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测管理规定正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能够有效运营,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矿井安全和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包括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所有环节。
三、瓦斯监测系统选购1. 矿井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和工作面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应遵循性能可靠、灵敏度高、操作简便、实用耐用的原则。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瓦斯监测系统安装1. 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位置。
尽量选择运行稳定、光照条件好、瓦斯浓度高的区域安装。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确保瓦斯浓度的准确测量。
五、瓦斯监测系统使用1. 矿工使用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前,应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禁止随意更换操作参数。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六、瓦斯监测系统维护1. 矿井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维护周期。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测等工作。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维护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经授权的配件,以及私自拆卸设备。
4. 维护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结果。
七、瓦斯监测系统报警与处理1.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检测到超过安全限值的瓦斯浓度时,应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收到报警信号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工、撤离等,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单位,涉及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三、责任1.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矿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瓦斯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瓦斯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四、内容1. 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1)矿山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瓦斯危险的地点安装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2)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清洁和校准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和布置(1)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瓦斯分布情况,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瓦斯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并在地图上进行标注和记录。
(2)瓦斯监测点的布置应均匀分布,能够覆盖矿井的各个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瓦斯浓度的及时掌握。
3. 瓦斯监测的频率和方法(1)矿山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监测频率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频率。
(2)瓦斯监测可以采用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设备联网监测的方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监测方法。
4.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上报(1)瓦斯监测人员应将监测到的瓦斯浓度数据准确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和保管。
(2)瓦斯监测数据的上报应及时进行,包括日报、周报和月报等,确保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矿井瓦斯情况。
5. 瓦斯报警的处理(1)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应具有报警功能,并设置合理的报警阈值。
一旦监测到瓦斯浓度超过报警阈值,应立即触发报警器并采取相应措施。
(2)瓦斯报警发生时,瓦斯监测人员应立即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处罚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检管理制度

煤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煤检工作,负责煤矿的瓦斯、煤尘、顶板等安全检测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煤检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煤矿应当为煤检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煤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合格的煤检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矿应当强化煤检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煤检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检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煤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煤检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煤检设备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合格的煤检设备,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煤检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煤检设备的保管,防止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对煤检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检测,保证煤检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设备台账,对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煤检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人员的管理制度,对煤检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煤检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煤检工作流程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工作流程,确保煤检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及相关企业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三、管理机构1. 矿长(或企业负责人):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短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各个部门的执行情况。
3. 监测监控系统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对系统进行日常监测和巡检。
四、制度内容1. 系统建设(1)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风速、氧气浓度、有毒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以实现对矿井通风情况的及时监测。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系统运行(1)矿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测试,保证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系统运行期间,应当注意监测系统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并排除问题。
3. 系统管理(1)矿山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 突发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通风安全事故,系统应当及时报警并自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2)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具体措施。
五、制度执行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 矿山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矿山应当加强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投入,确保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效率。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矿长(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
采煤工作面支护监测制度

采煤工作面支护监测制度一、总则1.1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支护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采煤工作面支护隐患,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采煤工作面的支护监测工作。
1.3 矿井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支护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支护监测方案。
二、支护监测组织与管理2.1 矿井应设立支护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矿井支护监测工作。
2.2 矿井支护监测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支护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
2.3 矿井应建立健全支护监测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支护监测工作有序进行。
三、支护监测内容与方法3.1 支护监测内容3.1.1 监测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包括煤层厚度、倾角、顶底板岩性等。
3.1.2 监测矿井采煤工作面的支护状况,包括支护方式、支护材料、支护结构等。
3.1.3 监测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应力分布,包括顶板压力、底板支撑力等。
3.1.4 监测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变形情况,包括顶板下沉、底鼓、帮部收敛等。
3.1.5 监测矿井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设备工作状态,包括液压支柱、钢支架等。
3.2 支护监测方法3.2.1 采用现场观察、仪器监测、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支护监测。
3.2.2 现场观察:通过现场巡视、定期检查等方式,了解采煤工作面的支护状况、应力分布、变形情况等。
3.2.3 仪器监测:使用测力仪、位移传感器、收敛仪等仪器设备,实时监测采煤工作面的应力、变形等参数。
3.2.4 数据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判断采煤工作面支护是否存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支护监测周期与频次4.1 矿井应根据采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确定支护监测的周期与频次。
4.2 采煤工作面开始生产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支护监测。
4.3 在采煤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支护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支护隐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5.23•【文号】矿安〔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5月23日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本章无需加入分段语句。
二、系统管理责任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煤矿负责人承担,负责人应确保系统的规范运行,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负责人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并将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系统建设与维护1. 煤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2. 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需定期进行系统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 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监测数据。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管理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煤矿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应急处置与报告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煤矿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前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有效的应急处置。
3. 煤矿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故障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保密管理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和教育。
3. 煤矿要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分析和检测,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经济管理1. 煤矿应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一、煤矿安全规程..................2页二、AQ6201--2006..................9页三、AQ1029--2007.................32页四、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55页五、监控系统管理规定.............64页六、监测工操作规范...............71页七、监控系统管理制度.............73页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75页九、安全监控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76页十、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77页十一、安全监测执机员岗位责任制...79页十二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80页十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81页十四、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82页十五、安全监控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83页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臵。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
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一百六十一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臵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布臵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臵、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臵及时修改。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臵第一百六十八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臵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臵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臵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臵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臵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臵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臵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臵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甲烷传感器设臵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CH4≥1.5%CH4<1.0%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CH4≥1.5%CH4<1.0%CH4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CH4≥1.0%CH4<1.0%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5%CH4≥1.5%CH4<1.5%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专用排瓦斯巷≥2.5%CH4≥2.5%CH4<2.5%CH4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CH4≥0.5%CH4<0.5%CH4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CH4≥0.5%CH4<0.5%CH4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机≥1.0%CH4≥1.5%CH4<1.0%CH4采煤机电源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1.0%CH4≥1.5%CH4<1.0%CH4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1.0%CH4≥1.0%CH4<1.0%CH4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CH4≥0.5%CH4<0.5%CH4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机≥1.0%CH4≥1.5%CH4<1.0%CH4掘进机电源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0.5%CH4≥0.5%CH4<0.5%CH4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0.5%CH4续表甲烷传感器设臵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0.5%CH4≥0.5%CH4<0.5%CH4机车电源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0.5%CH4≥0.7%CH4<0.7%CH4机车电源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0.5% CH4≥0.7% CH4<0.7% CH4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瓦斯抽放泵站室内≥0.5% CH4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30% CH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25% CH4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 CH4≥1.0% CH4<1.0% CH4抽放瓦斯泵车必须设臵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臵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臵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臵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臵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臵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臵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臵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臵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臵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臵馈电状态传感器。
煤炭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产品分类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术语和定义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supervision system of coal mine safety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窗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2.2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臵。
2.3矿用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 for mine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甲烷浓度的装臵,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