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对人认定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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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

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

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摘要:近年来,中国坚定致力于“放管服”改革,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

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决定了其稳定宏观经济形势的政治和经济责任。

进一步执行烟草专卖行政法的方式在该法的行政、执行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执法;挑战;应对措施引言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

这次全面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心,同时也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影响,对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新法在烟草专卖执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我们只有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与时俱进、自我革新,才能规避各类法律风险,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而实现烟草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烟草”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

垄断是指由国家专门机构对特定产品的整个生产和销售链进行统一和垄断管理,以及指定一个专门管理部门,涵盖多个生产、运输和销售链等。

"特许权"分为完全的、非排他性的特许权,不同之处在于其他市场行为者或国家机构在国家特定部门之外运作。

烟草垄断是我国的一种完全垄断,国家只允许烟草垄断管理局(烟草行业)垄断,任何其他未经许可经营的市场行为者均被视为非法行为,并根据烟草法和条例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法的实施包括三个主要部分:行政授权、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烟草销售行政许可是国务院烟草行政部门依法向希望从事烟草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的许可,也是为生产、运输、批发、销售等具体活动发放的许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务院烟草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专卖管理权,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适当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购买烟草制品、未经许可销售烟草制品、未经许可运输烟草制品、未经许可生产烟草制品、未经许可批发烟草制品、未经许可销售烟草等。

行政处罚相对人怎么确定

行政处罚相对人怎么确定

行政处罚相对人怎么确定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一、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确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包括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方法。

二、违法单位的确定1. 违法单位的主体范围违法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

2. 违法单位的认定标准根据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违法单位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a. 违法单位是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需要具备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为。

b. 违法单位的行为需与其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相关,并能够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违法行为后果。

c. 违法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如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等规定。

3. 违法单位的证据采集为确定违法单位,行政机关需要进行证据采集和调查取证工作。

常见的证据包括:a. 公司章程、组织结构文件等详细资料。

b. 违法单位的经营活动记录、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凭证。

c. 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

三、违法个人的确定1. 违法个人的主体范围违法个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然人。

2. 违法个人的认定标准确定违法个人需满足以下要求:a. 违法个人需有主观过错,即违法个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疏忽等违法心态。

b. 违法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客观上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为。

c. 违法行为后果明显,即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或者违法行为后果。

3. 违法个人的证据采集确定违法个人需进行证据采集和调查取证工作,常见的证据包括:a. 违法个人的证件、身份信息、相关职务等。

b. 相关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

c. 律师函、举报信、医疗报告等文件。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违法单位的组织架构图。

2. 违法单位的经营活动记录样本。

3. 违法个人的身.分.挣明材料。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浅论烟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烟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烟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当前的烟草专卖执法逐步走向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的事件时有发生。

笔者首先从烟草专卖执法程序的重要性阐明程序法律要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调查取证过程不规范,办案过程包办不符合办案程序,办案存在程序不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违反程序办案的症结,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二是建立健全告知制度,三是强化内部监督。

关键词:行政行为烟草执法程序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在行政法学领域,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和其他法学领域相比,行政执法行为大量的形式要件属于程序方面的要件,这就凸显出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地位——除少数不带有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外,绝大多数执法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它们或是必须具有某种书面形式(含文书、签名或盖章、日期等要素),或是必须经过某些特定程序(如审批程序、告知程序、征求意见程序及听证程序等),否则,执法行为无效或发生执法主体必须补正程序上之欠缺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影响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无效。

烟草专卖执法是行政执法,它无疑也要遵循行政执法中的一切规律。

笔者认为,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有其特殊的一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生效的法律要件更侧重于实体法律要件和程序法律要件两个部分。

实体法律要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内容的法律要求;程序法律要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和过程的法律要求。

烟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方面的要求方能合法。

但正如上面所谈到的,程序法律要件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为相关主体提供行政复议的一种制度。

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确保烟草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讲义将介绍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概念、程序和要点。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其目的是惩罚违规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同时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1.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等不同种类。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2.1 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发布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实情况,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处罚决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书面通知。

处罚决定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惩处的理由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方式和期限。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效力行政复议是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主体,依法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取决于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或者修改处罚决定等不同类型。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要点3.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应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违法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违法行为的客体、目的、手段、结果等。

3.2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依法审听、依法制定的程序要求被履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案例二:某市烟草专卖局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案情简介:某市 烟草专卖局接到 举报发现一家商 店在未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情况下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
调查取证:烟草 专卖局对商店进 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店内有大量烟 草制品且无法提 供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
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烟草专卖 局对商店进行了 行政处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商店被罚款并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店主被拘留并处以罚款
TH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所得进行 没收包括销售违 法烟草制品所得、 违法生产烟草制 品所得等
没收非法财物: 对非法生产、销 售烟草制品的设 施、设备、工具 等物品进行没收
处罚幅度:根据 违法情节的严重 程度确定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幅度
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 中商店未取得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 案
案件背景: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某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品
调查过程:烟草专卖局对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烟 草制品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概述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购买、持有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吊销许可证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6-07-28(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执行论文(2)

行政处罚执行论文(2)

行政处罚执行论文(2)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中的误区与错误1.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中,常常不做详细调查,实施一刀切,将微型企业认定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存在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法人的情形,特别是当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较多时;存在将个人合伙认定为法人,仅将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列为处罚主体等情形;存在将连锁酒店、超市理所当然地认定为法人,列为处罚对象的情形;存在将漏列、错列雇员、劳动者的情形。

2.不区分复杂责任主体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可证登记内容、营业执照内容、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面对这种状况,执法人员常常会不论实际经营人与登记主体,以方便处罚、快捷处罚、处罚能否兑现为标准进行实践,而且还存在将代理实施处罚事务的人列为被处罚主体的现象。

三、错误认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原因分析1.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不集中,未见体系在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些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但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更多的是未明确表述责任主体的条款,通常表述为:有什么违法行为的,由何部门,如何进行处罚。

这种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需要执法人员找准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再结合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责任主体。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仅仅熟知行政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了解民事知识,对应本文研究来看,特别需要知晓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

目前的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详、不集中,未见体系。

2.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整体偏低假定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尽量依法、执法的前提下,在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时,对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要求就很高。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主体判断错误的最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较差,甚至会出现在审批发放许可证环节出现认错申请人主体性质的情况,以至于后续监管和行政处罚出现连锁错误,因为我们的执法人员很多时候以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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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制 《合作经济与科技》 NO.1Os 20l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对人认定浅议 口文/谢宝俊朱翔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烟草专卖局 江西・赣州)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对人是指因实施了烟草专卖法律法 规禁止行为而被烟草专卖行政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F列原则: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所谓主体适格, 既要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不得违反主管和管辖的规定,是实施 行政处罚行为适格的j 体,也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适格的主体。因此,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直接关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体现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 护职能,不仅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也足实现 “责任烟草”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相对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奉法 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南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序实施。”根据该规定, 以把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主体分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一)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公民,不仅指 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和个人合伙企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 作为经营资本,经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 、『 ,是指根据我国《个人独资 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 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公 司,一人有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 备公司法人资格;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 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的自然 人联合共同体。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纳入到公民 (自然人)一章进行规范和调整,凶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 合伙同个体一【商户、个人独资 业定性为自然人t体。 (二)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 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法人和冈体法人义称为 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 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企业法人还可分为全民所有 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 资经营 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l 法人 ̄i:lJ'l-资企业法人等。 19O 《公司法》颁佃实施后,法人又被分为公司法人 ̄Nqb-公司法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人是指依法经【_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其他组织。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行政处罚实施过 程中容易与自然人相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 他组织是指合法成市、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H各 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 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 、『 ;依 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 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 设 并领取营、l 执照的分支机构;中 人 银行、各专、 银行 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刮没在各地的分支机 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氽业;符合 d 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因此,笔者认为,在仃政处罚实施 过程中对其他组织的认定应当参考最高法的刮法解释,综合行 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四)行政责任能力。 先,天于行政责任能力的仃或无问 题。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具有行政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4周岁,具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未满14剧岁和小能辨认 能控制自 行为的 精神病人以及间隙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不 承担行政责任。法人白依法成立时起即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其 次,关于行政责任能力轻或重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泫》第25条 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7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仃 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土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受他人胁迫肯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仃 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的。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关于病理 性醉酒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学者将 之称为白陷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能够控制自己行为时放仃 自己醉酒状态的发生,可以认定为是事fjif故意,应当对自己的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是生理性或是病理性醉酒。 此,小 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醉洒者,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二、准确认定相对人的意义 准确认定相对人,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实施过程中具 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认定相对人,是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的合 法有效的基础和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 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 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以事实为依据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行政处罚行为 合法的基础和保障,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不可能存在一个合法 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必然会导致行政行为当然、绝对无效。笔 者认为,一个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主 要包括主体事实、行为事实和程序事实三大要素,缺少任何一 方面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因此,准确认 定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效的 基础和保障。 (二)准确认定相对人,有利于烟草专卖执法效率的提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来,不管是在法学界还是在行政执法实务中,“行政效率原 则”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越来越受到重视。提高行政效率,必 然要求政府要简政放权、合理配置行政资源、行政机关要坚持 依法行政和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尽量避免人浮于事、敷衍塞责 和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发生。具体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实施 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运用主体理论知识准确识别和确定行政 相对人,就可能导致案件重复调查、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从而 造成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行政处罚效率的提高。 (三)准确认定相对人,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大家庭中的 一员,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受非法追究,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两项法定职 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实施过程中,准确识别和确定行政 相对人,使违法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不仅 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同时 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典型表现。 (四)准确认定相对人,是展示“责任烟草”社会形象的有效 途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可以宣传国 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引导和告诫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通 过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没收或罚款等制裁措施, 收缴违法行为所创造的财富,减少了国家税源的流失,保证了 国家财政收入。通过财政反哺社会,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促 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增强烟草行业的社会认同感,从而树 立“责任烟草”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特殊情形下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人的认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的违法案件相对比较简单,通常不会 出现相对人认定错误的情形,但案件出现某些复杂情节时,很 可能会发生相对人认定错误。 (一)雇员实施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时相对人的认定。经营者 雇佣员工开展经营活动是一种常见现象,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 中,不时会遇到雇员在没有雇主授权的情形下或者违背雇主的 意志实施销售渠道卷烟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也是雇员据为己 有。雇主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主体。这种情形下 相对人的认定将影响整个案件的性质和处罚,如认定雇主为行 政处罚相对人,案件性质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处罚 幅度是货值的5%以上10%以下。倘若认定雇员为行政处罚相 对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得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 营烟草制品定性处罚,处罚幅度是货值的20%以上50%以下, 差别非常悬殊。笔者认为,如果所有证据证明雇员实施违法行 为未经雇主授权或默认,且违法所得雇员占为己有的,应认定 雇员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 品定性处罚。若虽未得到雇主的授权,但雇主知情并默认雇员 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归雇主所有或双方共享的,应认定雇 主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定性处 罚。 (二)无证承运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中承运人的认定。在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非自运) 执法实践中,一般会存在多种承运违法烟草专卖品的情形。第 一种是通过物流托运企业非法运输的,这类案件中对承运人的 认定不会出现错误;第二种也是通过托运方式运输,但受委托 人没有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也没有从事运输的交通 工具,其运作模式就是接受委托后转交给第三人运输,获取运 费差价,自己实际是起着中介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实际从事违 法行为的是第三人,即实际承运人,如证据证明受委托人明知 是烟草专卖品且无准运证的,应当以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相对人 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种是分段运输的案件,第一承运人接受 委托后,将货物运送到一定地点再交由第二承运人继续运送到 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在第二承运人运输途中被查的情形。这类 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证明第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 且无准运证,如果是,以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相对人追究法律责 任,若否,只能以第一承运人为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受指使实施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认定。现实商 业活动中,连锁经营、分店、直销点等经营模式琳琅满目,很多 连锁店、分店或直销点不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其经营项目、采购 渠道乃至营业时间都是由总店予以规定,如这类连锁店、分店 或直销点受指使实施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 法行为时,如何认定行政处罚相对人?笔者以为,这类案件中, 连锁店、分店或直销点只是总店的延伸或拓展,其自身不具有 独立意志,行为模式也完全受制于总店,就如人手中的工具,什 么时候发挥作用完全取决于掌握它的这个人的意志。因此,这 种情形下应当认定指使人为相对人给以行政处罚。 (四)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后相对人的认定。某企业法人实 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后,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与另一企业进行了合并,或者分立成了 两个不同企业,原企业法人不再保留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行政 处罚相对人?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 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 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 担。”笔者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在民事 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根据法理相通原则,在行政管理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亦应随之转移。因此,企业法人发生分立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分立后的两个法人为共同违法 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合并的,应当以合并后的法人 为相对人予以处罚。 总之,准确认定相对人,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 效的基础和保障,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社会公众法益 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效率和实现“责 任烟草”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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