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

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甲方:[甲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经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调解背景1. 甲方与乙方因[纠纷/争议的具体背景]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2. 双方确认,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愿意遵守协议内容。
二、纠纷调解结果1. 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以下调解结果:[具体调解结果1][具体调解结果2][具体调解结果3]......2. 双方确认上述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具体内容,并愿意共同履行,以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履行方式1. 双方共同遵守调解结果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2. 若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四、调解费用1. 调解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自愿承担费用的一方]承担。
2. 另一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为[__]。
五、保密义务1. 双方对本次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界透露或披露相关调解内容和文件。
六、争议解决方式1. 若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双方同意中级人民法院为本协议的管辖法院。
七、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法院民事调解书协议书模板

法院民事调解书协议书模板甲方(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调解事项1. 双方确认,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对甲方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
2. 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二、调解内容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2. 甲方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对乙方的任何其他诉讼请求。
3. 双方确认,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
三、履行方式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2. 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支付款项的___________%。
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放弃对乙方的诉讼请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实际使用前,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臧立亭、肖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臧立亭、肖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4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臧立亭;肖成民;张俊岭【当事人】臧立亭肖成民张俊岭【当事人-个人】臧立亭肖成民张俊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臧立亭【被告】肖成民;张俊岭【本院观点】臧立亭持2017年8月2日肖成民出具的借条向肖成民主张权利要求肖成民偿还借款,但该借条上出借人处没有臧立亭的名字,而且该借条复印件上载有单位做账的编号,结合宿州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向肖成民的手机发送信息,通知肖成民在宿州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的借款产生利息数额,要求肖成民及时还款以及肖成民偿利息均是交给宿州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工作人员的事实,均反映肖成民不是向臧立亭个人借款,臧立亭个人持该借条起诉,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臧立亭的起诉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臧立亭持2017年8月2日肖成民出具的借条向肖成民主张权利要求肖成民偿还借款,但该借条上出借人处没有臧立亭的名字,而且该借条复印件上载有单位做账的编号,结合宿州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向肖成民的手机发送信息,通知肖成民在宿州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的借款产生利息数额,要求肖成民及时还款以及肖成民偿利息均是交给宿州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工作人员的事实,均反映肖成民不是向臧立亭个人借款,臧立亭个人持该借条起诉,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臧立亭的起诉正确。
孙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孙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13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5:17
孙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皖13民终1324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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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王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军、王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张奥丁伟【审理法官】吴昊彧张奥丁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军;王玉喜【当事人】张红军王玉喜【当事人-个人】张红军王玉喜【代理律师/律所】牛德本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展新永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德本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展新永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德本展新永【代理律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红军【被告】王玉喜【本院观点】张红军主张王玉喜在承包其砖厂时,用300000块红砖(折款81000元)折抵承包费,请求其返还该300000块红砖或相应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红军主张王玉喜在承包其砖厂时,用300000块红砖(折款81000元)折抵承包费,请求其返还该300000块红砖或相应款项。
王玉喜对双方存在承包关系及同意用300000块红砖折抵承包费没有异议,但辩称张海军已将300000块红砖拉走,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一审期间,张红军提供了王玉喜2011年10月30日为其出具的收据(第二联)予以佐证,王玉喜对该收据系其出具予以认可,但辩称该单据是其出具的货款凭据三联中的一联,不能作为红砖未予提取的凭证。
审理认为,双方对于用300000块红砖折抵承包费及王玉喜出具了两联债权凭据没有异议,予以认定;对于上述红砖是否已经交付,因双方各执一词,应根据各自所举证据来审查认定。
王玉喜为张红军出具了提取红砖所需的三联单据中的两联,现张红军仅持有收据的第二联并声称遗失了第三联,鉴于双方在长期的交易习惯中已经明确了第三联系提取红砖的凭据,因此,张红军应提供第三联来请求王玉喜交付货物(300000块红砖),否则王玉喜有权拒绝给付货物。
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3篇

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3篇篇1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甲方(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解决甲乙双方因__________一案发生的民事纠纷,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调解事由1.1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一案中,依法由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甲方主张__________。
1.3 乙方主张__________。
二、协议内容2.1 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内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元。
2.2 乙方同意__________。
2.3 甲方同意__________。
2.4 甲、乙双方保证在达成本协议后不再发生与此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内容,互不影响。
2.5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或履行具体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履行方式3.1 支付款项应当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履行具体义务应当在__________天内完成,由__________完成,并交付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效力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经法院认定为有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并对甲、乙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3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内容充分理解,自愿达成,并未受到任何威胁、欺骗或误导。
五、违约责任5.1 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等。
5.2 未尽事宜由双方在诚信原则下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法院裁决。
李翠兰、孙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翠兰、孙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亚洁路深淇朱珊珊【审理法官】解亚洁路深淇朱珊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翠兰;孙广凯【当事人】李翠兰孙广凯【当事人-个人】李翠兰孙广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翠兰【被告】孙广凯【本院观点】李翠兰因与程伦传、安徽国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皖1323民初38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载明“一、被告程伦传、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已偿还2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80万元;二、被告孙广凯对上述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孙广凯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伦传和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确认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翠兰因与程伦传、安徽国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皖1323民初38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载明“一、被告程伦传、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已偿还2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80万元;二、被告孙广凯对上述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孙广凯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伦传和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协议中约定孙广凯对程伦传、安徽国漋建筑有限公司应予偿还的180万元借款中的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哲、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哲、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4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哲;蒋丽丽;陈守环【当事人】陈哲蒋丽丽陈守环【当事人-个人】陈哲蒋丽丽陈守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哲;蒋丽丽【被告】陈守环【本院观点】陈哲、蒋丽丽向陈守环借款有陈哲、蒋丽丽出具的借条佐证,而且在该借条上写明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守环要求陈哲、蒋丽丽还款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欺诈无效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哲、蒋丽丽向陈守环借款有陈哲、蒋丽丽出具的借条佐证,而且在该借条上写明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守环要求陈哲、蒋丽丽还款应予支持。
陈哲、蒋丽丽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出具借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哲认可欠款,并同意还款,只是现在还不起,其称没有收到借款与借条上所写收到上述全部借款相矛盾,因此陈哲、蒋丽丽上诉称没有收到借款,其不应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陈哲、蒋丽丽上诉称80000元借条是59000元赌博款加上利息重复出具的借条,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哲、蒋丽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上诉人陈哲、蒋丽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29:51陈哲、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3民终4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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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宿中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前奉村。
法定代表人:吴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天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361号武夷商城B2、B3座。
法定代表人杨天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浩,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天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茂军及被告宿州市天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0年经工商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专业生产销售各种地板的大型企业,十几年来一直在广阔的地板领域精耕细作。
公司占地面积100多亩,建筑面积30000多平方,拥有固定资产5085万元。
公司全套引进德国最新生产设备,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19804万元,实现利税2339.45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26395万元,实现利税2724.59万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29856.88万元,实现利税3075.21万元。
原告自设立以来,一直将产品的质量视作企业的生命。
数年来,公司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和管理模式,全套引进德国最新生产设备,以快人一步的尖端技术,打造让消费者可以信赖的现代家居地板。
先后推出了羽丝面系列、淋漆面系列、浮雕面系列、仿实木系列、水晶面系列、保健复合系列和真木纹系列地板。
为了保持公司产品走在市场前列,公司组建有专业的研发中心,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江苏省木
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和常州市地板协会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的新品种,以满足市场需求。
2005年,公司已获得复合地板和复合保健地板两项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27771.1和2L200420062966.X)。
公司凭借优秀的产品品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的产品深受国内外客户的青睐,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各地,现公司产品已出口销售到包括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以及东南亚、西亚、欧洲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已经通过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国际环境体系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连年被评为“江苏省用户满意商品”,在历年的国家技术监督抽查中,玉兰木业均为首批通过企业。
2005年,公司凭借稳定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又荣膺“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06年,东方玉兰地板又荣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为了树立品牌、打造品牌、保护品牌,原告于2001年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中请获准注册了玉兰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523386号;于2005年12月又申请了“东方玉兰”中文文字商标。
为了扩大“东方玉兰”品牌的影响力,公司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并力邀国际影视巨星梅婷小姐出任东方玉兰地板形象代言人,全力推广“东方玉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刘彦礼审 判 员 耿 青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雷
兰”品牌,从而使“东方玉兰”成了驰名国内外的著名品牌。
而被告却擅自生产、销售标有玉兰商标图形的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
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所持有的第1523386图形商标及“东方玉兰”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第1523386图形商标及“东方王兰”商标地板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宿州市天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只是生产、销售了部分标有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并且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于1990年经工商依注核准登记设立专业生产销售各种地板的大型企业:原告先后推出了羽丝面系列、淋漆面系列、浮雕面系列、仿实木系列、水晶面系列,保健复合系列和真木纹系列地板。
原告于2001年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中请获准注册了玉兰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523386号;于2005年12月又申请了“东方玉兰”中文文字商标。
原告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全力推广“东方玉兰”品牌。
2007年7月23日原告的代理人徐宝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处购买了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一件,并从被告处取得《宿州市天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并经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被告宿州市天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有玉兰图形商标的东方玉兰牌防静电地板并在庭审答辩中认可了侵权的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认自己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了侵权,对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该赔偿款由被告于法院调解书签收后30日内支付;
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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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