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备案文件解读.
项目方案备案报告

项目方案备案报告一、项目概述本报告旨在对该项目的方案进行备案,以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进行。
1.1 项目背景简要介绍项目的背景和目标,说明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具体要达到的成果。
二、项目方案概述本节将详细介绍项目的方案,包括项目的范围、任务、计划和资源等。
2.1 项目范围描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边界。
2.2 项目任务列出项目的具体任务,并对每个任务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任务的目标、步骤和所需资源等。
2.3 项目计划制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关键里程碑和项目进度控制方式等。
2.4 项目资源明确项目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技术资源等,并制定相应的资源管理计划。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本节将介绍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3.1 项目组织结构说明项目的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团队和各个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3.2 项目管理方式说明项目的管理方式,包括沟通方式、决策方式、问题解决方式和变更控制方式等。
3.3 风险管理制定项目的风险管理计划,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分析和应对措施等。
四、项目执行与控制本节将介绍项目的执行和控制过程。
4.1 项目执行说明项目的执行过程,包括任务分配、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资源管理等。
4.2 项目控制制定项目的控制方式,包括考核指标、监测频率、报告形式和变更管理等。
4.3 项目问题与变更管理制定项目问题管理和变更管理的具体流程和方式。
五、项目总结与评估本节将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包括项目的成果、效益和教训等。
5.1 项目成果总结项目的成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实际效益等。
5.2 项目效益评估项目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5.3 项目教训总结项目中的教训和经验,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参考。
六、项目备案本节将对项目方案进行备案,包括备案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6.1 备案内容说明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方案、相关文件和备案申请等。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规范项目核准备案行为,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以及广泛征求省相关部门和省辖市、直管县(市)意见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征求了省相关部门意见。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总则。
主要明确制定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概念、项目核准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及权限,要求依托在线平台全程办理。
二是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主要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写方式及附具文件等具体要求。
三是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程序、受理规定、审查标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办理时限、文件出具及效力等具体规定,以及项目申请变更核准、延期开工等具体要求。
四是项目备案。
主要明确项目备案的时间节点、方式、内容、程序、变更等相关要求,落实告知性备案制度。
五是监督管理。
要求项目单位在线报送实施情况信息,明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六是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等。
三、政策亮点《办法》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政府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行政服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企业做出“任性”行为,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通常是指一份文件,用于记录和说明某种活动、计划或项目的备案情况和相关细节。
这种文件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求,目的是为了确保某项活动或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进行透明、合法、规范的运作。
备案说明书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述:说明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等基本信息。
主体资格:介绍负责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和背景。
相关法律法规: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并说明项目如何符合这些法规。
项目实施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实施计划、时间表、资源安排等。
监督管理措施: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责任分工、监测评估等。
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其他附加信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信息,如预算、人员配备、沟通计划等。
备案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项目性质、所属行业、地区规定等因素而异。
在编写备案说明书时,需要仔细遵循相关要求,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项目方案备案报告

项目方案备案报告一、项目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项目方案备案报告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环。
项目方案备案报告是指项目发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启动项目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一份文件,用以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实施方案、风险评估等内容,以便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备案。
二、项目目标。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备案报告,确保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具体目标包括:1. 详细阐述项目的背景和意义,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
2. 提出明确的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时间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 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确保项目的风险可控。
三、项目方案备案报告内容。
1. 项目背景和意义。
在项目方案备案报告中,首先需要对项目的背景和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包括项目的发起背景、项目所处的社会环境、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说明项目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
2. 项目目标和任务。
其次,需要明确提出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项目的目标应当具体明确,能够量化和可衡量,同时需要与项目的背景和意义相一致。
项目的任务应当与项目的目标相一致,能够具体明确,能够量化和可衡量。
3. 项目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在项目方案备案报告中,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实施方法、实施条件等内容。
项目的时间表应当明确列出项目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的时间节点,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 风险评估和预警。
最后,需要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项目的风险评估应当包括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危机,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项目的风险预警应当包括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的预警措施和预防措施,以确保项目的风险可控。
四、项目方案备案报告的编制要求。
项目备案建议书

项目备案建议书引言概述:项目备案建议书是指在项目启动之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提出项目备案的建议和方案。
通过项目备案建议书,可以帮助决策者全面了解项目的背景、目标、可行性以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本文将从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可行性、项目风险以及项目实施方案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项目备案的建议。
一、项目背景1.1 项目的起因和背景1.2 项目的相关环境和条件1.3 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项目目标2.1 项目的整体目标和战略目标2.2 项目的具体目标和阶段目标2.3 项目目标的可量化指标和时间安排三、项目可行性3.1 技术可行性3.2 经济可行性3.3 社会可行性四、项目风险4.1 技术风险4.2 经济风险4.3 市场风险五、项目实施方案5.1 项目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5.2 项目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计划5.3 项目的资源需求和风险控制措施正文内容:一、项目背景1.1 项目的起因和背景:详细介绍项目的产生原因和项目所处的环境背景,例如市场需求的变化、政策的调整等。
1.2 项目的相关环境和条件:分析项目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包括经济、政策、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因素。
1.3 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述项目对企业或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目标2.1 项目的整体目标和战略目标:明确项目的整体目标和与企业战略的关联,例如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形象等。
2.2 项目的具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细化项目目标,将整体目标分解为具体的阶段目标,确保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
2.3 项目目标的可量化指标和时间安排:确定项目目标的可量化指标,如销售额、利润率等,并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三、项目可行性3.1 技术可行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是否成熟、可行,并分析技术实施的难度和风险。
3.2 经济可行性:进行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等,评估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No.:00000000000000269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新华社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
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
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备案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备案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从事的所有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重要事项的工程项目备案,还需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备案要求1.工程项目备案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信息。
2.提交备案材料时,需要同时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经济预算和工程验收标准等资料。
3.备案材料要求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或隐瞒的情况。
四、备案流程1.提出备案申请: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向事业单位提交工程项目备案申请。
2.备案材料准备:建设单位准备好工程项目的备案材料,并提交给事业单位。
3.备案审核:事业单位成立专门的审查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进行备案。
4.备案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备案信息登记在备案管理系统中。
5.备案通知:事业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备案通知,通知建设单位可以开展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
六、备案管理1.备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备案制度,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和判断能力。
2.备案管理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的最新进展。
3.备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备案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本备案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时事需要,本制度以后条例规定。
2.有关解释权归事业单位所有。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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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选址意见、环评批文、土地预审、节能审查,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7-01-1519:57来源:国务院、固废观察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