律师还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保共同理解和达成共识。

4. 实施解决方案律师在与委托人达成共识后,按照制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实施。

这可能涉及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庭代理、调解或其他法律程序。

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积极与相关方进行交流和协商。

5. 结束与归档一旦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律师需要进行结束与归档工作。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案件报告,包括解决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案件结果。

同时,律师应将案件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需要。

三、操作规范1. 法律知识与技能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保持业务水平的提高。

律师还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委托人的需求,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2. 机密与保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律师应始终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机密信息。

律师有责任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律师还需依法处理相关资料的保密和销毁工作,确保委托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规范

一、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二、注册条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三、办理程序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提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人登记表与执业证一并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3、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签注意见后,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的登记表与执业证后进行审核。

四、办理时限1、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册。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的登录情况;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事项流程图
申报流程图
公证员任职、免职、变更等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合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处 服务电话:9
监督电话:1
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变更、注销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处 服务电话:9
监督电话:1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服务电话:0551—。

监督电话:0551—。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五)无违法违纪记录;(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核准,领取执业证书。

第七条执业核准应当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条件、业务能力、道德品行等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违反规定收取高额费用;(二)泄露客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法律服务;(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情况、学习成果和考核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二)获取合理报酬;(三)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四)获得执业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五)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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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第75项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执业登记的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证书
3 .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
4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5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6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 .申请人的身份证
8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
9 .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一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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