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住宅,层高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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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分类方法

民用建筑分类方法

建筑的几种分类方法(一)按建筑的使用性质分类: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民用建筑的分类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通则里面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分类以及建筑物举例: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宿舍建筑: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等需要进行视线、声学设计的,也称为观演建筑;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也称为展览建筑——编者按)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二)按建筑的规模分类: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一般公共建筑特级: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建筑高度:100米以上。

一级:单体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0.4~2亿元以上;建筑高度:50~100米。

二级:单体建筑面积0.5~2万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0.1~0.4亿元以上;建筑高度:24~50米。

三级: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下;立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24米以下,其中砖混建筑不超过抗震限值。

住宅、宿舍一级:20层以上二级:12~20层三级:12层以下(其中砖混建筑不超过抗震限值)居位区、工厂生活区一级:10万平方米以上二级:10万平方米以下地下工程特级: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一级: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 5万平方米,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二级: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五级及以上特殊公共建筑特级: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技术特别复杂;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作项目一级: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省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三)按建筑的层数分类: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jiànzhù)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gāodù)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dì pínɡ)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qítā)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民用建筑设计(shèjì)通则》4.3 建筑高度(gāodù)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建筑实务浓缩考点

建筑实务浓缩考点

建筑实务浓缩考点命题考点一民用建筑构造要求1.民用建筑分类(住宅按层数;办公楼按高度)(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六层为多层住宅,七~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 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人们通常又将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2.建筑的组成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和设备体系组成。

3.民用建筑的构造(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3)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4)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2米命题考点二建筑物理环境技术要求1.室内光环境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2.室内热工环境:体型系数最小的平面形式为圆形的建筑最节能。

命题考点三建筑抗震构造要求1.结构抗震相关知识2.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略)震害调查表明,框架结构震害的严重部位多发生在框架梁柱节点和填充墙处;一般是柱的震害重于梁,柱顶的震害重于柱底,角柱的震害重于内柱,短柱的震害重于一般柱。

3.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1)多层砌体房屋的破坏部位主要是墙身,楼盖本身的破坏较轻。

设置构造柱:(注意上下左右中的要求)(2)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伸到顶部压顶。

(3)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来划分的。

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

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执行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 建筑高度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多层和小高层优缺点解析 高层住宅选哪层好-

多层和小高层优缺点解析 高层住宅选哪层好-

多层和小高层优缺点解析高层住宅选哪层好?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建筑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在建设部有关规定中,其实并没有小高层这个概念,它是人们的通俗叫法。

具体几层叫小高层没有约定俗成的概念,一般把7-11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

低层住宅低层住宅一般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与较低的城市人口密度相适应,多存在于城市郊区和小城镇。

低层住宅有两种类型,一是城市集合型,指的是城市范围内以集中形式建造的低标准的低层住宅。

统一建造方式、较高人口聚集度,较明确的群体组合。

二是别墅,分为城市型和郊野型。

建筑标准和环境标准较高,建筑密度相对较低。

低层住宅的优点:1、居住行为方面,住户接近自然;2、居住心理方面,容易形成亲切尺度,回归、归属、领地感较强;3、整体环境上,与自然环境协调性较好,尤其是与特殊地形协调具有优势;4、结构上,自重较轻,利于地基处理和结构设计,施工简单,土建造价低,便于发展。

低层住宅的缺点:1、密度低,不利于节约用地;2、相对多、高层建筑而言,顶层、底层占比例大,处理费用所占比例高;3、对城市来说,增加了公用设施建设量,但利用率不高。

关于如何克服低层住宅的缺点,专家建议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层住宅的其他特点:在设计上与多层、高层不同:反映在平面组合、空间组合、住宅间的关系、建筑造型、垂直交通联系等方面。

多层住宅多层住宅:指四层到六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型上下叠加而成的住宅。

多层住宅可以不设置电梯,楼梯往往作为多层住宅的主要上下楼通道。

多层住宅主要是借助公共楼梯垂直交通,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

它与中高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相比,有一定的优势:(1)在建设投资上,多层住宅不需要像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得房率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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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按设计特点分类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以一个楼梯为几户服务的单元组合体,一般为多层住宅。单元式住
宅的基本特点:①每层
走道、垃圾道,保持一定的邻里交往,有助于改善人际关系。
★公寓式住宅
公寓式住宅是区别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的。
公寓式住宅一般建筑在大城市里,多数为高层大楼
★花园式住宅
花园式住宅一般也称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一般都是带有
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
★跃层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是指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
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
优点是:①每户都有较大的采光面,通风较好;
②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
③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
★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一般是指每户住宅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
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
★跃复式住宅

跃复式住宅是在复式住宅设计功能上的一种创新。其特点是其中一层层高
在2.2米内,通常设臵在洗手间
★错层式住宅
错层式住宅是户内楼面高度不一致,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优点是和跃
层一样能够动静分区,但因为没有
错层式住宅不利于结构抗震,而且显得空间零散,容易使小户型显得局促,
更适合于层数少、面积大的高
★退台式住宅
退台式住宅又称为“台阶式”住宅其外型类似于台阶。特点是住宅的建
筑面积由底层向上逐渐减少,下层
住宅建筑的高度(层数)的划分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
3、高层住宅为八层以上。国际通行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层数8-16层,房屋高度在25-50米之间,通常称为小高层住宅;
第二类:层数17-25层,最高度达75米;
第三类:层数26-40层,最高达100米;
第四类:层数在40层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称为超高层住宅;目前国
内极少有超高层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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