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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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统计表 (1)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统计表 (1)
康健
14.8
150
2220
开塞露
20ml
西安金华
康健
0.49
300
147
脉络宁
10ml*10支
南京金陵
康健
97
50
4850
脑心通胶囊
0.4g*36粒
咸阳步长
康健
25.9
200
5180
奥美拉唑针
40mg
马鞍三丰源
康健
1.4
1000
1400
健胃消食片
0.5g*36片
江中药业
康健
6.5
1000
6500
复方阿胶浆
护肝片
0.3 5g*100片
成都天银
康健
6.1
60
366
录化钾缓释片
0.5g*24片
上海海虹
康健
4.95
60
297
硫酸庆大霉素针
8万*2ml*10支
宜昌人福
康健
2.97
100
297
抗病毒口服液
10ml*10支
河南百年康鑫
康健
4.9
60
294
蛇胆川贝口服液
10ml*6支
重庆东方
康健
2.52
70
176.4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统计表
医疗机构名称:柴厂村卫生室第1页
基本药物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配送企业
价格
年配送量
总金额
利巴韦林针
1ml*0.1 g*10支
天津新郑
康健
1.3
500
650
四神丸
9g*8袋
安徽丰原
康健

福建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2019年版)

福建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2019年版)

福建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2019年版)备注:1. 全省三级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由省卫健委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署另行制定下发。

省市三级综合医院应考核全部指标,县级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和性质选择考核部分指标。

2. 标记“▲”的26个指标为国家监测指标,其中15个指标自动生成,9个指标由财务年报表获取,2个指标由医院填报。

标记为“★”的5个指标为省级增加重点监测指标,均由医院填报。

3.指标导向是指相应指标应当发生变化的趋势,其中“监测比较”是指该指标的影响因素需要观察,个体差异和属性影响较大,没有明确的指标导向。

各地在指标考核运用时,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相应指标确定基准值或合理基准区间。

4. 考核指标中的手术包括在日间手术室或住院部手术室内、麻醉状态下完成的手术,不包括门诊手术。

其中,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1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不包括门诊手术),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

5. 微创手术是指出院患者在日间手术室或住院部手术室内、麻醉状态下的内科和外科腔镜手术、血管内和实质脏器的介入治疗。

6. 四级手术以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监测的四级手术目录为准。

7. “特需医疗服务占比”按照两个计算公式,同时统计服务量(即开展例数)与服务收入占比。

特需医疗服务指非基本医疗服务,以福建省医保局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准。

8. 单病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肺炎、脑梗死、髋关节置换术、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围手术期预防感染、剖宫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围手术期预防深静脉血栓等11个病种。

9. 用于检查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进行统计。

10. “门诊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比例”、“住院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比例”,用于医院自身纵向比较,不在医院之间比较。

11. 辅助用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品目为准。

12. 规范设立总会计师制度,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49号)要求。

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修改版]

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结合我院基本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我院基本药物目录框架,确定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药事委员会由药剂科、医教科、护理部、感染控制办公室、临床各科室主任和财务处,承担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定的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院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品种1(剂型)和数量。

第五条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我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1〕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数据采集对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数据采集时限采集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全年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本次报送数据均为按年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数据采集内容1.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情况: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医疗机构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2.医疗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药品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二、监测实施方法(一)工作步骤1.登录注册。

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管平台()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入口,或直接输入系统网址(http://61.49.19.15/#/login/index?retUrl=%2F),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

2.YPID编码比对。

登录系统开展YPID编码比对,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

3.数据报送。

医疗机构登录各自账号,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填报,进行数据上传。

4.数据质控。

最新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汇编

最新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汇编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经专家遴选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层次,参考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组织机构(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省属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相应服务。

(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出台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10•【文号】国卫药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体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一)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

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1、前言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它是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药物供应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特点、地方药品目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等因素,明确实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质量管理要求的一项行动。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究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

2、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人群基本临床需求的药物。

主要包括急救药、抗感染药、肿瘤药、心脑血管系统药、呼吸系统药、生殖健康药、消化系统药等七个类别。

3、基本药物配备标准根据卫生健康委《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范》(2019年版)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等级(分类医院、县级医院、地市级医院、省级医院)、科室特点、门诊、急诊、住院等不同服务对象、不同服务方式和不同病种特点综合考虑,制订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标准。

具体要求:1. 急救类药物应满足三级医院的危重病人急救需求,二级医院应满足危重、急症的急救需求,一级医院应满足普通病人急救需求。

2. 抗感染药物以能够覆盖本地区常见感染病原体为原则,依据当地人群、环境及时调整,确保药物有效性、合理性。

3. 肿瘤药物应满足三级医院肿瘤急救、诊治、治疗计划及离子治疗的必修药物;二级医院应满足大部分肿瘤治疗的需求;一级医院应满足化疗、介入等综合治疗规程中必备的肿瘤药物。

4. 心脑血管系统药物应结合基层过筛诊疗制度和慢病管理,依据患者群体、服务场所制订相应的配备标准。

5. 呼吸系统药物应结合地域特点和季节变化及疫情等因素,依据人口、环境、选用基本药物数量、规格及分级分包划分,制订配备标准。

6. 生殖健康药物应根据生理周期及人口年龄结构,在门诊、住院、计划生育妇女卫生等不同服务场所和不同疾病性质和需求,制订配备标准。

7. 消化系统药物应根据不同肠道疾病类型和临床分层制度,分级选用基本药物数量、规格和分包数量,制订配备标准。

XX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方案

XX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方案

XX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方案__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方案__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同时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引入配送企业竞争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耗材配送及时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经卫计局班子会讨论通过下发实施。

一、基本原则本次遴选工作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双向选择”、“城乡结合、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结合、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相结合”的原则,由__县卫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参与,遴选配送企业。

二、总体目标切实解决好我县当前基本药物品种不多、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紧迫问题,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耗材配送及时到位、药品质量安全有效,进一步探索供应商愿意送、医疗机构愿意备、医务人员愿意开、人民群众愿意用的基本药物长效发展机制。

通过进一步遴选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有利于规范药品和耗材配送市场,有利于降低配送成本,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有利于健全完善药品和耗材配送模式。

三、遴选方式注重实际配送能力,公平竞争,面向社会,从自愿报名的药品和耗材配送企业中根据企业所递交的遴选材料,采取在遴选小组(局机关纪检工作人员1名、县医院和中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各1名、乡镇卫生院院长代表5名)打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的方式公开遴选2家配送企业。

四、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条件申请企业资料中有关项目以登记或注册资料为准,药品经营范围应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耗材经营范围应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缝合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诊疗设备及器具、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等,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与配送药品和耗材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我县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3.配送网络能够覆盖我县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4.具有保证药品和耗材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5.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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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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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的,每份均应加盖企业的红章;
2、企业申报资料涉及的相关数据未标明时间节点的,以本标准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3、本标准数据涉及区间的,区间低限的数据包含,区间高限的数据不包含。

如:“注册资金:1000万元-3000
万元1分;3000万元-5000万元2分”的规定,假设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则得1分;为3000万元则得2分;
4、本标准涉及的数据以申报企业本身数据为准,不包含集团其他公司的数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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