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_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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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学案导论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3、礼法结合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4、法政合一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中国法制发展的主要阶段1、中国法制早期发展阶段(形成时期)夏、商、周:法制主要精神和特点的萌芽时期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发展时期)春秋、战国、秦:成文法、法典的编撰以及秦统一国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3、法律儒家化阶段(成熟时期)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自汉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唐律疏议》的制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制达致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完备时期)宋、元、明、清: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
法律形式上有所突破,例与律开始结合。
5、近现代法制阶段(转型时期)清末-至今:西方文化的侵入使得传统中国法制趋于解体,近现代法制体系形成。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绪:历史常识概述原始群落--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原始社会)-国家(奴隶制社会)三皇五帝尧舜禹----夏启(夏朝建立)(原始社会)(国家产生、奴隶制社会)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起源的时间1、先秦古书中的记载(1)夏代说。
《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尧舜时代说。
《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3)黄帝时代说。
《商召书·画策》:神农既没,以疆胜弱.以众暴寡。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一、法律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二、简单评述从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家的特点来看,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乃是帝国治理的合理选择。
这种命运反映到立法上则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集其大成。
一言以蔽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高度浓缩与概括。
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或“儒家法律化”的因素大抵有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历史上统一是主流,秦汉时期的“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形成“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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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儒学
• 汉初有助儒学复兴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在惠帝统治 下的废除挟书令的举动,‚于是诸儒始得修其经 学,讲习大射乡饮之礼……然后喟然(迅疾)兴 于学‛。 秦时禁《书》,伏生藏壁之,其后大兵起, 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 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 《史记·儒林 传》 )。
汉初儒学
董仲舒法律思想
•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天人感应说‛和‚性三品‛ 说为依据,对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重新解说,奠定 了帝制中国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制的基础: (1)他以阴阳变化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天意的。董仲舒 认为,在自然界中,万物的存在和变化是井然有序的, 而万物的演化和流变根源于阴阳的变化。上天以阳哺育 万物生长,体现了好生之德。而以阴清肃残败,体现了 上天威严的一面。根据这种天意的安排,君主在治理国 家时,必须采取阴阳交互的方式,其中的阳即指德,而 阴即是刑。而且,由于在自然界中,阳是主,阴是辅, 因而在治国方面就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自然界有四 季交替,春夏在先而秋冬继之,亦即阳乃先于阴,所以 统治着也应顺应天时,先德而后刑。
董仲舒法律思想
(2)董仲舒以‚性三品‛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人性 的。他认为,人生来可分为上、中、下品三种。 上品是生而性善者,中品是生来性兼善恶者,下 品是生而性恶者。在三品中,中品之人占据社会 绝大多数,他们可以被教化,应该以德政方式加 以引导。 (3)董仲舒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视角 出发,指出皇权是受命于天的,只受天的约束, 从而一方面证明皇权在人世间具有神圣不可侵犯 的至高地位,另一方面则尝试将各种灾异现象与 天之意志联系,以实现在心理层面约束皇权的作 用。
汉初儒学
• 然而庠序 之事;孝惠、高后时,公卿皆武力之臣;到了文 帝时儒生才‚颇登用‛,‚然孝文本好刑名之 言‛;‚及至孝景,不任儒,窦太后又好黄老术, 故诸博士具官(居官)待问,未有进者‛。实际 上,当时的朝廷看来赞成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 黄老道家学说。的确,在经历长期战乱后,汉初 统治者采取无为之术,有利于民生与经济的恢复。
儒学的‚抬头‛
• 儒学在意识形态领域获得独尊的地位,是靠着 ‚踩下‛其他学派以及附庸皇权的方法而出现的。 汉武帝刘彻即位后,丞相卫绾(wăn)就提出:‚所 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 乱国政,请皆罢‛( 《汉书·武帝纪》) 。武 帝同意该提议,使这些学派几乎被剥夺了参与政 事的权利。第二年,窦婴为丞相,他和太尉二人 ‚俱好儒术‛,于是他们又推荐儒者赵绾为御史 大夫,王臧为郎中令,一起研究如何用礼来提高 皇帝的地位。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对经义决狱的评价: (1)从董仲舒时代一直延续到唐代的春秋决狱,是正式 的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第一步。董仲舒以《春秋》来决狱, 就是想用儒家的伦理和法律思想来指导司法实践,以附 会乃至代替当时的某些法律规定,使儒家经典在当时重 视法律的风气下占据一席之地,成为实用的学说。 (2)然而引经断狱毕竟是一种对法律的破坏。由于《春 秋》决狱是通过穿凿附会儒家经典的方式进行的,可以 说是一种较自由的任意解释,因此造成的实际后果是, 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学说反倒高居法律之上,这就给罪刑 擅断主义提供了极好的活动空间,也容易出现法令废弛、 罪同论异的状况。
问:‚程子云:‘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何墨氏 兼爱,反不得谓之仁?‛ 先生曰:‚此亦甚难言,须是诸君自体认出来始得。 仁是造化生生不息之理,虽弥漫周遍,无处不是,然其流 行发生,亦只有个渐,所以生生不息。如冬至一阳生,必 自一阳生而后渐渐至于六阳。若无一阳生,岂有六阳?阴 亦然,惟有渐,所以便有个发端处,惟其有个发端处,所 以生。惟其生,所以不息。譬之木,其始抽芽,便是木之 生意发端处。抽芽然后发干,发干然后生枝生叶,然后是 生生不息。若无芽,何以有干有枝叶?能抽芽,必是下面 有个根在,有根方生,无根便死。无根何从抽芽?父子、 兄弟之爱,便是人心生意发端处,如木之抽芽。自此而仁 民,而爱物,便是发干生枝生叶。墨氏兼爱无差等,将自 家父子、兄弟与途人一般看,便自没了发端处。不抽芽, 便知得他无根,便不是生生不息,安得谓之仁?孝弟为仁 之本,却是仁理从里面发出来。‛ 《传习录·陆澄录》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曾被董仲舒用于决狱的经义: • (1)《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亲亲得相首匿‛。 • (2)《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 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 秋繁露·精华》) • (3)《春秋》之义,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唯听 是顺。
• • • • • 法律儒家化概论 法律儒家化分论 法制成熟期律典概论 清代州县司法 法律近代化
汉初儒学
• 汉初,儒学地位并不高。刘邦势力在兵荒马乱的 环境中崛起,并最终战胜项羽,建立汉朝。汉高 祖原本鄙视儒生,且由于秦时思想专制的后果犹 在,所以儒生为受到重视,只得想尽各种办法: (1)陆贾做《新语》; (2)叔孙通制定《傍章》,尊君卑臣。 公所事者且十主,皆面谀以得亲贵。今天下 初定,死者未葬,伤者未起,又欲起礼乐。礼乐 所由起,积德百年而后可兴也。吾不忍为公所为, 公所为不合古,吾不行。公往矣,无污我(《史 记·叔孙通传》)。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3)然而,破坏是分两种的,一种是有益的破坏, 另一种则是真正有害的破坏。董仲舒对法律的破 坏,可以称之为有益的破坏。其理由为:第一, 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是为了反对专制刑制、 否定和修改严苛的汉律而提出来的。第二,董仲 舒关于《春秋》决狱的思想,虽总体说来是‚唯 心主义‛的,但其中也包含着以具体事实为依据、 同时考察被告动机和行为效果的合理因素。
第三阶段 法律儒家化 第一课 法律儒家化概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杨一凡编:《新编中国法制史》。 *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北京:清华大学 出版社,2006。 *[美]桂思卓:《从编年史到经典:董仲舒的春秋诠释 学》,朱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未来五周课程内容安排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 不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汉初采取的放任 姑息政策,所造成的不利于统一王朝的一面也变 得明显起来。这主要表现在(1)土地兼并日益严 重,这导致各地豪强乃至盗贼四起;(2)由皇室 分封的诸侯对中央政权也形成重大隐患;(3)放 任姑息的政策也不利于反击日益壮大的北方匈奴 势力。
董仲舒法律思想
(4)董仲舒将传统儒家礼治思想中的‚三纲五常‛ 作为一个概念予以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规范社 会各个群体的基石。‚三纲‛即‚君为臣纲,父 为子纲,父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 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夫妇、 上下尊卑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从此,‚三纲 五常‛成为中国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原则。 • ‚五常‛究竟是哪‚五常‛? (1)董仲舒:仁、义、礼、智、信 (2)孔颖达: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3)‚五伦‛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 五种人伦关系,忠、孝、悌、忍、善为处理五伦 关系的准则
• 汉文帝时,曾有过某些‚早期法律儒家化‛举措: (1)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改革过程延续至景帝 时)。 (2)贾谊曾上疏文帝,提倡‚刑不上大夫‛,为文 帝所采纳:‚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 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汉书·贾谊传》)。 (3)‚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 (《史记·贾生列传》)。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2)通过忠于皇室,执法严格的‚酷吏‛打击敢于 违法作乱的豪强、盗贼、贵族乃至朝中宦官。 (3)为了对抗匈奴,先派张骞出使西域,寻求与西 域其他民族联合抗击匈奴,而后调集人力物力北 伐匈奴。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 在这种背景下,‚无为‛的黄老之道明显已不能 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家虽然可以‚有为‛,但秦 亡教训仍历历在目。于是从无为走向有为,从崇 信道家到独尊儒术,成为当时加强专制制度和国 家统一的必然选择。
武帝与董仲舒
• 董仲舒(前179~前104), 广川(今河北枣强县)人, 孝景帝时为博士,讲授 《公羊春秋》,是西汉时 期的今文经学大师。 • ‚博士‛:古为官名,秦 汉时为掌管书籍文典、通 晓史事的官职,后成为学 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 从事教授生徒活动的官职。
武帝与董仲舒
• 在其上疏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董仲舒指出, 当时思想界存在着‚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 指意不同‛的状况,以致‚上无以持一统,治制 数变,下不知所守‛。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 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如此 就可使‚邪僻之说息灭,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 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 • 儒家一旦变成‚官学‛就会‚法家化‛ ……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经义折狱,又名春秋决狱,是具有儒家思想背景 的官员和顾问人员根据儒家经义来裁决司法案件 的行为。汉武帝时,开始推崇儒家思想,但当时 法律与儒家思想有诸多不协调之处,一些苛重的 法律仍在实施,而经义折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 这一矛盾,使儒家思想得以渗透法律实践之中。 经义折狱的做法,至少一直延续至唐代。 •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 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 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汉 书·应劭传》)。惜《春秋决狱》早已失传,后 人只能从其他古籍中的零散记录来一窥董仲舒春 秋决狱的具体方法。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董仲舒以外的其他人使用经义折狱的情形: (1)《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勿存叛逆簒弑之心), 将而必诛 (2)《春秋》之义,以功覆过 (3)《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 在汉代司法中,有时还出现对案件定罪量刑持不同主张 的官员,各自引用《春秋》以作为支持自己论点和论据 的例子;更引人注目的是,引用《春秋》之义的,不仅 是司法官员,连被依法处置的犯罪者也拿起这个武器, 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可见《春秋》之义的妙用和深 得人心。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