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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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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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O.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O.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_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_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O.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O.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版
近年来,城镇燃气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与稳定供应,各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也应运而生。

其中,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版已成为国内城镇燃气设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版内容涉及城镇燃气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城镇燃气输配、储气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布置、燃气设备选型、燃气表使用、燃气安全等多个方面。

其中,燃气安全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版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版中对于燃气安全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城镇燃气储气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储气设施的安全、可靠和稳定。

三、城镇燃气管道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与其他管线、建筑物等障碍物的交叉和碰撞,确保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城镇燃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城镇燃气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燃气计量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总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版的实施对于城镇燃气安全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城镇燃气市场和技术需求,为城镇燃气的安全与发展保驾护航。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题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题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臭剂的最小量应为达到燃气爆炸下限的( B )时A、10%B、20%C、30%D、50%参见规范2.05术语加臭剂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吩时,加臭剂量不宜小于(C)毫克/标准立方米。

A、10B、15C、20D、30参见规范2.05术语加臭剂条文说明3、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面关于加臭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A、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B、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C、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

D、加臭剂应对燃气的燃烧起到催化作用。

参见规范3.2.4燃气质量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装置中不属于城镇燃气设施附属安全装置的是(D)A、紧急切断阀B、安全放散装置C、可燃气体报警装置D、加臭装置参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术语附属安全装置5、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得少于(C)年。

A、10B、20C、30D、50参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6.1.26、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分为7级,设计压力为1.2MPa的燃气管道为( C )A、高压A 管道B、高压B 管道C、次高压A 管道D、次高压B管道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167、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7级设计压力为(D)MPa以下的燃气管道为低压管道A、0.1MPaB、0.05 MPaC、0.02 MPaD、0.01 MPa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168、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的规定,中低压城镇燃气管道不得采用CA、聚乙烯管B、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C、灰铸铁管D、钢骨架聚乙烯管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3,灰口铸铁管已禁用。

9、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列管材中可以用于次高压燃气管道的是CA、聚乙烯管B、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C、L245钢管D、钢骨架聚乙烯管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3及6.4.410、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下燃气管道可以从下面穿越的建筑物或大型结构物是DA、居民楼B、办公楼C、工业厂房D、立交桥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3.31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距城市污水、雨水排水管的水平安全间距为CA、0.75米B、1.0米C、1.2米D、1.5米1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距街树的水平安全间距为AA、0.75米B、1.0米C、1.2米D、1.5米13、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通信、电力电缆的水平安全净距为BA、0.75米B、1.0米C、1.2米D、1.5米1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钢质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与直埋热力管道的水平安全间距为BA、0.75米B、1.0米C、1.2米D、1.5米15、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的垂直安全净距为CA、0.15米B、0.3米C、0.5米D、1.0米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输配系统6.3.316、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高压燃气管道通过地区的分类方法,下面地区属于C级地区沿管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任意划分1.6公里长范围内有50个供人居住的建筑物。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8-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8-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_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_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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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09 年 8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通知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 年8 月1 日 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 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 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 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 9 号;邮政 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李颜强 雷丽英 陈云玉 李 铮 金石坚 王伟 应援农 高 鹏 李建勋 宇永香 蒋克武 韩露 王 启 陈秋雄 郑克敏 李美竹 陈 敏 刘建辉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O.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 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O.5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 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 施。 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 a 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 s 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 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 s 燃气对 a 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 筑物。 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 备。 2.O.9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 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O.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lJ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 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 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 用户管道 Ll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 基本性能规定 3 基本性能规定 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 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 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 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 全的措施。 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 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 措施。 3.1.10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 全的活动。 3.1.11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 的组织机构。 3.2 许可原则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燃气质量 4 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 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 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 管道温度。 4.1.3 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 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 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 的警示性臭味。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 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5 燃气厂站 5 燃气厂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50 年;建(构)筑物 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 应急的要求确定。 5.2 站区布置 5.2.1 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 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 5.2.2 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5.2.3 厂站内的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 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5. 2. 4 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 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5.2.5 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2.6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m 的不燃烧 体实体围墙。 5.2.7 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除地下储罐、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 储罐区的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 内应填满干砂。 5.3 设备和管道 5.3.1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 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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