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初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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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 每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3小时;
新员工入职时应当接受应急预案培训;
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
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 订;
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
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 与维护;
应急救援现场的秩序 维护和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和实施。
演练要求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 普及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提高职 工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完善
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 和修订,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 其有效性。
04
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培训计划
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
演练应当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演练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参与人员;
对于可能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还应当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和修订。
05
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修订条件
重大政策调整
当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
应当及时修订。
外部协调合作
强调了企业与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协调与合作,共同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形成内外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
02
应急预案的编制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行业标准和规范
地区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
编制内容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
重大风险变化
当企业面临的生产安全风险等级 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 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9日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的应急预案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而规定确定的防范、预警、救援、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综合施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总责,各级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相配套。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由本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总体部署预案和专项预案。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满足以下要求:(一)内容合理、有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安全;(二)科学合理、可操作,确保防范和疏导措施有效;(三)明确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确保责任明确、协调一致;(四)充分考虑应急预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背景和预警要素的分析;(二)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等;(三)应急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四)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的配置;(五)信息报告、接处警和通信联络的机制;(六)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措施;(七)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护的方案;(八)事故影响区域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九)灾后恢复和重建的措施;(十)评估、演练和改进的机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明确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职责;(二)搜集、整理、分析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求;(三)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并明确编制任务及工作时限;(四)拟订预案编制方案,并提请单位负责人审定;(五)根据编制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稿;(六)邀请本单位、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七)组织内部员工广泛征求意见,解决争议问题;(八)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修订稿;(九)修订稿上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引言•应急预案实施管理机构•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目•应急预案审批与发布•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录•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应急预案评估与改进•应急预案实施保障措施目•附则与附件录引言01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目的和背景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演练、培训和评估等环节。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突发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防、预警、响应、处置、恢复等全过程的管理。

应急管理定义与术语应急预案实施管理机构02负责指导、协调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工作。

设立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具体工作。

负责应急预案的备案和报备工作;负责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完成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情况;010203040506工作职责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0301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02行业相关规定和指导文件03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事故风险分析结果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资源保障和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急处置程序和响应措施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已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审核、批准和发布01020304修订流程应急预案审批与发布04批准与备案预案经过政府批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安委【2009】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息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开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模拟真实事故情景,进行现场应急处 置和协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和有效性。
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6-6-22 阅读次数:6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

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

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

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

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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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
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
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
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省骨干煤炭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备案。

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装订整齐,规范统一。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分类存档。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备案的,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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