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煤矿井下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把关、公正公正、科学合理、服务保障”的原则,依法保障工程质量,并为井下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质量、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等方面。

第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实施,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并符合煤矿井下工程实际情况。

第七条施工方案应当经过合理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煤矿井下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质量验收资料应当完整,确保煤矿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质量验收的程序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当由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验收前的资料准备、质量验收实施、验收意见反馈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确定验收人员、编制验收计划、准备验收资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前的资料准备阶段包括收集相关资料、核查相关文件等工作。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实施阶段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验收意见反馈阶段包括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形成验收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验收结果等工作。

第四章质量验收的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井下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煤矿生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配合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质量达标,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树立矿山企业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在煤炭资源勘查、开拓、开采、利用、运输等全过程中的各项工程项目验收,以及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质量检验监理、验收检测、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煤矿工程的质量,确保建设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全过程中的严格控制,确保质量合格。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确保煤矿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经常进行自查与评估,确保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各项要求的落实。

第二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领导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具体负责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组建相应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组,包括设计验收组、施工验收组、安全验收组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质量验收人员,具备相应的质量验收资格,熟悉煤矿工程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工程验收全过程,保留相关资料。

第三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资料、确定验收组成员、确定验收标准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根据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做好验收记录,记录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价,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

第四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煤矿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工程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各类矿井、选煤厂、运输设施等工程项目的验收。

三、验收组织1. 验收组织机构煤矿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煤矿工程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委员会成员包括煤矿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代表,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不少于7人。

2. 验收工作职责(1)煤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煤矿工程验收委员会会议,审议验收材料,确定验收方案,监督验收过程。

(2)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煤矿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协助煤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负责提供煤矿工程施工实绩报告和有关验收资料,协助煤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4)监理单位负责对煤矿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提供监理报告,协助煤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煤矿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煤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 验收材料审查煤矿管理部门根据提交的验收申请和资料,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编制初步验收意见。

3. 验收方案确定验收委员会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4. 验收现场检查在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委员会成员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听取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5. 验收结果评定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检查和相关资料,评定煤矿工程项目的验收结果,确定合格、不合格或待整改等结论,并出具验收报告。

6. 验收报告审核验收报告经煤矿管理部门审核后,将验收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待相关单位提出异议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再次验收。

五、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煤矿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矿井工程、选煤工程等方面的验收,重点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材料、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情况。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工程的顺利交接和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要进行工程移交验收的各个阶段。

第三条工程移交验收是指煤矿建设或改扩建项目竣工后,移交给煤矿公司使用的程序,包括验收前、验收中和验收后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的主要职责是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保证工程交接顺利进行。

第六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应充分尊重技术专业性,加强技术交流与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七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做到真实可靠,便于日后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移交验收前阶段第九条煤矿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向煤矿公司提交工程移交验收申请,申请书须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实际使用需求等内容。

第十条煤矿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工程进行清洁、检查、整理,并做好工程交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进行总结和整理,形成验收报告,并提交给煤矿公司审阅。

第十二条煤矿公司收到工程移交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移交验收的条件。

第十三条煤矿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移交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人员,并及时通知煤矿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煤矿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移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前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移交验收中阶段第十六条煤矿工程移交验收中阶段是整个移交验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做到条分缕析,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煤矿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零星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零星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公正、可信。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共同参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向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二)验收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四)工程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

(五)验收单位进行复验,确认整改情况。

(六)验收单位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七)验收单位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收档案,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和数据,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当对工程进行自查整改,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验收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不得因故意拖延或推迟验收时间。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八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所需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和有效。

(四)相关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和合法。

(五)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得偏袒、包庇或以任何方式影响验收结果的正当性。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验收标准应当明确工程验收的要求和标准,包括验收项目、验收依据、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验收标准由验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验收责任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5篇)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5篇)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验收员负责本队所施工的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2、坚持每班下井,对当班完成的工程进尺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实测结果评定工程质量。

3、验收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技术要求及时处理(可用扣进尺或暂不记进尺的办法,待处理完后,达到质量要求,方可记进尺,处理时间不能拖过第二个班子),对处理问题不及时的班组可对班组或个人处以20-____元的罚款。

5、必须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及时公布进尺质量情况,完善保存好验收资料。

6、与跟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一道,坚持填好班评估表,做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7、对各班在安全、质量、文明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按质量要求做出处理。

8、对上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在班前会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以便下班安排处理。

9、对各班在生产中未按煤质要求处理的班组,发现后,处罚当班____元。

二、实施细则:一、超前支护____分:1、检查内容及方法:安全口往外20m,前10m内双抬棚,打3柱,往外10m打单抬棚,打2柱,用工钢梁单体柱,必须打成直线;巷高1.8m,管线电缆必须挂整齐,不准有淤泥积水不准有空邦漏顶。

2、处罚办法:超前支护少____米扣____分;每少一柱扣____分;抬棚扭斜每个扣____分;管线电缆落地每米扣____分;淤泥积水每米扣____分;空邦漏顶每处扣____分;物料乱放每件扣____分(每分罚____元)。

二、安全出口及行人通道____分1、检查方法:安全出口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巷高1.8m;棚距____米;柱要栽直;行人通道必须畅通总高1.6m,宽度不小于0.7m;不准有断拆柱。

2、处罚办法:柱不按要求栽,每根扣____分;巷高少____米,每米扣____分;棚距误差0.05m,超过要求误差,每棚扣____分;行人通道低0.1m,扣____分;窄0.1m扣____分;没有扣____分(每分罚____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
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
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
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2、掘进单位工程出现不合格品时,施工队必须按规定进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第一次没有通过验收移交,要及时按检查要求进行处理,并罚款500~1000元,第二次问题整改落实不力,
不能通过验收罚款1000~2000元,不能通过验收,不得完全结算工程款。

4、施工队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一处导线点罚施工队200元,破坏一组中腰线点罚款50元;检查验收时每缺少一组检查中腰线罚款50元,喷浆巷道缺少一组检查孔罚款50元,由于缺少中腰线导致巷道无法验收时,该次检查按不合格品处理。

5、各采掘队要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工程质量自检;生产技术科、企划科每月要对掘进工程质量自检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在矿组织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处理。

6、对无故不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工程质量检查或采掘单位工程验收的单位,每次罚款50元。

7、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矿主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分析,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更正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把分析经过、事故原因、更正措施形成纪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领导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