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回顾
行政违法案例分析

行政违法案例分析行政违法案例分析:钟楼小商品市场拆迁问题1.时间:2008年3月1日事件细节:钟楼小商品市场是中国A市最大的传统商贸市场之一。
市场经营了数十年,是许多小商贩赖以维生的地方。
然而,在2008年3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一份公告,宣布拆迁整顿计划,计划在这一地区建设新的商业综合体,以提升城市形象。
但是,市政府并未与市场经营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2.时间:2008年4月15日事件细节:市政府开始实施拆迁计划。
他们通知钟楼小商品市场的商户们在15日之前搬离市场,并对未搬离的商户进行强制腾退。
3.时间:2008年5月2日事件细节:大量商户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迫关闭他们的小商店。
一些商户试图组织抗议活动,但市政府对抗议者采取了强硬的手段,导致许多商户被困在市场内无法离开。
4.时间:2008年6月10日事件细节:数十名商户代表请愿市政府,要求公正处理此事,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然而,市政府拒绝与商户代表进行有效的对话,坚称他们的拆迁行为合法。
5.时间:2008年7月20日事件细节:一位商户将此事告上法庭,指控市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商户指出,市政府在计划和执行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商户请求法庭撤销市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要求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涉及的事件明显存在行政违法的问题。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在该案中,市政府在拆迁计划中未充分履行法定义务,未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没有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在拆迁计划中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提前告知市场经营者和商户,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但在该案中,市政府并未充分公开信息,也未与商户进行有效的协商。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市政府的拆迁行为存在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唯泽,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Royal Canin 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650,avenue dela Petite Camargue,30470。
法定代表人Pascal Jouanne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箐馨,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唯泽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唯泽、被上诉人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皇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箐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 法国皇家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商标。
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域名。
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刘唯泽分别注册了“”和“”域名。
目前,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的邮件,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 000元就可以接受。
”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案例一: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时间:2008年5月12日细节: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进行一座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了规模较大的地震,导致工地发生严重的破坏,建筑物倒塌,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乙公司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尽管地震是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地震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措施。
甲公司认为,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属于不可抗力的典型表现,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或赔偿责任。
律师的点评: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一般被视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然而,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证明,如地震部门的调查报告等。
其次,是否存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
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则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最后,需要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认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因此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8年中国十大案件1、“华南虎照”案(5435606票)2008年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对“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周正龙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0月3日,周正龙宣称拍摄到濒危动物野生华南虎的照片引发轰动。
法院认定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万元。
网络评论:持续了一年多的“华南虎事件”似乎尘埃落定了。
然而,由此案引发的辩论和争议却在持续进行着。
接近2008年年尾,周正龙突然抛出一份声明为自己喊冤翻案,让这一事件更显扑朔迷离。
正所谓:打不死的“周老虎”,说不得的真相。
2、杨佳袭警案(3593239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底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网络评论:杨佳案之所以具有标本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血刃十人、六死四伤的惨烈,而是透过此案,警民关系已经成了当下社会一个不得不揭开的疮疤。
杨佳案以死刑判决终结,这个结果可以告慰无辜的逝者和伤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没有人是无辜者,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而且这种状态不会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
3、陈良宇腐败案(3357438票)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此外,他在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股权转让、土地征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08年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

2008年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统帅市民社会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相容。
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就是公平和正义。
选择这一年中法官判决的20件典型民事案例,体现的就是市民社会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直接表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北京“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
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
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熊文钊教授: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湛中乐教授: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年轻夫妻,他们因为一点小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间关系紧张。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细致调解,两人终于坐下来,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矛盾。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他们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要多沟通、多关心对方,并承诺不再发生激烈争吵。
二、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小区里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因为一颗树引发了争执。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了解到双方的冲突核心在于树有可能影响到一方的人身安全。
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介绍,人民调解员成功地让双方达成了撤除树木并为双方各自补偿的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公司A的员工小王因为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人民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明确了劳动法和法定工资,并引导他们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终,公司同意以行业标准为基准支付小王的合理工资,同时小王同意改正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四、民间借贷调解案例张某借给李某一笔钱,按照约定该笔债务到期却迟迟没有还清。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详细了解了彼此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最终达成了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五、邻里补偿调解案例小明的孩子不慎在邻居家跌倒,并导致受伤。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号召邻居们共同承担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邻居家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小明的孩子进行道歉。
六、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调解案例离婚夫妻小叶和小明围绕房产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沟通,让双方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财产分割原则,并制定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最终,小叶和小明达成协议,顺利完成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
七、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例小王在驾驶过程中与小李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存在分歧。
人民调解员了解了事故经过后,详细解释了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赔偿的标准,帮助双方消除了误解。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小王和小李达成了协议,相互协商并支付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民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民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一、胥敬祥抢劫案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
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
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
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二、徐计彬强奸案
1991年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徐计彬,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
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三、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统帅市民社会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相容。
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就是公平和正义。
选择这一年中法官判决的20件典型民事案例,体现的就是市民社会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直接表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北京“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
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
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
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
据此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点评本案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很多人都说本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这种说法并不是夸大其词。
我选择将本案作为今年点评的热点案件,将其作为第一案,当然有此因素,但也因为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
可见,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仅仅规定了一条,也很管用。
本案的判决是客观的,它确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姜岩之死确实与此有关。
因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对王菲进行谴责,都是完全有根据的。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
王菲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正因为如此,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侵害的不可侵义务,网站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在于,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何种规则,才能够划清侵权和善意批评之间的界限呢?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草案,但却是确定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表的文章,应当负有事实真实性以及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发表的文章,明知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受害人要求删除、屏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判决两个网站构成侵权,对侵权文章及时删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确认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是有根据的。
难道犯有错误,人就不需要公平和正义吗?显然不是!钦州人格歧视侵害平等就业权□案情周龙2007年广西大学毕业。
2006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
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
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
2008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
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
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
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
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
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
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案情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
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
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
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
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
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
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
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
但是本案不同。
《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
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宁明愚昧驱"鬼"的侵权行为□案情2002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08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02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05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08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
农怀森认为自己的厄运来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睬。
2008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
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
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
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
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
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
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