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国家反腐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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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败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国外反腐败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国外反腐败实践给我们的启示费凡[摘要]腐败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

目前世界上清廉国家的反腐败成果较为显著,其中有些制度和措施,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国外反腐败启示腐败是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问题。

腐败,不仅现在有,古代也有;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

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度,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实质上都是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

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的腐败在本质上有其相同性,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反腐败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预防、惩治、监督腐败来说,是极为必要的。

启示一、树立政府领导人坚定不移、清除腐败的信心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地区,政府领导人对根治、铲除腐败的信心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是影响着反腐败工作的进度和力度的。

信心充足,就能意志坚定地、持之以恒地坚持防腐反腐,而防腐反腐本身就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彻底完成的;信心缺乏,就可能视防腐反腐为一阵风,一场运动,压力大时就抓一抓,风头过后,就文过饰非,任腐败现象旧态复生,或者比过去程度更甚。

所以,树立政府领导人坚定不移、清除腐败的信心是极为重要的。

如:加纳国家元首罗林斯,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有着钢铁般反贪污惩腐败的决心,自1982年执政以来,大力倡导反贪廉政,要求官员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并亲自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进行相关调查,对揭露出来的贪污腐化分子绳之以法,受到人民拥护,使国内政局比较稳定,政权也比较巩固。

再如:新加坡廉政建设成功的第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最高领导人具有清除腐败的非凡勇气和决心。

以总理李光耀本人来说,他在为政清廉方面以身作则,发挥的模范作用是极有影响力、带动力的。

在经济上,他以培养了许多百万富翁而自己不能成为百万富翁为准则,除了工资外基本没有其他收入;在执政过程中,他始终坚定不移地支持反腐败斗争,帮助反腐败机构排除阻力,查处大案要案,从没有半途而废或者雷声大、雨点小。

政府领导人对反腐败的信心和支持,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开放,反腐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和法规来维护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

本文将对比美国和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

一、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美国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联邦政府制定,包括联邦防腐败法、外国腐败和反贿赂法、美国海外私营部门反腐败法等。

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欧盟机构和欧盟成员国制定,欧盟反腐败法规有欧洲反腐败公约、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议会反腐败调查委员会决议等。

二、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实施对象美国反腐败法规主要针对美国国内和海外的企业、公民以及外国官员等。

美国联邦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重罚制度和举报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罗斯基揭示程序规定,规定企业必须自查自清,并向美国司法部举报腐败行为,以期减轻罪责。

如果企业真实全面披露了相关事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司法部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减轻企业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美国近年来对于外国企业的重罚措施引起了全球关注,许多企业被迫接受巨额罚款,甚至关停企业。

欧盟反腐败法规主要对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企业和官员实施,同时也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的行为。

欧盟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政策主要有报告制度、追诉制度和审查制度。

其中追诉制度是欧洲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规定成员国必须执法追诉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并将欧盟成员国提交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和限制。

三、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合作机制美国反腐败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调查和打击国内和海外的腐败行为。

美国司法部、国务院和商务部等都有涉外反腐败行动的责任。

美国还举办了一系列反腐败网络与国际机构合作,如《反贿赂行动公约》、《腐败外交官雇佣协议》等。

此外,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对上市企业的内部监管逐年加强,也有力地防止企业贿赂行为。

欧盟反腐败执法机构的职责主要在欧盟委员会、欧洲警察组织等机构负责。

欧盟在反腐败领域所采取的主要合作机制有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公职人员反腐败公约、欧盟失职调查恢复和欧盟国际合作规则等。

外国如何反腐倡廉

外国如何反腐倡廉

外国如何反腐倡廉作者:本刊来源:《澳门月刊》2010年第12期政府官员腐败是世界各国普遍现象,因此各国政府都在採取各种措施和腐败做斗争,有的成效显著,有的收效甚微,有的甚至毫无成效。

美国反腐成效彰显美国是西方国家中较早制定法律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国家之一。

1883年,美国就颁佈了《文官制度法》。

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贪污对策联邦法》,这部法律的重点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

1978年颁佈的《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並公开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状況,以后还须按月申报”。

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职,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遊说活动,违者将受到刑事处分。

此外,美国《廉政法》还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

申报单由廉政署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

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

美国在机构设置方面,除了检察机关等反贪机构外,还设立了几个专门的廉政机构。

1921年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

根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署,该署在1989年成为独立机构,由总统直接领导,並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

1978年美国颁佈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机构。

1989年4月12日,布什总统正式对国会提出立法建议;布什的《政府范围道德法》包括:1)对三个部门中的官员实行统一的财产申报制度;2)把现行《联邦道德冲突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会中的官员和资深僱员;3)对三个部门实行统一的礼品和旅行补贴规则;4)实行新的在政府中退职后的遊说限制;5)把独立检察官制度扩大到国会;6)把外来收入不得超过收入的15%的限制的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扩大到国会。

境外反腐情况汇报

境外反腐情况汇报

境外反腐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交流的便捷,境外反腐工作愈发显得重要。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加大力度,加强反腐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腐败问题。

以下将针对几个重要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反腐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美国作为全球政治、经济大国,一直以来都是反腐的重要力量。

自2019年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外反腐的力度,通过司法合作、情报交流等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反腐合作。

在美国司法部的指导下,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等执法部门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其次,欧盟作为一个政治和经济整合体,也在境外反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欧盟委员会不断加大对成员国的监督力度,对腐败分子零容忍,同时也加强了与非成员国的合作,通过签署反腐公约等方式,推动国际反腐合作的深入发展。

另外,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新兴经济体,在境外反腐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外反腐的力度,通过签署引渡条约、加强情报交流等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反腐合作。

同时,中国也在国际反腐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球反腐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看,境外反腐工作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态势。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障碍。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信任和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腐败问题,为建设一个清洁、公正的国际社会作出更大的努力。

在境外反腐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合作,不断完善国际反腐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国腐败问题。

只有通过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才能更好地打击跨国腐败,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繁荣。

希望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能够携手合作,共同推动境外反腐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果。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引言:腐败是全球面临的普遍问题,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腐败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和治理腐败。

本文将探讨一些主要的腐败治理措施,并分析其效果和挑战。

正文:1. 加强法律与法规打击腐败的第一步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各国都意识到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才能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这些法律提供了对腐败行为的定义以及惩治机制,并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举例来说,中国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和法律框架,如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

然而,制定法律与法规只是治理腐败的第一步,如何有效执法才是关键。

2. 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并享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来调查和起诉腐败分子。

例如,马来西亚成立了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它负责调查和起诉所有与贪污和腐败相关的案件。

这些独立机构的建立是为了避免政府内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提高打击腐败的效果。

然而,这些机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政治干预、缺乏独立性和不透明性,这都可能导致其治理腐败的能力受到限制。

3. 加强国际合作腐败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治理。

因此,国际合作成为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通过促进信息共享、提供经验和专业知识,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

同时,一些国际公约和协议也设立了反腐败的具体框架和机制。

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旨在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公共财产、追回赃款和资产,并提供协助和支持。

然而,国际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政治和经济利益冲突、国家主权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这都可能影响合作的成效。

4. 落实透明度和问责制度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治理腐败的关键要素。

透明度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行为和决策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关于国内外反腐败制度的研究.

关于国内外反腐败制度的研究.

关于反腐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摘要: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本文以瑞典、新加坡两较为廉洁国家反腐败制度的研究现状为例,分析了当前我国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并提出要构建三者长效机制来推进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反腐败制度措施惩防体系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始终存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涉及世界各国,尤其对处于正在转型期的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构成严重威胁。

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指出:“腐败是一种对社会有腐蚀作用的隐伏的瘟疫,它破坏民主法治,以致违反人权,扰乱市场,影响生活质量,致使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对人类安全的其他威胁恣意泛滥。

”腐败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我们应该吸取国际反腐败颇有成效的国家经验,从建立健全我国反腐败的惩防体系入手,将腐败行为消灭在源头上,从而使我国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防范和治理。

一、瑞典、新加坡两国反腐败制度措施第一,瑞典反腐败制度措施瑞典是行政监督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也是在反腐败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

(一严厉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早在1919年,瑞典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 1962年制订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并在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

瑞典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

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

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

西方国家的反腐倡廉经验及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

西方国家的反腐倡廉经验及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

西方国家的反腐倡廉经验及20"% 年 &" 月 %&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此 后 内的 ’$ 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主 要 内 容 是 建立反腐败的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 司法和执法合作、资产追回与返还、履约 监督五大法律机制等。

此外还要求缔约 国 通 过 技 术 援 助 和 信 息 交 流 实 施 公 约 , 并且在此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 技术援助。

它的宗旨声明包括:+&,促进和 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高效而有力地预 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 与 打 击 腐 败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技 术 援 助 ,包 括 在 资 产 追 回 方 面 ;+%, 提倡 廉 政 、 问责制和对公共事物与公共财产的妥善 管理。

美国的廉政立法与舆论监督。

在西 方国家中,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 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

通过几 十年来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已经建立起 一套比较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促使国 家公职人员将全部精力都放在本职工作 上,不得渎职、失职和利用权力之便谋取 私利,维护公职的严肃性和公职机构的 工作效率。

美国的廉政立法,大多是预防性规 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 范为主的廉政法律体系。

对于公职人员 制定了相关的行为准则。

对于各类高级 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进 一步的规范。

对于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中具有详细的 规定。

《举报人保护法》则是积极鼓励和 保护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

在加强廉政 机构建设方面,美国出台的《预算和会计 法 》,《政 府 行 为 道 德 法 》,《监 督 长 法 》中 有强化防贪的重要规定。

美国的舆论监 督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有关 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从而确保了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

国外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上)主讲人:姜跃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任大家好,这一讲的题目是国外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在西方政治学里边,有一个定律叫做塔西佗陷阱,是古罗马有个历史学家,他曾经长期担任古罗马的执行官,他说过一句名言:“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不论说真话还是说假话,做好事还是做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这条定律告诉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加倍地呵护政府的公信力,因为有了百姓对政府的公信力,有了官员品德操行的认同,才有社会的基本信任。

反腐败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从国外反腐败的情况来看,腐败、反腐败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各国都在进行反腐败。

反腐败是要解决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如果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就是解决一个苹果理论的问题。

所谓苹果理论是什么呢?就是透明国际,国际上的一个反腐败组织,给各国反腐,防腐,廉政建设提出了一个建议,这个建议是说什么呢?是说各国的廉政建设应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什么地方呢?要放在给你一筐苹果,你要想我应该把它放在什么样的容器里边,放在什么温度和湿度下,它才不容易腐烂。

而不是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不断地从筐里往外捡烂苹果上。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治标还是治本的问题。

一、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净化从政、执政的环境怎样才能够真的在廉政建设方面,在反腐败这个方面有成效,能够治本呢?我们从国外也就是从各国的经验和教训里边得出一些启事来。

从国外这个廉政建设成功的经验来看首先第一条就是要重视廉政文化的建设,要不断地净化从政、执政的一个环境。

东西方文化各有各的特点,但是在廉政建设中,它们都能够发挥作用。

比如说,西方的廉政文化,有两个特点,一个叫作人性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它导向了一个什么呢?就是得出了无赖假定的定理,就是对权利进行限制。

比如说著名的思想家休谟他就说过,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制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牟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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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国家反腐浅谈摘要:腐败不仅仅是中国自家的问题,它同时是一个全球性、世界性的问题,此外,腐败从古到今一直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因此,它也是一个历史性以及现实性的问题。

当代西方国家的反腐败理论经过几百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不断的丰富与发展,非常值得中国借鉴与学习。

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以此谈谈西方主要国家的反腐建设。

关键词:反腐倡廉;西方国家在网上经常能够看到许多网友鼓吹外国多么的好,政府清廉,就连外国的月亮也更圆,这次,本文就来浅显地谈谈一些西方国家的反腐情况,看看到底西方国家强在哪。

虽然中国与西方主要国家之间的社会制度从根本上是不同的,但是都面临着腐败这一严重问题,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我们应理性的借鉴与吸收西方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经验,这对中国有着重大意义。

1西方国家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西方国家主要有如下反腐倡廉制度。

1.1反腐立法关于反腐倡廉的立法,主要有3个方面,分别是禁止性法规、预防性法规以及反腐败惩治性法规。

前两个法规的作用主要是为国家公职人员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正确的以及那些行为是错误的,最后一个法规说明了具体的惩罚力度与措施。

从结果上看,前两个法规的作用是预防腐败,最后一个法规的作用是事后惩罚。

1.1.1 禁止性法规腐败指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谋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所以,禁止性法规主要在易发生权钱交易的环节中,使用法律手段,强化约束国家公职人员。

(1)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的规定西方主要国家的《公务员法》中特别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禁止经商或兼职。

其中,英国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不得从事与本行政业务有关的任何赢利性事业,禁止公务员特别是财政部和外交部的公务员参加赌博和各种商业、金融性的投机活动。

日本规定:禁止日本政府各部门局级以上干部退职后到企业任职。

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纪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讨,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美国规定:己经离职或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两年后才能从事与其原来职务或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

(2)禁止公务员收礼索贿的规定西方国家主要以私有制经济为主,这与我国不同,因此在该制度下贪污公款的情况相对较少,但是公务员私下接受贿赂与礼品的情况较为普遍。

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各国立法严格限制公务员收礼索贿,它规定上至总统下至基层公务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都禁止接受任何馈赠。

具体来说,英国的《荣誉法典》和《文官部行政官员条例》都规定:公务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敲诈当事人,不得接受任何团体或个人即使是善意的和非正式的礼品。

德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切外国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不管礼品大小,均需上缴国家;公务员从事的公职与经济界有关时,不得接受礼品、宴请、接送、免费或降低收费的住宿等。

(3)对接受捐款和竞选费用的规定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一般为多党制,因此这就涉及到了选举,而选举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个人以及集团间的竞争,其中金钱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选举中的金钱交易往往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内幕。

针对这种腐败现象,西方国家用法律限制了接受捐款以及竞选费用。

例如,美国严格规定了捐款的来源以及捐款的用处,一个候选人接受私人的募捐不能超过1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就是违法;候选人接受募捐的款项只能用于竞选,不能用在其他地方,否则就是违法。

对于企业向候选人捐款,美国的法律也有相应的限制。

1.1.2 预防性法规(1)职务轮换制度西方主要国家对公共职务实行有限任期制。

这对防止权力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拿美国和法国举例,美国总统的任期为4年,法国总统的任期为7年。

此外,许多西方国家还限制了职务连任,具体来说,就是一些重要的政府职务不能连任几届。

就拿美国来说,总统不能连任超过2届。

因为西方国家的政府重要职务都是由总统任命的,因此限制了总统的任命也就限制了其他官员的任命。

(2)财产申报制度目前美国对于财产申报的规定是详细的。

一开始,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法律,自《政府道德法》出台后,才拥有了法律效应。

《政府道德法》对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三大系统的人员的财产申报问题分别做了规定。

另外,根据该法律还成立了政府道德署,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采场申报事务以及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

这个法律的基本内容为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推官以及(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大部分年薪在5万美元以上的文职官员和军人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要申报财产,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还要每月申报一次,逾期不报将受司法部起诉。

后来又出台了更加完善的《政府范围道德法》。

1.1.3 惩罚性法规西方国家把惩罚贪污贿赂当作反腐倡廉的主要内容,并对此严厉打击。

总体来说,西方国家廉政法制的特点是把主要法规用于惩罚犯罪以及追究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上。

一方面,它们有一套系统的法规体系,例如日本对贿赂罪做出系统规定的主要是刑法;此外,国家公务员法、商法、有限公司法、产品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监察特例法、律师法等也对贿赂行为作了相应规定,从而形成一个惩治贿赂罪的法规体系。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对贪污贿赂的行为描述得十分具体。

例如,日本的刑法规定,凡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一些利益都包括在内,如点心、酬金、嫖妓、借款、偿还债务、提供保证或担保、宴请、艺妓演艺、异性情交、介绍就业、有利职务等,都属于贿赂物范畴。

1.2 权力分立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将政府的权力分拆,以此实现权力的制约,从而防止权力滥用。

比如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国会制)。

在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作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

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

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

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

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蒋介石蒋经国戒严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1.3 反腐机构反腐需要一个有力的反腐机构,对此,西方国家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做法:(1)反腐机构直属于最高层领导。

在政治中,官官相护屡见不鲜,并且成为反腐的巨大困难。

要有效地打击腐败,就必须使得反腐机构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与干扰。

西方国家反腐机构的一大趋势就是它们的独立性越来越强。

具体来说,英国反腐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美国总检察署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有权直接向议会汇报案情和提供弹勃案情。

(2)反腐机构自成体系,不受地方势力的制约。

西方国家基本使用中央主导型的反腐模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并且独立于政府外的反腐系统。

比如有名的美国联邦调查局。

(3)建立体系完备、强大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

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廉政机构,以此防范并打击腐败行为。

例如美国的公务员风纪署,日本的政治伦理审查会。

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各国给予廉政机构很大的权力。

1.4 优化素质西方国家同样使用公务员制度,并将廉政原则贯彻在里面。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中:(1)严格考核,精选优秀人才,增强官员荣誉感。

(2)政务与业务公务员分开设置,业务公务员禁止兼职与经商。

(3)按照功绩原则加薪与晋升。

(4)严格法治原则,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

为了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西方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务员法律监督机制。

1.5 道德立法道德具有突出的强制性。

为了更好的发挥道德的作用,从而防止公务员发生违背道德的行为,西方国家对道德立法十分重视。

例如美英等国,它们在公务员的道德规范中,规定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禁止经商谋利;限制公务之外的其他活动;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严禁不正当使用政府资信;严格申报财产收入;对离职人员的限制;回避制度。

1.6 体制外监督(1)公众监督公众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

西方国家增加权利活动的透明度,从而使得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另外,它们还允许公众通过举报来进行监督。

除此之外,公民还能够进行集会、游行、请愿等活动,这都可以很好地表明公众的意愿。

(2)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有力途径。

步入21世纪以来,西方国家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大加强。

传媒界不断公开政府的各种行为,成为公众监督政府的主要途径。

不管是政府官员严重的贪污腐败还是私生活中的道德败坏行为,媒体都会一一曝光。

2 从西方国家反腐制度中获得的启示在谈从西方国家反腐建设中获得的启示之前,我们先看看一些关于腐败问题上的数据。

图2.1 2011年贪腐印象指数(分数越高越清廉)图2.2 1990-2012各国落马官员人数统计从图2.1的数据可以看出,在贪腐印象指数上,中国与各个西方主要国家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从这里就可以明显看出中西方在反腐方面的有效性与力度的差距,中国要想成功反腐,向西方学习势在必行。

并且从图2.1中可以看出,上文中提到的西方国家采取的反腐措施是十分有效的。

而图2.2的数据中,我们同样也可以发现,中国在庞大的人口基数下,贪污落马的官员数量也是最高的,虽然人口众多是一方面的原因,但是没有把反腐建设做好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并且以我们现在的反腐建设状况,我们只能和这些同为发展中的国家作对比,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对此,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中国的反腐法规还不够细致与详细从上文介绍西方的反腐制度中就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反腐建设是十分详实的,其中蕴含了它们300多年的成果,其中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方方面面,在杜绝反腐上基本上已经十分完善。

再看我国,在反腐制度上仍旧有许多的漏洞,当然,这也是由于各方原因造成的。

因此,要想做到反腐,首先就必须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好,做到反腐有法可依,从而彻底杜绝腐败现象。

(2)中国政府工作还不够透明从之前的介绍中可以看出,西方的政府工作透明度还是比较高的,而中国在这方面就有明显的不足,并且中国的现状就是基本上大部分人民都不太关注政治方面的动向,这就造成了某些别有用心的官员可以进行一些暗箱操作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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