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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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采煤作业规程

三下采煤作业规程

工程例会时间:2010年8月18日地点:刨煤队会议室主持人:尹春生尹春生:风井煤柱一段膏体充填综采工作面由我队进行回采,充填工艺是我们首次应用,全队各级人员应该认真学习相关资料,掌握相关工艺。

充填、沿空留巷、过东一17层皮带道等工作一定要做好安全确认,保证安全。

运顺与工作面夹角76°,回采过程中的顶板管理和控制好运输机的前窜是重点。

汪洋:各班组要加强学习作业规程,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各级管理人员要抓好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两顺的ZT2×3200/18/35模板支架的挡浆板前后一定要拉齐,保证两顺挡浆墙平直。

充填后安排专人检查充填效果。

郭庆林:加强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完好。

机电设备各种常用的备用件准备齐全。

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修检记录。

运顺坡度为3~18°,拉移变电列车前一定要检查好回柱绞车的完好情况,对变电列车要分二次进行拉移。

曹忠仁:人员到待充填区作业前一定要做好安全确认,有人员进入到充填区时任何人严禁私自动用支架,其它支架截止,作业人员找净帮顶浮石。

充填时各布料管充填的顺序一定要控制好,防止堵管。

沈云家:过东一17层皮带道时给好临时支护及抬棚,抓好特殊地点的顶板管理,回收作业时必须2人以上作业。

陈宏:采煤机距东一17层皮带道5m时,在东一17层皮带道内至工作面5m范围内严禁有人作业,并设置好警戒,待采煤机通过5m后方可正常作业。

第一章概况第一节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见表1工作面煤层情况见表2第三节煤层顶底板煤层顶底板情况见表3一、断层情况以及其对回采的影响无。

二、褶曲情况及其对回采的影响无。

三、其它因素对回采的影响(陷落柱、火成岩等)无。

附图1:工作面井上下对照图附图2:工作面位置及巷道布置平面图附图3:工作面综合柱状图图1:工作面井上下对照图图2:工作面位置及巷道布置平面图图3: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综 合 柱 状 图1:100第五节水文地质一、含水层分析影响本工作面的含水层:无。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三下”采煤技术

“三下”采煤技术

用心专注,服务专业“三下”采煤技术在煤矿生产的建设中,经常遇到大的各种类型的水体、建筑物、铁路及矿井井巷。

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水体、建筑物、铁路及矿井井巷需要留设煤柱予以保护,从而造成了地下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因此研究不留或少留煤柱,并保护水体、建筑物、铁路、矿井井巷免遭破坏,实现在上述条件下的安全采煤技术及地面建筑物等的保护技术统称为特殊开采技术。

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可将特殊开采技术分为:(1)水体下特殊开采技术。

其中水体包括:地表明水体,如江河、湖海、水库等;松散层含水体,如第三、四纪松散层中的水体和基岩含水体,如砂岩、石灰岩含水层。

(2)建筑物下特殊开采技术。

如城镇建筑物、民房、工农业建筑、公路、桥梁等。

(3)铁路下特殊开采技术。

如国家级铁路、矿区专用铁路等。

以上特殊开采技术又简称为“三下”开采技术。

“三下”采煤技术是随着煤炭生产建设的发展而诞生的一门新型实用技术。

从50年代起它就在我国受到重视。

经过几十年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目前无论是从研究试验规模、关键技术以及基础理论水平、推广应用效果看,还是从所服务的对象范围看,“三下”采煤技术已经初步成为采矿学中一个实用性强,服务对象广,具有相应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的学科分支。

40年的水体下采煤中,我们得到了不同覆岩岩性,不同倾角,不同采煤方法(厚煤层分层开采,单一煤层一次采全高及放顶煤开采)的覆岩破坏规律。

提出了一套适于不同岩性、倾角和开采方法的冒落带和导水裂缝带高度的计算公式。

已掌握了不同地质条件下不同采煤方法所产生的地表移动规律,并形成一套地表移动变形预计理论,制定了房屋保护等级及相应措施。

我国的“三下”采煤技术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已形成了较系统的、全面的理论体系和技术体系。

“三下”采煤新技术

“三下”采煤新技术
作者简介 : 陈龙 , , 男 汉族 , 中国矿业大学在读本科 生, 研究方 向, 煤 矿开采技术 。
4 2 通 风 效 果 .
井下安装辅扇作 为临时主通风 机的方式 , 到了矿 井 达
采用井下安装临 时主通 风机 的通 风方式后 , 通过 控制风井通风 口断面大小来调节风量。矿井 总进风量
2 “ 下 ” 煤 新 技 术 三 采
的部分开采技术 , 是建筑 物下采煤控 制地表沉陷的 主
要开采措施 之 一。尽 管条 带开 采 的资源 损失相 对较
大, 但对于我 国资源分 布广泛 , 建筑物下 压煤 巨大 , 为
解决迁村 困难 、 降低 巨大的维修及赔偿费用、 改善生产 接续紧张的矛盾 , 带开采成为进行 建筑物下采煤 切 条 实可行的技术途径。
[] 3 孙文华. 三下采煤技术实用手册 [ . M] 中国煤炭出版社 , 0 2 5 0
・收 稿 日期 :0 0—0 —2 21 3 4
当前我国井柱 开采实例相对较 少 ,较 大的应用范 围。
22 近 水体开 采技术 .
2 2 1 留设 煤 ( ) 顶 水 开 采 . . 岩 柱
留设煤( ) 岩 柱顶 水开 采是 在 回采 上 限至水体 间 留设与地层结构特点相适应的煤 ( ) , 岩 柱 达到水体下
2 3 “ 下 ” 煤 地 面 保 护 技 术 . 三 采
目的 , 这一技术在大屯、 淮北 、 资江 、 平顶 山和 阳泉等矿
区的应用均取得了较好 的效果 。
4 “ 下” 三 采煤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除采取井下开采技术措施 以减小开采所产生的地 表移动与变形 , 进而减小对地面建 ( ) 构 筑物 的影 响之
破坏 , 应对其进 行维修或 加 固。如果地 表 的移 动与变 形 已经结束 , 则采取常规的加 固措施 即可 ; 如果地表 的 移动与变形仍在继续 , 则应采取抗采动影响加 固。 采动影响下 的地表移动与 变形 , 除对地表建 ( ) 构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三下采煤技术现状

三下采煤技术现状

“三下一上”采煤理论技术1.“三下一上”采煤技术现状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承压水体上开采,简称“三下一上”开采。

据目前不完全统计,我国国有骨干大中型矿井“三下”压煤量达到140亿吨以上,其中建筑物下压煤占整个“三下”压煤量的60%以上,水体下(包括承压废岩水上)压煤占28%左右,铁路下压煤占12%左右,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仅从“三下”采出的煤炭约有10亿吨,只占整个“三个”压煤量的7%左右。

随着一些大中型煤矿开采时间的增长及其地表乡镇企业和农村住宅的建设和扩展,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矿井已无较为正规完整的采区可供开采,造成很多矿井有储量而无法大规模开采的局面。

而有些矿井强行开采(不管对地表的影响),有些矿井因采掘接替协调顺序不对进行开采,引起对地表设施的大量或不该有的损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紧张的工农关系,严重影响了煤矿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

从目前调查的结果得出,几乎所有的井下开采的煤炭大中型企业,都面临着大量的“三下”压煤问题,这些“三下”压煤量占目前矿井储量的10~15%,个别的甚至更多。

因此,如何逐步开采“三下”压煤,或如何规划矿井的采掘接替顺序,把对地表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或者如何搭配开采“三下”压煤,有计划地控制逐年的采动损害赔偿;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第一要素采用一些特殊的开采方法,在不影响地表建(构)筑物的前提下部分开采出一些“三下”压煤量。

这些都是目前煤炭企业已经面临而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1.1 建筑物下采煤建筑物下开采是指那些不适合搬迁的城镇、工厂、居民区、村庄等所压矿层的开采,其中包括井筒矿柱的回收。

做到即采出资源,又要保护地面建筑物。

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在井下开采时采取一些不同于普通的开采方法,以减少地面移动与变形,另外对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采取加固与维修的方法,使其所受的采动影响和破坏程度在其本身允许的范围之内。

这在国内外都取得了诸多成功的经验。

波兰,从1950年起开始进行建筑物下采煤试验,到1980年,已从各种煤柱中采出近7000万t左右,占产量的40%一42%。

谈“三下”采煤的行业管理

谈“三下”采煤的行业管理
维普资讯
第1 期 2 0  ̄3 02 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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鹾. - - 采 煤 的 行 业 管 理 一 “=1
扬赞行( 河北省煤炭工 业厅 河北 石家庄 0 0 5 ) 5 0 1
惩罚个 别煤 炭 企业 因受 承 包机 ; 的影 响 ,而 出现 随意 目 睁 I
设 、丢弃孤立块段资源的现象 。 煤炭企业有权目设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临时性保护煤拄, 而 临时保护煤 拄在矿 井 闭坑 前必须进行 回收 。否 则 ,将 按 照有关 煤炭 法 律 、法规 ,以 “ 贽资 源 ”进 行处 罚 。 现 浪 存 ,部分矿井在 生产过程 I 丢弃 了一些孤 立块段 , 比如 丢 弃一块1 万 t的烟煤 .会 给 国家造 成 10 万元 以上 的巨额 0 00 经济损 失 ,若考 虑矿 产 资源 的不可 再生性 .其损 失是难 用金钱表示的,这也 正说 明我 们的工作还亟持加强。 国有J矿永久保护 ( j i l 安)煤拄 的目设 由省级煤炭行业主 管部门最终批 准 ,乡镇煤矿 永久保 护 ( )煤柱 由设区 的 安 市J 炭行业主 管部 门最终批 准 ,这 种越 级最终 审批的管 理 j i l 方法体现 了永 久保护 ( 安)J 拄 留设 时的严肃性 ,即对 国 j i l 有煤炭 资源管理的严肃性 。 3 关于条带开采问题 条带 开采 是 “ 三下 ”采J 的 一种方法 .河北 省在 建筑 j i l 物 、水体下均 进行过条带 开采 。它 是 以损失大量 煤炭 资源 为前提的一种 消级 的采煤方 法 。为使地表建筑物 受采动 损 害程度控 制在 I级 以内,其 条带 开采的采区采 出率指标 根 难突破4 %,条带开采往往在迁 村开采 无村址可 以选择;或 0 企业 没有迁 村 资 盘 :或企 业 没有 能 力进 行 其他 方式 三 下 ”采煤 时:或企业面 临接 替紧 张,又要生 存 F 击被迫 所 采取的一 种采煤方法 。 三下 采 煤应尽量 回避这种采 煤

“三下”采煤经济评价方法的比较与改进

“三下”采煤经济评价方法的比较与改进
靠. 能犬 大减 少巷道修 复工 作量 . 加 巷道安 全性 . 高劳 动效 增 提 率. 还能节约 大量铁丝等材料 . 经济实用 。
s p o t i f r e n e r I e Wo dn a e o l s u p r Re o c me t a d g F c f B a t n n h
中图分 类号: D 2 文献标识码 : T 81 H
“= " ’ 煤 经 济 评 价 I V’采
方 法 的 比较 与 改进
李 伟 . 香 臣 李
( 国 矿 业 尢 学 . 苏 徐 州 2 l 0 中 江 2O8

要 : 市场经济条件下 . 用经 济手段使 资源 开发 者在开发 过程 中 自觉地保 护可耗 竭性 自然资 源显得 尤曲重要 在 运
行“ F 三 一上” 压煤 开采 的研 究姒来, 经过 4 0多年的努力. 积累了
大量的实践经验 . 结出 了一套适 合我 国地质采 矿条 件的覆 岩 总 破坏和地表移动规律及其相 应的计算方法。然而. 尽管有各个方
面的共同努力 ,0多年来. 4 我国从“ 三下一上 ” 压煤 中已采 出来 的
Ab t a t 1 ' u s o i g n i u n [ . h r d t ma wa i t r u s r c 1 n【 r 。 d igm n t a es teta i 7 g e k l y I r n oc o e
( )考虑到相邻 两棚 棚腿存 在明 暗错距 , 3 联锁杆 件搭接 时 .
将 在水 平面产生一 定的夹 角 取标 准棚距 5 0 0 mm( 差 一5 ~ 偏 0 +5mm) 明暗 错距 为 1 . 。 1O mt搭接长 度分 别为 2 . 。 0 , 5 .O n . 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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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当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
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它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
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第8条呆滞煤柱必须研究开采,不得留下孤立块段。

第9条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煤柱由矿测量部门负责留设和修改。

第10条永久煤柱必须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呆滞煤柱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11条各类煤柱留设完成以后及时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
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第12条村庄扩大、地面建筑物发生变化、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原煤柱不能很好的保护地表建筑物,煤柱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13条各矿建立煤柱动态管理台帐,台帐内包括煤柱留设时间,煤柱设计人,各煤层煤柱角点坐标,分煤层储量分类汇总,煤柱变动情况及储量变动情况。

第二节保护煤柱留设方法
第14条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四级(表一)
表1 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注:凡未列入表的建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第15条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
倾斜: i=±3mm/m
曲率: K= ±0.2×10-3/m
水平变形:ε=±2mm/m
第16条地面受护面积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

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一般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

表2 建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维护带宽度
第17条建筑物受护边界不应出现过多的边角。

当建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以避免在建筑物受护面积内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其允许变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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