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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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_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_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86c7e5d8-6ea5-11ec-b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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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200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与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部分修订。本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对《准则》部分修改的规定进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

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原规定同时废止。包括:2.2.1a(第1段)、2.2.3、

2.2.15.1.5、5.1.6、5.

3.1、5.3.1a、5.3.2、5.3.7、5.3.8(第1段)、5.3.9(第2段)、5.3.10(第2段和第4段)、5.3.13、5.3.15(第1段和第3段)、5.

4.2(第6段)、

5.4.3、5.3a、5.4.3b(第2段和第3段)、5.4.3d(第5段和第5.4.7、5.4.4.7、5.5.4、5.5.4.4、5.4.4、5.4.3.3、5.3.3、5.3、5.3.3、5.3.3,5.4.12a(第1、2、3

和6段)、5.4.13、5.4.14(第1段)、5.4.14a、5.4.14b、5.6.2(第2和6段)、

5.6.3、5.6.8(第2、5、7和8段)、5.7.1、5.9.4(第2和6段)、5.9.6、5.9.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

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

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

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③℃;天

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

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

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①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性的块煤;

灰分干基<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②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③①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②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③直立炉生产的焦为气焦;

④①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热发生炉煤气计算;

②℃,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1200℃冷煤气│

│ │ │ >1250℃热煤气│

│ 5.全硫干基│ <2% │ <2%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引言

城镇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形式,广泛应用于城市居民、工业和商业领域。为了确保城镇燃气使用的安全、高效和可靠,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一般原则、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规程。

一、一般原则

1. 安全原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使用安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燃气在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此外,从源头到终端用户的整个燃气系统都需要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2. 经济原则

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还要注重经济性。设计时应考虑到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和成本控制。优化设计,提高燃气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和运营成本。

3. 环保原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政策要求。设计时要减少燃气系统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比如减少废气和废水排放、降低噪音污染等。同时,还要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气,促进绿色发展。

二、技术要求

1. 设计载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燃气使用的载荷进行准确估计。设计时需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和用气峰值,合理确定管道和设备的尺寸、容量和布置。

2. 管道设计

管道设计是城镇燃气系统中的重要环节。设计时需满足燃气流动的要求,包括流速、流量和压力损失等。管道的材料选择、埋设方式和布置要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设备选型

城镇燃气系统中包括多种设备,如调压器、计量仪表、阀门等。设计时要根据燃气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标准

1. 引言

城镇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合成气供应给城市和城镇居民使用的燃料。城镇燃气的设计标准对于确保供气平安、优化燃气利用以及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档旨在介绍城镇燃气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以指导从事城镇燃气设计的相关人员进行标准操作。

2. 设计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

•城市燃气设计标准〔GB 50028〕

•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53〕

•城市燃气设计施工现场平安技术规程〔GB 50194〕

•城市燃气管道应力分析与设计标准〔GB 50154〕

3. 设计步骤

城镇燃气设计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3.1 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城镇燃气用途分析,确定燃气需求量和质量要求。

•选择燃气管道材料和管径。

•确定管道布置方案和阀门设置。

•平安设施设计,包括压力调节站、过流阀、防爆装置等。

•制定管道施工图纸。

3.2 管道计算

燃气管道应进行以下计算:

•确定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

•计算管道的压力损失。

•进行管道的应力分析。

3.3 管道布置

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管道应防止与其他输送介质的管道交叉。

•管道应远离高温场所和易燃物品。

•管道布置应便于检修和维护。

3.4 施工与验收

管道施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管道施工。

•管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管道施工完成后进行渗漏试验和气密性测试。

•管道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和平安技术验收。

4. 平安本卷须知

在城镇燃气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平安事项:

•管道应符合防爆、防雷和防火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

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燃气是城镇居民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之一,为了确保燃气的运输、供应

和使用安全可靠,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面是一些常见

的规范条文说明。

1.管网设计

管网设计是燃气系统建设的基础,主要包括管道网络布置、管道规格

选取和管道材质选择等方面。规范要求设计人员根据城镇规划和气源条件,合理布置管道网络,确保燃气能够在城镇各个区域稳定供应;在选取管道

规格和材质时,要综合考虑燃气流量、压力、管道长度和周边环境等因素,以确保管道的承载能力和安全性。

2.施工安装

燃气施工安装是燃气系统建设的关键环节,规范对施工安装过程中的

各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对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道的防腐处理、支架和固定件的安装等都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需要

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试验,确保管道的质量合格且安全可靠。

3.设备选型

城镇燃气系统中的设备主要包括燃气计量器、调压器、阀门等。规范

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设备选型时,要充分考虑燃气负荷、压力范围和使用

环境等因素,确保选用的设备能够满足城镇燃气系统的需求,并具备良好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安全措施

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规范中对安全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规定了燃气管道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以便工作人员和居民能够清晰识别管道的位置和相关信息;规定了燃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以防止设备过热引发事故;还要求建立完善的燃气泄漏检测和紧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工程验收与维护

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城镇燃气系统进行工程验收和维护。规范要求对管道的质量、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在使用阶段,规范还要求建立健全的维护和巡检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管道和设备,确保城镇燃气系统的长期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以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燃气管道的设计。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考虑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自然环境等因素。燃气管道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抵御外力的影响,并具备一定的防爆能力。

其次,关于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还规定了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储罐的容量、设计压力、安全阀的选型和设置等。同时,还要求在燃气储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过程中考虑到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和安全隐患。

此外,还有关于燃气设备和用气设备的设计。设计规范中对燃气设备的选型和布置进行了规定,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同时,还要求设计过程中考虑到用气设备的烟道和通风系统的设计,确保燃气的燃烧安全和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最后,还有关于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的设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还规定了燃气管道、设备和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立安全阀、报警装置和紧急停气装置等。同时,还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灾害和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

总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对城市燃气系统进行规范化设计的重要指导,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规范,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

城镇燃⽓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摘要

城镇燃⽓设计规范(2020年版) GB50028-2006正⽂及条⽂说明在线阅读:现批准《城镇燃

⽓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局部修订的条⽂,⾃2020年6⽉1⽇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

原条⽂同时废⽌。

3 ⽤⽓量和燃⽓质量

3.1 ⽤⽓量

3.1.1设计⽤⽓量应根据当地供⽓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量:

1 居民⽣活⽤⽓量;

2 商业⽤⽓量;

3 ⼯业企业⽣产⽤⽓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量;

5 燃⽓汽车⽤⽓量;

6 其他⽓量。

注:当电站采⽤城镇燃⽓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量。

3.1.2各种⽤户的燃⽓设计⽤⽓量,应根据燃⽓发展规划和⽤⽓量指标确定。

3.1.3居民⽣活和商业的⽤⽓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活和商业⽤⽓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业企业⽣产的⽤⽓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业的⽤⽓量指标分析确

定。

3.1.5采暖通风和空调⽤⽓量指标,可按国家现⾏标准《城市热⼒⽹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燃⽓汽车⽤⽓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汽车种类、车型和使⽤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汽车城镇的⽤⽓量指标分析确定。

条⽂说明

3.1⽤⽓量

3.1.1供⽓原则是⼀项与很多重⼤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业和民

⽤⽤⽓的⽐例上就有很⼤的不同。⼯业和民⽤⽤⽓的⽐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是提供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燃气供应系统。为了确保城

镇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1.设计依据

2.设计原则

(1)安全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保证供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发

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

(2)可靠性原则:供气系统应具备稳定的供气能力,能够满足用户

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

(3)经济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3.燃气管道布置

(1)布置合理:燃气管道应尽量采用直线布置,避免出现明显的弯

曲和交叉。同时,要与其他管道、设备和建筑物保持适当的间距,方便日

后维修和管理。

(2)管道保护:在设计中要考虑到管道的保护措施,包括铺设在管沟、管道保温、防腐蚀等。

(3)管道直径:燃气管道的直径应根据燃气供应量和输气压力确定。在设计中,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预留一定的余量。

4.设备选型与布置

(1)燃气调压设备:根据供气网络的性质和用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燃气调压设备,确保供气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

(2)防爆设备: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配置适当的防爆设备,如防爆阀、爆炸隔离阀等,以确保安全供气。

(3)燃气表计:根据用户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燃气表计,确保准确计量和费用结算。

5.安全管理

(1)安全监测:在设计中应考虑到燃气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并安排相应的安全监测措施,如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爆炸防护装置等。

(2)紧急处理:设计中要考虑到燃气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如紧急切断燃气供应、疏散人员等。

(3)安全培训:设计中要考虑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可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欧阳学文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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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

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09 年8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通知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 年8 月1 日

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

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

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

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 号;邮政

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李颜强雷丽英陈云玉李铮金石坚王伟

应援农高鹏李建勋宇永香蒋克武韩露

王启陈秋雄郑克敏李美竹陈敏刘建辉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1.O.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

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O.5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

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2.0.2 城镇燃气设施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

施。

2.0.3 燃气类别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2.0.4 燃气互换性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 a 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 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

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 燃气对a 燃气具有互换性。2.0.5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 调压箱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

筑物。

2.0.8 调压装置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

备。

2.O.9 燃气燃烧器具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

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O.10 用气设备gas burning eqlJ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

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accessory sa{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

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 用户管道Ll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 基本性能规定

3 基本性能规定

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

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

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

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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