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本系统关于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完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文件。
现在将文件的内容有关的部分摘抄出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一)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C 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其中D 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 k为第i家企业第k 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 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M 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模板】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8-25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
廉政风险点
附件: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空白)
4.申请书示范文本
5.是否同意备案的文件样本
附件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流程图
(无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
附件2
6
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
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张三年龄40 性别男联系电话18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住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将××的自行监测方案备案
事实和理由××××申请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备案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桂环函〔2017〕??号
XXXXXXXX:
你单位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同意××(自行监测方案)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环境保护厅
2017年?月?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鄂环办[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管电厂:201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必须不低于80%,未达到该项指标要求的将认定该地区总量减排工作未通过年度考核。
2013年7月30日,环保部正式颁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落实《办法》精神,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严格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通过加强企业自测和信息发布,可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通过社会监督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进行污染治理,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最终形成环保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企业污染排放监管模式。
在199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07年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做出了规定。
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
虽然国家在立法上对企业自测多年前就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以及环保部门对这项工作缺乏认识和有力监管,导致了企业对自测和公布污染排放信息的执行力较弱。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本系统关于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完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文件。
现在将文件的内容有关的部分摘抄出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一)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C 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其中D 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 k为第i家企业第k 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M 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政策文件解读及联网操作方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区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要求——《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细则),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
“环境管理要求”第四项“信息公开” 。
形式——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国排证企业),东莞市企业事业环境
信息公开平台(重点排污单位)。
职责——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区分——自行监测数据联网率与在线数据传输率;年度报告与执行报告
发自灵魂深处的一问:为什么要做?
1、社会进步,人权发展,以人为本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时代。
2、法治社会的进步,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3、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从“猫抓老鼠”→“自证清白”→“公众监督” 从“达标排污”→“总量达标”→“质量达标”
4、发达国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之路的经验借鉴 欧美、日本从八十年代开始建立排污许可及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排污单位均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发布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关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2032 号)
企业自行监测政策文件
解读
主要内容
Contents
1、“自行监测”是什么? 2、“信息公开”是什么? 3、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4、 三大基础操作
一 “自行监测”是什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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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 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四条【监测方案】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监测内容】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厂界噪声监测;
(四)鼓励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监测点位】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第七条【监测方法与仪器】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第八条【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
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四)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开展监测;
(五)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六)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频次执行。
第九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委托监测】 企业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企业对委托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自承担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监测人员培训】 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监测质量管理】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十四条【排污量申报】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超标报告】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
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
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公开内容】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机构详细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公开方式】 企业应当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鼓
励企业通过企业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第十九条【公开时限】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二)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数据上报等监测方案内容提出要求,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的管理措施】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按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
(三)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